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新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试行)
为更广泛地吸引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激励在校学生不断进取、追求卓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选对象
当年通过普通招生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
第二条 奖励名额及金额
每年秋季学期评选一次,名额不限,奖励金额每生3000元。
第三条 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学校卓越成长奖励资助项目统一支出。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
2.是我校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
(二)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生:
重庆市内生源:
1. 执行同一批次控制线录取的新生,文科和理科投档成绩第1名;
2. 除满足条件1的新生外,执行同一批次控制线录取的新生,各学院评选2名:
有中外或校企合作办学招生的学院:评选普通类和合作办学类投档成绩超过对应批次控制线分数最多的新生各1名。
②无合作办学招生的学院:评选文科和理科投档成绩最高的各1名;只有一个科类招生的学院,评选投档成绩第1名和第2名。
3. 体育类新生,投档成绩第1名。
4. 美术类新生,投档成绩第1名。
重庆市外生源:
5. 普通类新生,各省超过对应批次控制线分数最多的第1名。
6. 体育类新生,录取数大于等于15名的省份,各省投档成绩第1名。
7. 美术类新生,录取数大于等于15名的省份,各省投档成绩第1名。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新生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程接受学校纪委监督。
(二)普招录取结束后,由招生就业处根据录取情况提出当年新生奖学金拟评选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在开学典礼上为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在获奖学生取得学籍后发放奖金。
第六条 放弃和取消
(一)拟评选的学生未按时到校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评奖资格;后续新生不递补。
(二)获奖学生因故未能取得学籍者,取消评选奖项。
(三)获奖学生如果在大一期间退学,需按奖励金额退还奖学金。
第七条 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和录取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可以适当修订评选条件。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