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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本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保证本科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 设立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统筹协调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学位授权的决策、咨询与审议的专门机构。

(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3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3 人。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科专家由院系推选或校长推荐产生,一般应是相关学科具有正高职称、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办事公正、作风正派的专家、学者。

(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指定人员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或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四)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职务替代更替外,在任届内如出现退休、辞职、调离本校等情况的,委员会须及时调整和补充。

(五)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党政会议讨论通过,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备案。

(六)设立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为常务议事机构,主席会由主席、副主席及教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七)设立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院(系)设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院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57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职

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 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位的条例,确定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实施细则。

(二) 审查评议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有关材料,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二)负责组织向市学位办申请专业授予学士学位权。

(三)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市学位办。

(四)处理有关学士学位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本院(系)学生学士学位的审查,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本院(系)审查结果,报送本院(系)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二)告知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本人,并作好解释工作。

(三)研究处理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三)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四、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五、申诉受理

第十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关工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校申诉委员会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等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相关规定的,应进行复议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六、附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修改本章程须经相同程序。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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