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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36号)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134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资产的范围包括房屋、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财产权利。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置的形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有报废(包括房屋拆除)、报损、捐赠和对外出售、出让、转让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六条  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家具及其他物品等。超过使用年限能正常使用的物品原则上不予报废。

(二)正常使用年限内的物品原则上不予报废,下列情形可按程序申请报废:

1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

2不能迁移或者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的;

3设备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维修的;

4国家规定或学校实际使用需求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耗能、低效率的;

5校发展需要,原有设备或家具等固定资产不足报废年限,但功能满足不了教学科研实际要求,需更新换代的。

(三)损坏、丢失并已赔偿的。

第七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条  申请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及家具申请表;

(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盘点表及毁损物品的证明材料或经批复的资产清查报告等(加盖资产使用或管理单位公章);

(三)非正常资产损失,须提供相关机构证明(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单位内部处理意见等材料。

各单位在报废物品实物移交时,要积极配合做好交接盘点,切实做到移交实物与报废处置清单相符,不符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学校资产所有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以出售。如果涉及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产权转让行为的,须按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第十一条  申请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三)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五)属协议转让的,应附转让意向协议;

(六)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一)学校负责对外捐赠管理部门为学校党政办,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二)对外捐赠物品要提供清单,由资产设备处会同监察处、财务处执行单位进行清点。

第三章  处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处置

对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处置,不论金额大小,均要报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一)对已到使用年限或危旧建筑物的拆除,由基建后勤处提交房屋检测报告及相关规划手续、建设项目拆建立项等文件,校长办公会通过,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审批。获得市教委、市财政审批同意拆除意见后,由基建后勤处负责处置的具体实施;

(二)车辆报废由使用单位在将车辆报废申请、车辆检测报告、行驶证等资料交资产设备处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审批。获得市教委、市财政审批的处置意见,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置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及家具报废处置

(一)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净值总价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使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资产设备处复核审查,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净值总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使用单位出具初步鉴定意见,资产设备处组织专家出具鉴定意见,资产设备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净值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出具初步论证意见,资产设备处牵头财务处、监察处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对处置事项进行审查论证,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或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市教委审批、市财政局备案;

(四)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净值100万元(含)以上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设备处牵头组织监察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报告,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或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审批。

各单位提交申请报废、报损固定资产表后,在未经批准处置前由使用单位暂时保管或搬运至指定仓库,并确保其完整性。

第十五条  为了节约处置成本,固定资产处置实行月报制,各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在资产管理系统上进行申报,资产设备处汇总后,依据处置额度权限进行报批处置。

第四章  处置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等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支出指报废报损资产处置发生的成本费(包括但不限于专家鉴定费、资产评估费、垃圾清运费、搬运劳务费)资产处置成本费由资产设备处集中预算列支。

第十八条  报废报损物品由资产设备处牵头,会同监察处、财务处按规定对实物进行处理。市教委、市财政批复中明确了处置方式的,按照批复进行处置;市教委、市财政批复中未明确处置方式的,具备一定残值的资产,按照以下额度进行处置:

(一)预估残值5万元以上且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采取信息公开的方式竞价处置;

(二)预估残值5万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处置;

(三)预估残值低于外运成本费的,可采用定向谈判、磋商进行互补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赔偿界定与标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保持待处置固定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或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拆卸或挪作它用不能保持其设备的完整性,其待处置固定资产按损毁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所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且能在一个月内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提供可靠证明,经资产设备处复核,报校长审批同意后,使用单位可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必须赔偿损失。

(一)擅自移动、使用、拆卸、改装固定资产致使其损坏的;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私用、外借造成损坏、丢失、被盗的;

(三)在使用过程中不遵守操作规范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使用固定资产的;

(四)由于领导失职,对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没有明确保管责任致使其损坏、丢失、被盗的;以及由于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善致使其损坏、丢失、被盗的;

(五)在固定资产厂商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保修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的。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三)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四)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挪作私用造成损失。

第二十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其赔偿额计算如下:

(一)丢失使用一年内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设备、打印机等电子、仪器设备,按其原价赔偿;

(二)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赔偿金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已用年限)

公式中所对应的净残值、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不同其相应的值也有所区别,依据学校认定的损坏、丢失当时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规定标准执行;

(三)对已经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净残值进行赔偿;

(四)图书的损坏、丢失如能购买再版图书需重购赔偿,无法购买再版书的按不低于图书原价3倍赔偿;绝版图书按原价不低于10倍赔偿;

(五)对损毁、丢失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资产设备处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轻微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赔偿标准:损坏零配件或局部损坏,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及维修费。

第六章  赔偿责任的划分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赔偿责任的划分与确定

(一)个人使用或保管不善,造成国有资产被损坏、丢失的,个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按赔偿标准95%赔偿,单位主要负责人赔偿5%

(二)集体(含两人及以上)使用或保管的国有资产被损坏、丢失,属于公共设施设备的,而又无法分清具体的责任人,则由该资产的使用或保管集体分摊赔偿金额的70%,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监管不力责任,分摊赔偿金额的20%,其所在单位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承担赔付额的10%

(三)学生因教学实验、实习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的固定资产,学校有权向学生追偿赔款。

第二十七条  处理程序

由责任人或单位出具赔偿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资产设备处审核。

(一)赔偿额3万元以内,由资产设备处根据所在单位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赔偿额在3万元(含)以上,由资产设备处根据所在单位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会签后,报校长审批或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赔偿单位和个人接到赔偿处理通知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赔款手续。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办理赔款手续,学校责成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从赔偿人的绩效奖励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损坏、丢失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部门绩效考核时扣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规范部分全部分数。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规定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致使学校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资产设备处、财务处凭核准的《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资产报废申请单》、上级部门批复文件等资料,调整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学校原有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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