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委办〔2013〕16号

 

关于印发《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一三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教职工代表  实施细则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3年3月10日

                                                                  (共印3份)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2年12月16日一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精神,进一步提高学院的教学、管理、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精神,特制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也是教职工民主管理学院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在参与本院重大决策、监督干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建立健全学院教代会制度,是学院党委、行政与工会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 院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努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主动监督学院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协助学院行政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市教科文卫体工会的指导。

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院教代会按规定程序,依照本《实施细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及行使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九条 院教代会要按下列程序行使职权:

(一)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

1.各职能部门对需提交教代会执委会审议的事项,应提前7个工作日填写《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事项申请表》,并附审议事项的草案(讨论稿)等附件,经主管本项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同意后,交院工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提交教代会执委会审议的事项为:

(1)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办法;(2)教职工有关奖惩办法;(3)教职工住房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办法;(4)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5)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需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审议的事项等。

2.审议事项的草案(讨论稿)等,由院工会办公室分送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应对申请审议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征求各部门工会和教职工的意见,并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书面意见反馈到院工会办公室。

3.院工会办公室将委员的意见整理后反馈至有关职能部门和主管本项工作的院领导,同时向学院党委、行政汇报。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反馈的意见作为修改的参考意见,对事项的草案(讨论稿等)作进一步的修改,形成审议稿。

4.审议稿形成后,由院工会、教代会主席会议研究,并与主管本项工作的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后,确定召开教代会执委会全体会议的时间。

5.教代会执委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表决须经应到全体委员总数的一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审议情况由院工会负责向学院汇报,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

(二)教代会开会期间,凡应由院教代会讨论、审议的事项,院行政应在会前两周提交教代会,由教代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代表讨论,并将意见汇总整理后反馈给院行政。院行政办公会在此基础形成正式文件草案,由有关领导向大会报告,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讨论。教代会代表要对提交的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由院长签发实施。

第十条 院长要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院教代会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实施院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认真对待和落实院教代会的提案。

第十一条 院教代会应支持、配合院长及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院教代会对院长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向院长提出建议。院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三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院在职正式教职工,均有教代会代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院教代会代表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顾全大局,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群众办事,遵纪守法,组织性和纪律性强,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五条 院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受全体教职工监督。代表若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原因,按规定不适合再担任教代会代表的,由原选举单位依照程序予以罢免,并补选新的代表。

第十六条 院教代会的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基本选举单位,实行直接民主选举。代表人数按教职工总人数的25%确定。代表的构成既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应占60%以上。妇女代表和青年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院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院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领导、学院工会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大会召开,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草拟大会决议。

(四)主持大会选举。

(五)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院教职工代表团团长,由代表团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一)在会期间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大会安排代表的活动。

2.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选派本团代表在大会发言。

3.征集代表提案。

4.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团代表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院行政制订贯彻大会决议的措施。

2.组织本代表团的代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并协助学院搞好各项工作

3.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学习民主管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代表素质。

4.接受院教代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院工会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代表合一,两会均为任期制。院工会主席由教代会主任担任。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当为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院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修订,亦需经院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大会予以确认。

 

 

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领导干部  考核  通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2年12月12日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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