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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做博士后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适应学院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按需培养、专业对口的原则。紧密结合学院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向学院重点发展学科专业适当倾斜,向中青年教师倾斜

2、形式多样、改善结构的原则。坚持脱产和在职培养相结合,多渠道提高教师学历学位层次和综合学术能力,着力改善学缘结构。

3统筹规划、有序进行的原则。以保证正常的工作为前提,围绕学科专业发展和梯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分层次地进行培养。

二、报考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2、热爱本职工作,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效果良好,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3、报考的学科及研究方向应符合学院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与其从事的工作联系紧密,避免学非所用。

4、报考计划内非定向的研究生和离校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须履行完毕与学院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申请报考定向、委培或在职攻读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需在学院工作满2年及以上。

5、申请不脱离人事关系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需经学院批准。

6、为保证工作正常进行,各单位每年申请报考、攻读研究生和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0%;

每个单位同一时期定向、委培或在职攻读学位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40%

7、同一人员连续申请报考相同层次学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对在校工作多年且未参加过脱产学习或进修者可优先申报。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报考博(硕)士研究生审批表》;

其中,处级及以上干部报考须经分管或联系院领导签署意见,政治辅导员报考须经学工部会签意见。

2、各单位对报考人员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学科发展、梯队建设的需要和人员结构以及教学、科研等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年度培养计划,明确培养方式和数量,于每年1月上旬之前将教职工报考审批表和年度培养计划报学院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汇总,报院长办公会集中研究后批复。

四、经费资助及有关待遇

1、报考市内重点高校的研究生,原则上采取在职攻读。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如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院规定工作任务的,享受在岗人员的相应待遇。

2、为优化学缘结构,学院鼓励教职工报考市外“985”、“211”高校。凡在市外“985”、“211”高校攻读博士研究生者,第一学年为离岗学习时间,享受学院机关同类人员津贴的100%;第二学年,享受学院机关同类人员津贴的70%;第三学年,享受学院机关同类人员津贴的40%。其中,自筹单位的人员由学院和所在单位各支付1/2,统筹单位的人员由学院统一支付。每学期按重庆市规定标准报销从就读学院到我院往返路费一次。

第二、三学年若回学院上班,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按比例享受工作津贴,但不再享受机关同类人员津贴。

3、博士研究生毕业回校工作三个月内持毕业证、学位证并提出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学院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学院给予资助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4、经学院批准脱产做博士后研究者,履行相应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享受档案基本工资和相同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5、截止20061231日在册在岗的教职工,20101231日前考取了在职或委培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回院工作后,学院给予资助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201111日以后考取硕士学位者,不再资助。

6、未经学院同意而自行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者;或虽经学院同意,但在考取后未与学院签订协议者;或虽经学院同意,但擅自改报其他学科专业或学习方式者,学院均不资助任何费用。

五、管理与考核

1、在市内高校攻读博士研究生者,第一学年每周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法定工作日,第二、第三学年每周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超过规定学习时间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考勤扣发相应工作津贴或相关待遇。

2、以定向、委培或在职攻读研究生和经批准保留人事关系脱产做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在录取后需与学院签订培养合同和服务合同(协议)。

攻读硕士研究生者服务期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者服务期为8年,从取得学位回校报到之时起计算;经学院批准,保留人事关系脱产做博士后研究者服务期限为6年,从研究出站正式回校报到工作之日起计算。录取前未履行完成的服务期与本服务期限合并计算。

3、报考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和离校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及时按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未完成服务期者,按合同约定和学院有关规定交纳违约赔偿金。

4、凡定向、委培和在职攻读研究生及做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实行学术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做一次学习和工作汇报,并提供导师和就读学校的年度评价意见,学院综合给出年度考核结论。

5、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期间,不得无故中途停止学业。因个人原因中止者,一切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6、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期间,须履行本人与学院签订的合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在未脱产学习期间必须接受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并全额完成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对于拒绝接受工作安排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可视情况给予批评、扣发工资和津贴或转变培养形式,情节严重者,可终止培养合同。

7、教职工在取得学历、学位和博士后研究出站后要及时回校报到,并与学院签订有关合同(协议)。不能按期回校报到者应及时书面说明原因,并获学院批准。未获批准或到期未回校报到者,从应报到之日次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三个月仍未回校报到者,按学院有关规定或法律程序追究相关责任。

8、教职工取得学历、学位和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应严格履行服务合同(协议)。服务期未满,提前申请调离或擅自离岗者,应按比例退回其未履行服务期限的培养费用(包括脱产期间享受的工资、津贴等),并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2与学院签署了有关协议的,在未签新的协议之前,原签协议继续有效。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事处提请院长办公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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