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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兴校战略,打造一支适应学院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进修培训”是指业务类的进修培训,不包括党政干部参加的政治类培训学习。

第三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应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促进师德师风与业务水平双提升的原则;坚持围绕中心、学以致用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培养的原则;坚持责权明确、归口管理的原则;坚持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由学院统筹安排,以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同时积极推进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队伍的培训。

第二章 进修培训的主要形式与选派条件

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进修培训形式主要有:

(一)学历(学位)进修包括: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与工作任务相关的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培训包括:博士后研究、高级研讨班、骨干教师进修、国内外访问学者、短期单科进修、岗前培训以及其他经学院批准的业务技能培训等。

第六条 选派基本条件:

(一)政治表现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在本职岗位上工作量饱满。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进修内容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具备完成进修任务所必须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有一定培养前途。

(三)重点学科专业及新办专业的教师,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以及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

第七条 选派具体条件:

(一)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和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我院工作满两年,其他条件见《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做博士后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二)高级研讨班:原则上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教师。

(三)骨干教师进修:原则上为年龄在45岁以下的具有中级以及上职称的教师。

(四)国内访问学者:原则上为副高及以上,近三年来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计划近两年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优先选派。

(五)出国进修:为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或西部人才计划等有关规定的人员。

(六)短期单科进修:原则上为学院新建、重点建设或扶持学科专业、或需要调整改造的学科专业的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七)青年教师岗前培训:教师岗位新进人员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管理或教辅人员经学院批准,可申请参加。

(八)其他如教师的课程进修、业务技能培训或社会实践技能锻炼,非教学人员必需的继续教育、岗位短期培训等,视具体情况经学院研究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予批准进修培训申请:

(一)已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院人员,在待批或待调期间。

(二)参加脱产学习1年及以上回校工作不满两年,又申请参加3个月及以上脱产学习。(申请做博士后研究或组织需要者,可适当放宽)

(三)近两年内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以及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

第三章 进修培训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和做博士后研究,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做博士后研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其他形式的进修培训的申批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教职工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见附件一)交所在部门审查。

(二)部门审查。申请人所在部门集体研究同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将审批表交人事处。

申请出国进修须征求国际交流处意见。

(三)学院审批。人事处汇总相关资料,提交学院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手续办理。被批准进修人员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新教师参加重庆市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由人事处组织。

第四章 进修培训待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和做博士后研究的待遇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做博士后研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教职工公派参加高级研讨班、骨干教师进修、短期单科进修、岗前培训以及各类短期业务培训,档案工资和校内津贴标准不变,支付渠道不变。

第十四条 教职工公派做国内外访问学者,在批准的学习期限内,保留档案工资,原则上享受同级同类人员津贴的1/2,支付渠道不变。

第十五条 公派参加进修培训,培训费、资料费由学院和教师所在部门共同承担,交通费、食宿费等按重庆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其他费用自理;教师个人申请外出参加进修培训,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未能按要求完成进修任务,或有违纪行为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发给校内津贴,不报销相关费用,并偿还进修期间学院和所在单位为其提供的所有费用

第五章 校内继续教育与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校内继续教育与业务培训(以下简称校内培训)是指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由学院或各部门组织的对教职工进行的知识更新、扩展和提高履职能力的教育与培训。

第十八条 根据《〈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时间”之规定,各部门应积极组织本部门人员参加校内培训,并结合工作需要组织本部门的培训。

第十九条 校内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学习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条 专任教师参加校内上岗培训由教务处负责;政治辅导员参加校内上岗培训由学生处负责;其余人员的校内上岗培训由所在部门负责。

第六章 进修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发展需要和人员情况制定年度培养计划,并于每年12月份将下一年度培养计划报人事处(见附件二、三)。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于每学期末将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的情况(含党政干部参加的政治类培训学习)登记在《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登记卡》(见附件四),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放入教职工的业务档案。

第二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外出参加进修培训半年及以上人员,须与学院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批准参加进修的教职工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进修期限,须提前1个月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延长进修期间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属脱产进修的,档案工资停发;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归超过6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参加进修的教职工,进修结束后应即时回学院报到,并在1个月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将学习完成情况、成绩和考核鉴定材料等学籍档案送人事处备案,作为其考核依据,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带科研课题或专题到国家级研究所和高等院校访学进修的教师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进修结束后须完成一次学术讲座,并向所在单位提交学习总结报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附上留学所在国中国大使馆签发的回国证明书,取得学位的人员,还须提交一份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评估的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支持教职工非岗位需要进修,若本人坚决要求参加,原则上应辞去现职务;如果服务期未满,还须与学院完清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在职进修培训,有义务为学院服务。其服务期为:

(一)攻读学位和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服务期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做博士后研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半年以上(含半年)1年以下(含1年)国内进修培训,追加在校服务期2年;参加1年以上和出国留学进修的追加服务期5年。

第二十九条 不脱产进修人员的进修情况,列入岗位考核内容。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若成绩不合格,或有违纪行为,或受退学处理,或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三十条 教职工未履行程序而自行外出参加学习,学院将不承担任何费用。若影响工作,后果概由本人承担。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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