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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解释程序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为科学、规范的执行学校章程,依法依规解决章程执行中的问题,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确保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解释程序。

第一条  章程解释是指在章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章程文本语义不清或有歧义、异议的内容所做的分析、说明活动。

第二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共产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章程解释的受理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申请对《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进行解释的主体包括学校师生员工,内设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科研平台等组织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四条  需要章程解释的内容包括:

1. 申请章程解释程序的主体对章程文本表述、适用范围等理解产生歧义

2. 教育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有关本校的涉及章程执行引发的申诉或行政复议请求,需要依据章程的表述作说明及判断

3. 司法部门受理的起诉学校的行政申诉案件,在陈述、答辩中涉及的章程条款

4. 其他需要作出章程解释的内容。

第五条  申请章程解释的主体,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党政办公室提交章程解释申请。申请需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的目的和内容

2. 发生疑义的具体条文和发生疑义的经过、分歧所在

3. 申请解释的理由及申请人对争议焦点所持的立场、见解。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在收到解释申请后,以书面形式报请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教代会执委会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七条  对经教代会执委会审查后确认驳回申请的,党政办公室应在3个法定工作日内,向提出章程解释申请的组织、个人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经审查后确认应当做出必要解释的,在审查结束之日起3个法定工作日内,向提出章程解释申请的组织、个人发出受理通知,并启动章程解释工作。

第八条  章程解释工作具体由解释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党委常委会一般选派5名人员组成章程解释工作小组,人员一般从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党政办公室、教代会执委会等成员中选派。章程解释工作小组本着忠实于章程制定意图、兼顾章程稳定性与科学性、充分说理论证的原则,综合运用文义、历史等解释方法,并考虑现实影响因素,负责申请人所提出问题的研究和解释工作,拟定解释草案。

第九条 章程解释工作小组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形成章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党政办公室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章程解释最终稿。

第十条  章程解释最终稿通过之日起,3个法定工作日内在校园网主页发布公告,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章程解释申请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一条  经公告后的章程解释文本,具有与《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同样的法律效力。解释文本由党政办公室留存,并作为后续修订章程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经公告后的章程解释文本的执行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监督,并及时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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