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活动管理办法
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活动向健康、有序、实效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活动的深入开展,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活动指课堂教学活动以外的学生活动。由各级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以学生为主体参与的学术讲座、报告、文体活动、培训班、科技活动、学习班、志愿服务活动、社团活动、党(团)组织生活、大型活动及其它在校内、校外开展的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等。
第二条 学校重视并加强学生活动的组织开展,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促进人才培养和良好校风、学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学生活动以陶冶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提高学生审美能力,激发学生成才动力,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须遵循导向正确,格调高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业余开展以及有组织、有计划、有实效、非赢利原则,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四条 学生活动的内容应当体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学生努力成才。禁止以学生活动的名义传播低级庸俗、淫秽反动的声像制品、书刊文字和言论,禁止借开展学生活动之机从事帮派以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章 学生常规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 学生活动在学校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开展,由学生处、团委和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制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系及院级学生团体组织开展的常规活动要列出计划,事先报学生处或团委备案。系级学生团体和个人举办的常规活动要列出计划,事先报系党总支或系团总支备案。
第七条 各类学生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需要收费的活动,应以收回成本为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学生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行筹集相结合的原则运行。学校对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活动给予支持。学生活动接受社会赞助与捐赠应当到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支持经费、接受赞助以及收费的学生活动均须在活动筹备期内开始建立收支帐目,由专人负责,以备审查。
第十条 学校所有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特殊情况应当取得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竞赛活动、培训班、学习班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各级组织可以面向全校学生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
第十二条 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应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十三条 面向全校举办各类竞赛、培训班、学习班应在举办前向学生处、团委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经同意后方可举办。
(一)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的目的、内容;
(二)举行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的时间、地点、规模、计划及对象;
(三)授课人员的情况介绍;
(四)主管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五)财、物收支计划及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因举办竞赛、培训班、学习班需借用教室及其他校内场所、物资者,须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书到有关单位办理,否则不予接待。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应当在各类竞赛、培训班、学习班结束后一周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活动开展的详细情况及财、物收支明细表。
第四章 大型学生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大型学生活动指在学术报告厅等封闭场所有300人以上、露天场所有500人以上参加的群体性活动。
第十七条 系(部、院)大型学生活动应当在事前向学校保卫处报告。活动人数及安保方案,按照保卫处的规定执行报告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举办系级大型或有社会影响的活动一般应提前向学生处、团委书面申请,说明活动宗旨、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参加人员等。
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主办者应针对活动实际制定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开展平安有序。
第二十条 活动举办方应根据活动场所的大小合理组织参加活动人数,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保卫处对举办方提出的安全措施给予技术指导,必要时应派出人员帮助维持场内秩序,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举办篝火、游园晚会等有火险隐患的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保卫处检查审批,主办方不得擅自举办此类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与其他单位或组织联合举办学生活动,需事前向学校有关职能书面申请,包括详细的活动计划和联办方相关资料,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外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外团体和个人要进入本校开展活动,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经学生处、团委审批后可以邀请校外团体或个人来校举行公开的讲座、报告、演出、展览等活动;学生个人不得组织此类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组织者应当在发出正式邀请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经同意后方可举办。
(一)活动的地点、时间及主要内容;
(二)参加活动的人员、规模及范围;
(三)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
(四)主管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章 外出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坚持“保障安全、组织有序”的原则。严禁学生以个人名义组织外出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当至少有1名带队教师。
第二十八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当提前向学生处、团委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外出活动申报表”和提交安全预案,经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服从带队教师的安排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外出活动前,组织者必须做好学生的专题安全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备查。
第三十一条 外出用车应当使用正规渠道且无安全隐患的车辆。外出前适当备好药品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二条 带队老师应保持通讯畅通,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三十三条 不得以“同乡会”等非法组织的名义外出活动。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组织外出活动的集体、个人,学校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管理者的责任。
第七章 学生活动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校内活动的审批程序:系级学生团体开展的活动和班团活动原则上由系党总支或系团总支审批;校级学生团体开展的活动由学生处或团委审批;系级活动由系党总支审批,报院学生处或团委备案;校级大型活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或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开展。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外出活动的审批程序:填写“外出活动申报表”,由带队教师签字、系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或团委负责人签字,特殊情况需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外来团体或个人开展活动的审批程序:活动申报者填写“校外团体(个人)活动申报表”,分别征得学生处或团委、院办、宣传部、保卫处等部门的审批同意。
第三十八条 拟邀请外籍人员来校参加的涉外活动须提前一周向学校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正常院内活动报批。
第三十九条 涉及民族等问题的活动,要求组织者报请宣传部、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提交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涉及民族等问题的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