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综合管理 > 管理规章 > 正文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开放办学,密切学校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激励学校各二级单位与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深度合作,促进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共建共享,根据《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校地合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立足学校对外合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外合作工作,主要是指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相关事宜开展的国内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学校对外合作工作在学校党政的统一组织、统筹指导下,建立校、院(系)两级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对外合作处代表学校全面行使对外合作工作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渠道拓展和平台搭建,指导和支持二级单位开展具体合作;各二级单位作为对外合作的实施主体和合作项目的责任单位,需明确分管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积极稳妥的开展对外合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内合作项目的规范管理和服务指南。

 

第二章  项目的论证及签约

第五条  合作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社会美誉度和合作诚信度,在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拟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和软件实力。

第六条  代表学校承担合作项目的二级单位向对外合作处提交《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对外合作项目备案表》,交对外合作处审核。

第七条  对外合作处根据合作内容,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合作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根据合作项目的重要性确定是否需要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合作项目需按流程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合作。

第八条  经审核通过后的合作项目,双方应拟定合作协议。对外合作处负责将双方拟定的合作协议,转送学校法律顾问对协议的合法性及法律风险进行审核评估,依据法律顾问意见再行修改。修改合法后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送交一份至对外合作处存档。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承担合作项目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运行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外合作处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服务指导。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相关资源到位情况,项目承担部门意见反馈及项目已取得的阶段性合作成果等。

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按协议履行职责,发生违约行为,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代表学校承担项目的二级单位应做出书面报告,并及时纠正;必要时,应终止该项目的合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接受合作方赠予的奖学金、助学金及合作产生的收益均须纳入学校统一建立的对外合作账户,接受财务处监管,并报对外合作处登记备案。在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财务收支,应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三条  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双方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单位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资产入帐手续。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单位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单位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按明细清单清点后,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合作单位进行处置,承办项目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在年度考核时,向对外合作处提交对外合作工作报告,认真总结本年度合作项目实施情况。对外合作处根据工作报告,结合对外合作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对各单位对外合作项目完成情况及对学校的贡献度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学校划拨专款,以专项奖励办法对在对外合作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未经备案、论证和审核,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开展对外合作,由此造成恶劣影响,带来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责任人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 【打印】

上一篇: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下一篇: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政务值班工作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