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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

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加快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校园一卡通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校园一卡通的管理与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一卡通的管理、使用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各类设施予以收回。

第二条 学校校园一卡通由财务处牵头,网络信息中心协助。学校在财务处下设“一卡通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卡务管理、商户管理、财务结算、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等。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规范人员管理,及时提供本部门、单位人事、学籍变动数据,同时履行向持卡人告知义务,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持卡人注册、销户等工作。

第四条 一卡通持卡人、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均应遵守一卡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校园卡的管理

第五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根据学校管理的要求,各类校园卡具有不同的功能(如消费、乘车、借书等),其开通的功能由校园一卡通中心决定,并随学校的发展状况相应调整。

第六条 各类校园卡的办理对象

1.教工卡: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学校聘用并在人事处备案的教师等。办卡教职工的身份由人事处确认。

2.学生卡:本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本科生。办卡学生的身份由各类学生学籍管理部门确认。

3.临时卡:非全日制的各类学生,本校离退休人员,各类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人员,各单位、各部门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和非在编合同制工作人员以及本校物业管理人员。办卡人身份由相关管理部门确认。

第七条 校园卡的期限

教工卡有效期为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学生卡有效期根据学制安排决定;临时卡有效期根据申请人情况经批准后确定,校园卡有效期满后将被注销,一卡通功能全部终止。

第八条 工本费

全日制在校学生、在职教职工首次办卡免收工本费;若丢失或人为损坏补办新卡须缴纳工本费40元;办临时卡须缴纳押金40元,注销时使用时间在1年之内,确认临时卡无损坏后收取卡片折旧费20元,并退还押金和回收校园卡;临时卡超出一年注销的,不再返还押金。

第九条 校园卡可在安装了一卡通终端设备的场所使用其身份识别与消费功能,同时受各子系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约束。

第十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严禁出租、转让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校园卡遗失或被盗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如因挂失卡发生风险并造成损失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持卡人承担完全责任: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持卡人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有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第十二条 校园卡必须先存款,后消费,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十三条 校园卡持卡人可以使用现金充值、自助充值。持卡人采用自助充值,可使用已绑定银行卡的校园卡到圈存机上实现自助转账。因校园卡绑定的银行卡丢失等原因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一卡通中心对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解挂等服务,对使用校园卡消费发生交易的情况提供对账单等服务。

第十五条 持卡人持卡办理的圈存、消费业务均实行实时记账管理,持卡人应对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一切消费负全责。如因设备故障或持卡人自行操作失误所造成的差错,持卡人应接受一卡通中心依据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做出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持卡人持卡办理圈存、消费业务等时,需正确使用各类消费机,禁止做出拍打等有可能导致硬件损坏的动作。

第十七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上交一卡通中心或设法归还本人。

第十八条 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卡片。

第十九条 校园卡的其它功能(如校园卡的挂失与解挂、校园卡的存款与转账等)及使用方法遵照《重庆教育学院校园一卡通使用说明》办理。

第三章 用户及帐务管理

第二十条 本校所属部门、校园内经营单位确需使用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和经营,可向一卡通结算中心申请成为一卡通系统的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的设立和撤销。设立,由用户向一卡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处审批通过方可设立;撤销,用户自愿撤销,由用户填写申请,与一卡通中心结算完所有款项方可撤销。

第二十二条 用户不得自行将一卡通终端设备出租、出借、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移动设备安装地点,如需变动设备安装地点,需向一卡通中心申请移机,并承担相应工程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统一提供给学生保障性大食堂、交通车、图书馆门禁等使用的各类终端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由总务处、国资处、图书馆等负责统一保管和调拨使用。各相关部门应对设备的完好性负责,保证其不被破坏、丢失。

第二十四条 用户使用的一卡通终端及相关设备由用户自行保管、保养。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用户应及时报告一卡通中心修理或更换。在免费保修期内,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厂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用户应合法经营,维护持卡人利益,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在持卡人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持卡人用校园卡消费,不得因持卡人用校园卡消费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对持卡消费应提供与现金消费完全相同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自行为持卡人输入默认的消费密码,避免和减少持卡人因卡片遗失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由学校直接经营的学生食堂须按校园卡交易金额的0.5%向学校支付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使用、维护、转账和结算等管理费。其他用户须按校园卡交易金额的1%向学校支付管理费,并缴纳设备押金每台500元;使用一卡通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免收管理费。该管理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及加班值班、日常管理维护、一卡通后续建设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商户应配合、服从一卡通中心按照各项管理规章和一卡通设备使用规范施行的管理,确保一卡通网络的畅通和所用设备的完好。

第三十条 一卡通的财务结算、账目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各用户的收款结算数均以财务处审核的一卡通消费报表为准。一卡通中心做好系统数据的采集、保存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 商户的结算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商户的管理部门可以与学校财务处商定结算周期。后续建设(学校建设资金补充)、日常管理维护、人员加班值班劳务等支出。

第四章 警示性条款

第三十二条 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

第三十三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持卡合法人经济损失或其他问题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 影响系统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经查核, 移交保卫部门依学校有关条例处理, 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仿冒和伪造校园卡,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否则一经发现,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触犯法律需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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