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培养优良的校风和校纪,塑造教职工爱校敬业、作风严谨的工作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提高业务素质,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外聘人员和临时用工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一节  请销假手续

第四条  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执行。

第五条  教职工探亲假在寒暑假中执行,不单独给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均需须行请假手续。其中婚假、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不得强行请假。教职工在见习期内休产假、病假的,见习期顺延。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不超过一天的可以口头请假;一天以上,须书面申请或出示相关证明,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七条  批准权限

1、书记、校长请假,由上级机关批准。

2、副校级领导请假,由书记、校长批准。

3、处级领导干部请假,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4、其他教职工请假,假期在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至7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假期不得超过批准期限,特殊情况需超期的,应提前按审批权限报告,事后及时完清补假手续。

第九条  假期执行完毕,请假人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向批准部门销假。

第二节  事假及期间待遇

第十条  教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或寒暑假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由本人书面申请,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因急事未能履行审批手续的,须在当日按审批权限报告,并在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凡未经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或事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事假期限每次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事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1、全年事假累计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2、全年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第十三条  事假期间的日常绩效工资:

1、月考核绩效按请假天数停发。

2、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以下标准执行:(1)一个月中事假累计在2个工作日及其以内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全额发放;(2)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70%发放;(3)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达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

第十四条  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第十五条  年内事假累计6个月及以上,不参加当年考核,不参加正常的工资晋升。

第十六条  出国(境)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按停薪留职处理; 超过1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节  病假、工伤假及期间待遇

第十七条  因伤病就诊时间,经医生诊断必须休息的时间为病假。

第十八条  病假期原则上按学校卫生科或市内定点医疗单位出具的病休证明执行,若因外出发生急性伤病无法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事发地国有大中型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执行。

第十九条  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1、工龄不满10年的,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按90%发给; 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基本工资按70%发给。

2、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基本工资按80%发给。

第二十条   病假期间的日常绩效工资:

1、一年中病假累计在30天(含节假日,下同)及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全额发放;病假累计在31天至90天的,从满31天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90%发放;病假累计在91天至180天的,从满91天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80%发放。病假累计在181天及以上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

2、月考核绩效按请假天数停发。

3、年度考核绩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治愈后拟上班者,须持指定医院复工诊断证明,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上班。上班后连续工作不满10个月又病休的,前后病休时间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  病假6个月及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参加正常的工资晋升。

第二十三条  工伤假

1、教职工因公受伤就诊和治疗期间按国家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日为工伤假。

2、教职工请工伤假需提供指定医院和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3、工伤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节  婚、产、丧假及期间待遇

第二十四条  婚假

1、按国家法定婚龄办理结婚手续的夫妻,可享受婚假5个工作日。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可增加10天。夫妻一方是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待遇。

2、国家规定的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规定标准全额发放,月考核绩效按请假天数停发。

3、婚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交通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产假

1、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含产前可休假15天),晚育增加产假20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难产或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产假可以顺延。

2、女职工怀孕两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假期15天;两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引产的,给予假期30天;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引产的,给予假期42天。

3、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7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4、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和扩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规定标准全额发放。月考核绩效按请假天数停发。

5、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的基本工资按75%计发,日常绩效工资参照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并按路程远近,适当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2、教职工配偶父母去世,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国家规定的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规定标准全额发放,月考核绩效按请假天数停发。

4、教职工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交通费用自理。

第五节  探亲假及期间待遇

第二十七条  范围和条件

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单身教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2、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配偶的待遇。

3、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父母(不包括配偶父母)的待遇。

4、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从转正的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5、本市主城区公共汽车沿线经过或到达的地方,不享受探亲待遇;利用公休假日可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第二十八条  探亲目的地原则上以被探望者户籍所在地为准。

第二十九条  交通工具标准

1、乘火车的, 原则上报硬席座位费。若乘卧铺,可按硬席座位报销。年满50周岁以上,可乘硬席卧铺,据实报销。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

3、乘长途汽车的,凭据如实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凭据报销。

5、探亲不报销飞机票。若乘飞机的,可按直线火车价计算。

第三十条  报销标准

1、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按标准报销一次;教职工探望配偶,根据“夫妻双方分别在两地工作,允许其中一方享受探亲待遇,但不允许‘双探’”之规定,每两年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工资30%部分由学校报销。

第三十一条  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教职工,在寒暑假结束一个月内,如实填写探亲登记表及差旅费报销单,附原始票据及材料,经部门领导审核签章后,人事处复核登记,财务处报销。探亲往返路费实行当年报销,不累计。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纪律,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提前就餐或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擅离职守1小时(含1小时)者;

3、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5、弄虚作假骗取假期者。

第三十五条  坐班人员上班晚到或提前离岗10分钟及以内者,记迟到(早退)一次;20分钟及以内者,记迟到(早退)两次,以此类推。每学期内累计(下同)迟到(早退)四次计旷工半天;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1小时,记为旷工半天。

第三十六条  旷工半天由部门提出批评;累计1天,部门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累计2天,全校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累计3天,全校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三十七条  对旷工人员按旷工天数扣发其基本工资和当月日常绩效工资。旷工累计2天及以上,扣发年终考核绩效。

第三十八条   旷工累计4天及以上者,原岗位可以不再聘任,作待岗处理。待岗人员按待岗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日常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三十九条  待岗人员经帮助教育改正较好者,经本人申请,组织研究同意,可继续聘任。

第四十条  教学人员的劳动纪律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由本单位对其实行告诫,予以帮助教育,限期改正。告诫期为6个月。告诫期满,根据其改正表现情况,重新确定为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告诫期内暂缓晋升工资和兑现绩效工资。

第四章   考勤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须于每月4日前将上月的考勤结果报人事处。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要客观地填报考勤,不得瞒报、少报、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中弄虚作假,学校将严肃处理,除对缺勤人员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考勤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还将按瞒报、少报、不报的天数和缺勤当事人的缺勤类型扣发其基本工资和日常绩效。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报送考勤表时,对各类休假人员的请假审批表及证明材料要一并报送。没有报送请假手续的,所填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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