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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国务校和重庆市有关水电管理和供应的文件精神,切实搞好节约水电和水电基础设施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水电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安全运行。节约能源,计划与市场结合的原则,规范学校水电管理工作。

第二条 总务处能源运输科是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水电设施由学校统一安装,总务处能源运输科负责维修和管理;负责学校水电经费维修管理;负责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追缴;积极主动地为学校水电设施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供学校规划参考使用。

第三条 加强节能宣传工作,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校系应加大节能宣传工作,广大师员工及家属应树立节水、节电意识,养成随手关灯、不开长明灯、不放长流水的好习惯;发现漏水漏电应及时报告能源运输科进行维修。

第四条 广大师生员工要自觉爱护水电基础设施,共同监督水电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止损坏公物的行为,确保学校用水用电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  水电设施的安装、维修及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学校所有的水电安装一般委托能源运输科统一安装。确需交由其他安装队实施的工程,经学校同意,并将工程图纸,安全保证书和使用的材料品牌、规格目录等报能源运输科审查备案,便于以后维修和日常管理,同时,加强安装与修缮的责任制,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安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凡施工队不得在有地下管网的地面堆码重物及重载车辆经过。凡由此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要照价赔偿并照原样恢复。

第六条  能源运输科全面负责校内水电设施的维护维修。

第七条 经营性质用房(含教职工住宅外租)场所水电设施的修缮,实行有偿服务,能源运输科按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条 已出售的教职工住宅,以水表、电表为界,住宅外部由能运科维护修缮,住宅内部,教职工自行负责。学校租借给教职工的住房,能运科负责楼房竣工时房屋内装备的水电设施的修缮;教职工改变水电设施,能运科不承担其修缮与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校安装的水电设备,用户要爱护使用,任何人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任意安装,拆卸、带走、转让或借出,师生员工迁出公房时,房屋管理部门要验收室内水电设施的完整情况,如有损坏要照价赔偿,到能运科办清赔偿手续方可搬迁、离校。凡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自行安装水电设备者,管理部门有权拆除,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情节轻者,责令其赔偿损失;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水电安全管理

第十条 加强师生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用电意识,确保安全用电。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全校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各单位增加大功率电器时,要向总务处能源运输科申报,以便统筹调配电力。

第十二条 新建楼房的用电设计容量,要向能运科通报,以便作出是否需要增容的决策和调整供电方案。

第十三条 在电力安装工程中,要坚持动力,照明分线制的安装原则,确保用电安全。同时,学校各单位在进行装修时,水电工程确需交给校外工程队安装的,要按照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确保符合行业规范和安全标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学校中多台变压器(以后还会是多个供电点)供电‘容易造成串网等重大事故,因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杜绝用电不安全的行为,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办公室用电的安全管理。严禁下班无人时电器带电运行,以防止火灾发生。

第十六条 广大师生员工若发现险情和不明断线,应立即通知能运科作停电处理,不得擅自违规操作,以免造成人员伤亡。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室内无人时要断开所有电源,否则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四章  水电费的回收管理

第十八条 能运科要认真按照商业、办公、生活、工业和建筑等用水用电分类、分别装表计量,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价格实行水电费回收。

教职工住宅的用水用电,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取水电费,学校承担线损和变损等耗费。严禁偷水偷电,凡有违反者,能运科有权终止其水电供应,并按照相关规定追收或加收水电费。

第十九条  学校能源回收范围内(含教职工住房)的水电表自然损坏后,其水电费按照损坏前正常的平均用量收取,能运科按照有关法规追收水电费,拒不合作者,能运科有权停止其水电供应。

第二十条  学校建设施工队的用水用电由学校承办该项目的单位和施工队预先以书面形式与能运科联系。办理用水用电手续,能运科对来校施工队的用水用电要严格管理,并负责追收施工队的水电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成本价计算(即根据其用电用水的类别价格加线损和变损等耗费)。施工队在校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要听从能运科的安排,不得随意使用未经许可的水电设施;若发现有违章使用现象,能运科有权终止其水电供应,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缴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的用水用电,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委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收取水电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校系的实验室(含自己管理的教室和计算机室),实行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相应的实验室或校系承担水电费。同时,对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指定的用水用户住户(含单位),按其指定的特殊价格回收

第二十三条 为杜绝随意增加空调、烤火炉等大功率电器,学校各校系的空调,烤火炉装表计费,由各校系承担费用;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的空调、烤火炉等大功率电器,由财务处、后勤处及能运科核定免费使用的台数,其余的装表计费,由相应部门承担电费。

第二十四条 校内凡经营性质的用水用电,按照商业用水用电价格收取水电费。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由用工单位或部门承担其水电费。

第二十六条 校内常住修缮队由于各种原因不便装表计量的,按照其在校承包的工程金额的1.5%收取水电费。

第二十七条 凡不按照规定缴纳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能运科由权停止其水电供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能源运输科按照学校委托总务处的管理权限,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能源运输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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