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工会、教代会全委会议事规则
(2013年04月15日一届三次全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教代会的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工会、教代会在学院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在维护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为构建和谐校园、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而奋斗。
第三条 全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委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围绕落实工会的四项职能和教代会的四项职权进行会议议事,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如因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则委托副主席召集主持,如全委会认为有必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全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六条 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由主席会议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应尽快在召开会议前通知到各委员,需要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日送达。
第七条 工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准备及通知,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
第三章 会议的内容
第八条 全委会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工会会员代表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院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有关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聘任制办法、考核办法、奖惩规定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四)审议决定有关广大教职工生活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参与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的动议。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条 主席或副主席应对有关议题向会议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全委委员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在大家意见基本一致后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所列议题的审议时间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全委会对需作表决的有关议题,必须在表决前进行充分讨论,达成基本共识后再进行表决;全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请他人代替表决。
表决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或在征求与会委员的意见后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工会、教代会全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