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外事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外事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进我校国际化合作交流工作,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国际化学术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外事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学校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院系指定一名系领导负责外事管理工作。

第二条 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外事工作领导任副组长,组织部、国际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负责人组成,外事工作办公室设在国际处,负责外事日常工作。

第三条 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我校外事工作规划、审定每年因公出国计划、审定审核外事经费、检查因公出国效益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学校外事工作必须围绕学校的发展战略,服务于学科专业建设、服务于队伍建设和学生的成长成才有计划开展。

第五条 外事工作要实行计划报批制度,由国际处负责统筹协调。

第六条 外事工作纳入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加强实施过程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将外事工作及相关合作项目的开展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章 因公出国()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学校根据国际交流合作工作的需要,经学校同意的出国(境)公务访问、讲学、培训、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科研等,所需经费由政府、学校或相关单位承担。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分为一般性公务出访和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出访两大类,具体办法按照《重庆市第二师范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

暂行实施办法》。

第九条 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人员应按照因事定人原则派选,并经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因公出国(境)出访团组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任务、较好的境外合作基础,有出访经费来源和明确预算。

 

第三章 因私出国()

第十条 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经费需自筹,不得使用学校或政府相关经费(含科研、教改项目费用)。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出国()前需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因私出国()备案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在人事处备案;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前,须经离退休处审核后到人事处备案。国际处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护照签证手续办理予以协助和指导。

第十二条 在岗教职工非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境;未经学校批准或在国(境)外逾期滞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副处级及其以上干部(含享受同等待遇人员)、涉密人员、处于脱密期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涉及国有资产安全人员、退休的厅局级干部和离退休享受厅局级待遇人员,需按照市公安局和我校党委组织部相关管理办法登记备案,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其中,厅局级或享受厅局级待遇人员因私出国(境)按照市委对厅局级干部因私临时出国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师生交流

第十四条 开展交流项目应紧密围绕学校发展战略,以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及科研、管理水平为目标。

第十五条 教师交流项目的开展是为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服务,旨在帮助教师学习国际教育教学先进理念、掌握国际前沿动态,推动对外校际交流和学术交流,扩大我校对外合作影响力。

第十六条 学生交流项目旨在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是与国(境)外学校或机构以学分互认、文化交流等性质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交流项目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基本原则与外方签订交流项目协议,制定项目的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办法。相关单位应积极参与项目谈判、协议签署和项目执行等事务。

第十八条 参加交流项目的教学科研人员,在出国前须在人事处签署派出协议。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在出国前须在国际处签署派出协议,

第十九条 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合作办学

第二十条 外合作办学通常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办学形式。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与外国教育单位或机构以不设立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项目,是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大力支持鼓励开展合作办学,积极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教育理念、优质教育资源和专业共建。

 

第六章 外教聘请

第二十三条 聘请外教旨在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等优质资源,促进学科建设和专业提升,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推进国际化办学进程,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发展服务。我校外教聘请和管理工作由国际处归口管理,聘请院系具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聘请外教包括长期外教(在校工作时间在一个学期及以上)和短期外教(在校工作时间在一个学期以下)两类,具体管理办法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外籍专家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外国专家来访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为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提高学校学术影响和地位,积极邀请外国专家来访开展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邀请外国专家和外国领事馆人员来访须按相关程序报批,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邀请国境外专家来校访学管理办法》、《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与外国领馆交往活动管理办法》和《中国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管理的通知》(院委办[201625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邀请外国专家来访所需的费用原则本着单位自筹、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来访计划未经申请审批,不得擅自对外发出邀请。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申报审核、过程管理、归档立卷。

第八章 外事接待

第二十九条 外事接待须严格按照外事工作的相关要求,按照外宾外国专家的身份和访问性质确定礼宾规格,按照热情周到、隆重简朴、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开展外事活动,做好外事保密工作和安保工作。

第三十条 以学校名义邀请或上级部门安排的外事接待,由国际处牵头,会同相关单位拟定接待方案并报经校领导审定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外事接待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的外事接待须严格按外事工作的要求拟定接待方案,经国际处审核后,由承接单位牵头执行,国际处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二条 以个人名义邀请的外事接待,须报国际处备案。若需学校或所在单位接待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外事接待须事前填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外事活动登记表》并报批接待方案。外事接待结束后,应按相关要求进行书面总结并送国际处存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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