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章程

2022年修正,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创始于19543月成立的重庆市中学教师业余进修学校,197310月更名为重庆市教师进修学院。19847月,在重庆市教师进修学院基础上,原重庆第一师范学校高等教育师范专科班、重庆第二师范学校、重庆第三师范学校并入,组建重庆教育学院。20123月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2020年,获批教育部国家教师发展协同创新实验基地2021年,获批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第二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

学校坚守师范性、地方性、应用型两性一型办学定位,遵循放眼全球、植根地方、强化应用、彰显特色的办学思路,传承锲而不舍  止于至善的校训和负重自强  创新求真的校风精神,深化拓展教师教育协同创新服务0~12岁儿童成长两大办学特色,不断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富有儿童特色的区域高水平师范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学校办学宗旨,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明确学校及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英文全称:ChongQing University of Education,英文缩写:CQUE。学校域名:www.cque.edu.cn

学校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教路1号。

办学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教路1号、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住所地。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并依法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基本条件保障和政策支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和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四)制定培养方案和毕业、授位标准;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符合条件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九)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职工

(十)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和资产;

(十一)法律法规未禁止且不违反学校办学宗旨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自由和民主管理;

(五)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学校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益;

(六)依法公开信息,接受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以学科专业建设为基础,大力促进师范与非师范相互融通,产学研紧密结合着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学校依法开展全日制与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持续发展继续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优化专业设置,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布局学科专业,培育交融互益的特色学科群,形成教育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二章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相关程序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为保障学生享有的权利,督促履行相应义务,实以下制度:

(一)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入学、注册、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降级、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和授位等进行管理对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及学生实施相应管理

(二)学生奖惩制度。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实践、劳动参与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学生资助救济制度。依据相关规定,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依法支持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四)学生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和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法权益;

(五)其他涉及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改善办学条件和加强教学资源建设,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文化体育设施,并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与创新创业、就业指导等相关服务保障和支持学生社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其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是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教师是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既做精通专业知识的“经师”,更做涵养德行的“人师”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薪酬及福利待遇;

(五)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学习培训进修,提升业务素质;

(七)依法依规就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自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保障教职工享有的权利,督促履行相应义务,实行以下制度:

(一)岗位聘任制度。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制定岗位的选聘条件、岗位职责和聘期等,依法进行聘任

(二)履职评价制度。制定聘期岗位履职评价办法,评价结果作为岗位续聘、晋升、调整、退出、确定薪酬待遇和进行奖惩的依据;

(三)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统筹兼顾等原则确定各类岗位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

(四)职业发展制度。制定服务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为教职工提升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机会

(五)教职工奖惩制度。建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奖惩制度,鼓励教职工积极为国家及学校做出贡献,对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权益保障制度。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七)其他涉及教职工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进修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治理体系和组织架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基本管理体系,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坚持依法办学,师生为本。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作用,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依据上级要求设立党委常委会,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按其议事规则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十八  中国共产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设立监察部门,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二十九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按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其章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

(一)对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术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和学科资源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评价标准及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争议处理规则等学术事务进行审议或审议后直接做出决定;

(二)对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以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做出学术评定;

(三)对学校在决策前有关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按照有关规定或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应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依其章程及议事规则,对专项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第三十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代表实行任期制。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

教代会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三十五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三十六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会是学代会的执行机构。

三十七  学校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统战团体成员等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三十八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权责相称、事财匹配的原则,根据办学规模和需要,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数和领导职数内,科学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研究机构、群团组织、附属机构。

三十九  各类非教学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代表学校实施专项管理职能及公共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据学术委员会决策咨询建议,建设校级统筹的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文化建设平台。

第四十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设的专门或专项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章  二级学院

第四十  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调整或撤销,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  学院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党的领导,抓好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安全稳定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进行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等,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建设师资队伍,根据学校规定,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支持教师发展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培养、管理和就业服务等,组织学生活动

(七)编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草案,执行学校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科学使用办学资源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本学院事关改革发展稳定、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对不属于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属行政工作的,由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决策,属党务工作的,由党总支委员会议决策。

四十五  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十七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专门分委员会,依照程序行使对本学院学术事务、学位评定和教育教学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四十八  学院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学院分工会是其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学院教职工通过二级教代会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二级教代会讨论涉及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十九  学院建立二级学代会制度,学院学生会是其执行机构,学生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  学院可根据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经学校审批,设立系、部、教研室、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经费、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学校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五十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年度预算、跨年度平衡、集中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五十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确保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五十五  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保障体系,深化后勤管理模式改革,提高保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提供基础支撑,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

五十六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信息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要。

五十七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公开师资队伍建设、资产经营管理、财务运行状况等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五十八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五十九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地方政府、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推进产教融合,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

第六十  学校推进附属单位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按照上级部门安排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乡村发展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努力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重要研究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的国际影响力。积极吸引留学生来校攻读学位。

第六十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热衷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杰出校友、知名企业家、政府部门代表、行业组织代表等校内外各界人士组成,是学校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发展改革的咨询协调机构。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六十五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六十六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教育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六十七  学校主标识呈圆形,主色调为蓝色。图案以一朵盛开的山茶花(重庆市花)为主图形,又似一片树林,扎根在重庆大地上,象征着学校百年树木、秀木成林,寓意学校事业蒸蒸日上,全校师生众志成城。图案外框为学校中英文校名及1954字样(学校的成立年份)。

六十八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蓝底白色图案,旗上所印图案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校徽图案,一种是中文加英文校名。

六十九  学校校歌为《我们筑梦的家园》。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513日。

第九章    

第七十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推进依法治校、自主管理和履行大学职能的依据。学校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师生员工都必须遵守章程规定、保证章程实施、维护章程尊严。

第七十  学校加强内部监督,指定专门机构检查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七十五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七十六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