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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制度,推进常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在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行使全委会职权。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常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教育方针以及上级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等重要事项。

(二)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定位、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三)研究决定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级学院、机关党总支基层党建以及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宣传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和外事工作等的重要问题。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监督、问责、奖惩等重要问题;事关学校全局或重要工作的各类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构成人员的确定等重要事项;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设置;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其他统战对象候选人推荐人选;推选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和人员退休等政策的制定,重大人才工程人选等事项。

(七)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工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审议学校年度预决算,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同一项目投入100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及大额度支出。

(九)研究提交全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需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报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及其他需要常委会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常委会议题应符合议事范围,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形成建议方案,并经沟通酝酿无重大分歧。

第六条  常委会议题须经过必要程序,由一名及以上常委提出或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前应提前告知常委会成员。除特殊或通报情况外,会议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七条  常委会议题材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初审,提前一天将会议材料送至相关人员。有关干部议题材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准备,并于会后收回。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常委会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条  常委会出席人员为校党委常委。固定列席人员为非党委常委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常委会议题由所涉及事项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常委发言要态度明确,言简意赅,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最后发言。

第十二条  出席、列席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民主、依法作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及政策法律等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执委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重要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每项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重大问题以及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未到会常委不参与表决。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五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由常委会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机要秘书负责会议录音、记录等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草拟常委会纪要,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提交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在规定范围予以公开。

第六章  督办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校党委和行政按其分工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议决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或以文件、会议纪要、决议执行书等形式编发传达,学校各单位、部门必须服从和执行。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并及时向常委会或党委书记报告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可以保留不同意见,可以提请下次会议重新审议,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定更改之前,必须执行,不得有违背组织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会议内容及讨论过程,正式公布前或授权传达外,不得对外泄漏。对于涉密事项,严格按照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由党委书记委托相应人员立即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出席人员要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能到会时,须直接或通过党政办公室主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议题提出明确意见或建议。列席人员不能列席时,须通过党政办公室主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派相应人员列席。会议期间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场,参会人员集中精力开会,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宜。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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