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非教学部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院其他收入的使用,理顺学院、部门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学院各部门创收积极性,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非教学部门(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处、继教院除外)利用学院资源,通过自身努力,为学院实现的各类收入或根据政策规定提取的各种收入。

第二章 收入管理

1、各部门所有创收收入一律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

2、各类收入在资金到账后必须开具财务处统一购买的财政性票据,需要开具正式发票的由使用部门申请,财务处协助完成发票的购买、开具,税收的申报、缴纳。学院内部部门之间资金结算使用内部转账单据,不得使用现金进行结算。

3、各类收入涉及到收费许可证办理的,由使用部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财务处协助完善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工作。任何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自购自印收据及自行收费。

第三章 收入分配

1、各部门在收入实现前,向财务处书面提交收入分配审批表,经学校绩效经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学院办公会通过后,由学院财务处进行分配。分配到各部门的经费,由各部门按照学院经费使用规定进行开支。

2、部门收入原则上每季度分配一次,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包干使用,超支不付。当年没有使用完的经费,可以结转到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四章 部门收入的管理

1、部门收入分配完成后,按规定应划归学院管理的收入,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弥补学院设备损耗和办学经费不足。分配到各部门的经费,分为创收成本、发展基金、人员经费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2、分配到各部门的经费,首先用于支付为实现部门收入而必须发生的成本,包括缴纳的各种税费。剩余部分用于部门发展和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含生病住院等慰问)。其中用于工作绩效考核奖励的人员经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学院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划入部门发展基金。

3、部门发展基金仅能用作部门建设发展和对外工作联系使用,弥补本部门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部门职工个人收入发放。具体包括部门建设发展的各类办公费、差旅费、学习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职工发表论文版面费、通讯费、资料费、印刷费、少量餐费等,和用于单位对外工作联系的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专家讲座劳务费、业务咨询费、少量的接待费等。

4、分配到各部门的创收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定进行开支,涉及到资产管理和设备采购的按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经费报销流程参照学院专项经费报销流程。

第五章 附则

1、本办法自201311日起实施

2、本办法实施后各部门实现的创收项目,经申报审批后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实施起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4、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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