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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政务值班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政务值班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的安全和稳定,保证信息畅通,及时处理紧急突发性事件,我校实行政务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假、寒暑假值班是行政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原则上应按正常上班同等对待。如遇突发事件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值班时,可由学校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临时进行安排。

第三条 学校值班工作实行由学校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校领导牵头,其他校领导配合的领导责任制。校办是学校值班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

第四条 政务值班实行南山校区和学府校区同步运行,由校办统筹安排落实到人。南山校区按照 “1+6模式实施,即每天由校领导、处级干部、科级干部、机关科员、学工系统、保卫干部、宿管干部各一名负责值班;学府校区实施“1+4模式,即每天由校领导、处级干部、行政人员、保卫干部、宿管干部各一名负责值班。

第五条 值班工作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应对妥当”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和特殊时期的信息工作。

第六条 值班工作遵循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及时排查和分析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值守”与“应急”,即处理来电、来访等日常工作,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和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发生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或带班领导以及职能部门汇报信息,并做好应急事务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 来电处理。值班人员应准确了解来电人意图,认真记录,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重要通知、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应马上向校办通报;一般的问讯应尽可能给予答复,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的职能部门。

  第九条 来访接待。对来访的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其他人员,值班人员要热情接待,仔细了解所反映情况,做好记录。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件,应耐心给予解答;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件,根据自己掌握的准确情况,尽可能给予解答,如确不能解答,当告知来访人应找的相关部门;凡有书面材料的,要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处理突发事件。如在值班期间出现火情、盗情、疫情和其它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向校办及保卫部门通报,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填写值班日志记录, 有重要事件及时按程序汇报。值班人员值班完毕后, 将值班记录放值班室交接班人员,履行交接班手续。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政务值班实行值班小组组长负责制,由校领导任组长,处级干部任副组长。值班前,由处级干部召集值班人员集中安排值班工作,带队巡查校园并检查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对重要事项做出安排处理等。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要在指定时间地点值班。值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为当日1730至次日900;周末、节假日为当日9:30至次日9:30(南山校区),9:00至次日9:00(学府大道校区)。值班地点:南山校区为办公楼415室(休息室:后勤楼609610室);学府大道校区为B栋一楼值班室。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须保证手机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确保通讯畅通。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脱岗、漏岗,不得随意调换、顶替。值班时不得做影响值班工作的事情。值班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值班时间的,由本人与其他值班人员协商调换,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校办,确认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服从值班安排,履行值班责任,切实做好值班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耽误值班。

第十七条 校办具体负责学校值班的通知、协调、督促和检查等工作,并定期向全校通报检查情况。凡不按规定到岗或退岗的,学校将通报批评,如因缺岗造成事故或耽误重要工作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概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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