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的课程及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严肃考试纪律,促进三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监考教师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考场安排就座者;
(二)至发试卷时,未按要求将所带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放到指定位置者;
(三)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四)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五)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一)对于第二条中任意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不予改正者;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或自诵答案者;
(三)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四)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五)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六)用某种示意和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第四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的桌面、桌内、座位旁、试卷下有与记载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
(二)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
(三)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传递、接收考试信息者;
(四)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五)传接纸条或试卷者;
(六)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者;
(八)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九)组织作弊者;
(十)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者;
(十一)事先窃取考试试题者;
(十二)有其他与上列各款相类似之行为者。
第五条 第二次考试违纪、作弊者,在相应处分基础上加重处理。
第六条 在教师评试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按第三条、第四条处理。
第七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改分、加分者,视为考试后作弊,按第四条处理。
第八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分程序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