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学校的“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支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较强专业实践能力,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推进我校转型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重庆市教师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 (2011—2020年)》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全面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以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为重点,以促进学生就业创业为导向,努力建设一支实践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熟悉行业发展、了解企业需求、实践教学能力强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促进各专业教师自觉提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实现由“学术型”向“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转变。
第三条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坚持培养业务骨干与引进专业急需相结合、提升职业技能与开展资格认证相结合、打造专职队伍与优化兼职人员相结合、抓好试点专业与涵盖全部专业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通过建设,到2017年,实现本科专业核心能力课程全部由具有行业经验丰富的教师授课;试点专业的专业课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70%,其他专业的专业课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50%。
第二章 “双师型”教师的建设措施
第五条 实施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凡年龄不满45周岁的担任专业核心能力课程的副高级及以下专任教师,每5年须到相关企业、行业、中小学顶岗工作或挂职,累计时间不少于半年。鼓励从事专业教学和科研的教授不定期到企业、行业进行科技开发、技术服务和项目研制等生产性科研活动。
第六条 实施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制度。以校内培训、校外进修等多种方式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学校将加强对教师专业技术培训的统筹,各教学单位要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培养青年教师,提升青年教师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技巧。近5年内,试点专业每年需选送2-3名教师到行业、企业全职工作至少半年获得行业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实施新进教师行业培养制度。对从高校中招聘的拟承担专业课程的新教师,教学单位要安排到行业或企业工作半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一定实践操作能力后才能正式上岗。学校将新教师的实践操作能力纳入转正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加大“双师”教师引进力度。根据专业建设需要,积极引进具有“双师”资格的人才。近5年内,每个专业群要引进2-3名熟悉行业、企业的专业技术骨干为专任教师,重点引进在各类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高技能人才,此类人才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研究生学历。
第九条 柔性引进“双师”技能型人才。支持教学单位根据需要从行业、企业聘请行业专家、技术骨干担任“客座教授”或“兼职教师”,发挥他们在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条 完善“双师”教师执业资格认证制度。鼓励教师积极参加除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外,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组织的与本专业实践技能相关的国家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业能力认证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等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实行“双师型”教师激励制度。在岗位聘任、职称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双师型”教师;在推荐申报各级各类应用研究项目时优先推荐;在评优推优、进修培养等方面优先推荐;积极推荐并资助“双师型”教师参加市级以上的技能大赛。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参与工程实践、技术开发、产品研发以及调查与对策研究等社会经济活动,提高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扩大服务社会的范围和社会知名度。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学单位邀请行业、企业专家来校举办专题学术报告或实践演示,介绍行业或专业最新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设备装置和发展趋势,拓宽专业教师和学生的知识视野。
第十四条 设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作为“双师型”教师寒暑假顶岗锻炼补助、资格认证奖励、考核奖励等支出。
第三章 “双师型”教师的认定
第十五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学校在编在岗的具有讲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3.担任专业课程或专业实践教学工作;
4.既熟悉理论教学,又熟悉专业岗位技能操作;
5.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任务;
6.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必备条件。
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近5年中有半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新进教师参加行业培训的时间不计入)。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审计师等);
2.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行业特许的资格(执业)证书(如注册会计师等);
3.经学校批准外出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考评员(中级及以上)或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
4.近5年主持至少1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5.近5年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授权。
第十七条 “双师型”教师建设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和“双师型”教师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双师型”教师的管理、考核,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师型”教师认定委员会负责“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已经符合条件和通过培养引进达到条件要求的人员,其“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教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1)非教师序列职业资格证书;(2)经企业单位签章的工作简历,业务鉴定、评语,成绩等证明材料;(3)经行业机构确认的实验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评定书等;(4)其他能提供支撑和佐证的材料。
2.根据本单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规划和教师所承担的课程,对申请认定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送人事处审核。
3.学校一般于每年6月、12月各组织评定一次,经“双师型”教师认定委员会认定,学校办公会批准后发文公布并颁发“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
4.“双师型”教师资格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教师要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5.申请调入的符合“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者也应向人事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双师型”教师的职责
第十九条 “双师型”教师须服从所在院(系)管理,“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主动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学生课外活动指导、教学科研、青年教师培养等工作。
第二十条 “双师型”教师每学年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承担一门专业核心能力课程或专业综合能力课程、指导学生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一条 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双师型”教师在聘期内至少主持并完成下列一项专业实践活动:
1.应用技术研究项目1项(到款经费:横向课题理科5万元,文科3万元;纵向课题理科3万元,文科1万元)。
2.完成1项应用型课程的开发或教改项目,并公开出版专著、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及以上)1部,或发表核心论文至少3篇。
3.完成1项院(系)实验实训室建设,经验收鉴定效果为良好及以上。
第五章 “双师型”教师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取得符合学校“双师型”认定范围内的证书,经“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根据证书类型分别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进教师进我校工作前已获得资格证书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教学单位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行业顶岗锻炼应主要安排在寒暑假进行,顶岗补贴由个人填写,所在企业行业核实,教学单位复核,报“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并按100元/人·天的标准拨付经费。在非寒暑假到企业顶岗的,学校全额划拨其绩效工资,由所在院(系)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有计划地优先选派“双师型”教师参加专业、行业的交流会议,或选派“双师型”教师到国内外应用型教育发达的地区学习考察。
第二十五条 “双师型”教师在实践教学环节或指导学生提高动手能力,参加全国、省、市组织的各类专业技能大赛、比赛中获得名次,学校将按有关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对“双师型”教师在评优荐优、晋升职称、学习进修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二十七条 教学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双师型”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核算和绩效发放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章 “双师型”教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师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后,由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进行聘任,聘期为5年。
第二十九条 “双师型”教师由学校认定、聘任,教学单位管理。学校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对教学单位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等部门协同落实。
第三十条 教学单位要根据专业需求和教师队伍现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制定“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促进教师提高实践技能,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第三十一条 教学单位要为教师申请“双师型”教师资格创造条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要积极与行业、企业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稳定的“双师型”兼职教师队伍。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人事处、各教学单位要同参加“双师型”培训的教师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认定的“双师型”教师在人事处备案管理,享受“双师型”教师相应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双师型”教师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年度考核由各单位根据“双师型”教师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提出相应的考核等次。
2.“双师型”教师聘期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考核内容主要为教学科研、实践操作(指导学生实验、实训、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能力以及在学科专业建设、学生课外活动指导、教学科研、青年教师培养等方面的作用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 “双师型”教师聘期届满,应重新进行申报,学校根据本人在受聘期间的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十六条 “双师型”聘期考核为优秀等次人员,学校一次性奖励3000元;考核为不合格等次者,取消其“双师型”教师资格,并追回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