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39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0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1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种类和金额
第二条 奖励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资助种类:
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资助金额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将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章 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异的标准为: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其他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秀的标准为:
1.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态度认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2,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上级部门下达文件后开始受理申请,文件规定时间内评审上报完毕。
第九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各班级(或年级、专业)分别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开展各级评审工作。
第十条 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并提交对应申请表格(表格必须统一使用学生处每次通知使用的表格,正反双面打印使用。表格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第十一条 按照奖、助学金申请条件,采取综合测评办法,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评审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各教学单位在学校评审国家奖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根据学生个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结果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组织全校范围内的国家奖学金评审。
(二)各教学单位在学校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根据学校名额划分,组织院(系)级公开评审:评审时间和地点提前二天在院(系)公告,并书面告知学生处;评审需组织院(系)学生参加,由学生处进行抽查;将评审结果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处。
(三)各教学单位在学校评审国家助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根据学校名额划分,组织班级(或年级、专业)评审:评审时间和地点提前二天书面告知院(系)级评审小组;评审需组织班级(或年级、专业)学生参加,院(系)评审小组成员应参加;将评审结果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处。
(四)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发放:
(一)国家奖学金
按照市教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按规定数量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按照市教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按规定数量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
按照市教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按规定数量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励资助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奖、助学金未发放之前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予以取消发放国家奖、助学金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