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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安全教育制度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广大师生员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创建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努力营造“人人重视安全教育、个个维护校园稳定”的安全文化氛围,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宣传部、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安全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主要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教职员工及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主要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成立安全教育工作班子,制定安全教育计划或方案,保障人员和经费,落实工作措施,注重工作实效,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条  安全教育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忽视安全教育,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教育内容和目的

第五条  国家安全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的含义、内容、制度保障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职责,以及公民组织相关的权利义务等。

目的:提高国家安全意识,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了解国家安全体系,增强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

第六条  消防安全

内容: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知识,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等。

目的: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增强消防“四个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  人身安全

内容:伤害、抢劫、滋扰、性侵害等使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不法侵害的防范常识和措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目的:树立良好的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处理各种应急情况的技能,提高自身的防御能力,避免人身伤害,保障人身安全。

第八条  财产安全

内容:盗窃、抢劫、抢夺、诈骗、传销等各类侵财行为的防范常识和措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目的:增强财产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各类侵财案件的特点,提高保护财产安全的能力,预防侵财案件的发生。

第九条  交通安全

内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基本常识、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

目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增强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降低交通事故的危害和损失。

第十条  心理健康

内容:心理健康的标准、心理异常的类型和表现,常见心理问题的处理方法等。

目的: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心理健康问题的自我调节能力,降低发生心理问题安全事件的风险。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网络犯罪的类型、特点等基本知识和典型案例等。

目的: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预防网络违法犯罪,避免在网络活动中受到伤害。

第十二条  防灾减灾

内容:地震、海啸、洪灾等自然灾害,踩踏、煤气事故、电气事故等事故灾难的起因、预测、救援和防范等知识。

目的:认识灾害的发生、发展规律,掌握正确逃生的方法,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减少突发灾害的伤亡。

第十三条  食品卫生安全

内容:饮食卫生常识,食物中毒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各类传染性疾病的传播特点、症状、危害、治疗和预防等。

目的:培养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提高自我救护意识,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知识体系,保障生命健康安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

目的: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应急演练

内容:依据各类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的活动,定期开展桌面演练、实战演练、单项演练、综合演练、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研究性演练等应急演练活动。

目的: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预案,完善准备,锻炼队伍,磨合机制,科普宣教,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灾害应对能力。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
    学生安全教育要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

1、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执行每月不少于2课时的安全教育课时和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全员参与的应急避险演练,以必修课的标准来要求和落实安全教育课,全面推进安全教育进课堂,保证计划、课时、师资、经费、教材的落实;

2、各教学单位要坚持日常教育、周末教育、新生入学、放假前及特殊敏感时期安全教育,积极拓展安全教育的渠道,丰富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3、学生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要定期安排组织各教学单位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人员开展针对性强、有实效的实战演练和培训,加强对各教学单位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学生要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自觉学习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七条  工安全教育

各二级单位应通过专题学习、岗前培训、会议、活动等形式,组织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把安全教育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建立安全教育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特殊岗位人员安全教育

电工、驾驶员、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定期组织特殊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开展安全技术训(演)练,强化安全意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安全教育

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通过专题会议、集中学习、签订责任书、发放宣传品等形式加强对外来务工、施工、经营、房屋租赁等外来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将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提高外来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督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施学校安全教育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施学校安全教育目标责任制。将安全教育课程的开设情况及师生安全知识水平作为对各二级单位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安全稳定年终综合考评。考评不达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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