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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在学校领导下,对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和服务,并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指委依据章程履行职责,在工作中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力,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教指委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专家教授、教学督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育部有关学科教指委的委员、秘书,原则上成为学校教指委委员。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其他代表担任特邀委员。

第五条 教指委委员由个人自荐、单位推荐或集体酝酿等方式,公开公正遴选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 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指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相关政策;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在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热爱本科教学,熟悉本科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有较突出的教学管理业绩;

(三)身体健康,有参与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决策能力。

第八条  教指委委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教指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因身体、职务变动、退休等因素不能履行职责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第九条 教指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委员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增补的委员任期至当届委员聘期届满止。

第十条  教指委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挂靠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秘书处成员由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教指委及其成员拥有以下权利:

(一)获知学校与教育教学事务相关的全局性、系统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就教育教学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事务及教指委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在教指委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五)学校章程或教指委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行使权力;

(二)主动了解学校的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情况,以严谨、科学、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三)注重收集教学改革信息、资讯,按要求参加教指委活动并完成教指委安排的工作;

(四)恪守工作纪律,保持学者风范和道德操守,自觉接受党组织、教代会及师生的监督;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六)校外特邀委员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了解学校的教学情况,按需参加教指委活动,履行岗位职责;

(七)学校章程或者教指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教指委对学校下列教育教学事务进行评定:

(一)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

(三)遴选、推荐市级及以上教学奖励或荣誉;

(四)校内重要的教学奖励或荣誉

(五)裁定有关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或复议申请。

(六)学校委托的其他教育教学事务。

第十四条 教指委对学校下列教育教学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校长办公会等会议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学校教育教学基本建设、专业和课程及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实训室建设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二)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较大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计划,发布新版人才培养方案;

(三)专业设置或调整方案、各专业涉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际办学等重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四)学校有关本科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五)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教育教学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教指委,由教指委提出咨询意见:

(一)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相关的全局性、系统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教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育教学教研重大项目的安排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教指委意见的其他教育教学事务。

第十六条  教指委推进学校高质量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学校质量文化建设。研究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加强质量监控的方针政策和工作举措,包括:

(一)参与指导本科专业认证与评估;

(二)参与对各教学部门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

(三)督促、检查学校的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

(四)其他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相关事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教指委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由教指委秘书处发送至全体委员。教指委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教指委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例会具有同等效力。临时会议可由教指委主任委员动议,也可由1/3以上委员联合动议。

第十八条 教指委以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充分酝酿讨论后,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4/5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个人或机构对教指委议事决策结论有异议时,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教指委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可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教指委全体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教指委全体会议应形成相应会议记录,记录由委员会秘书处保管。会议结束后对其形成的决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教指委做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校职能部门或有关二级学院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学院;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应及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教指委所需工作经费由学校预算安排,由教务处负责经费管理。教指委开展工作如需使用印章,由教务处代章。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设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其组织形式、委员构成、职责等要求参照学校教指委章程自行确定,并报学校教指委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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