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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网络宣传及舆情管理办法

时间:2018-06-08 点击数量:

重二师委发〔2018〕23号

 

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网络宣传及舆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网络宣传及舆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网络宣传及舆情管理办法

 

学校网站作为服务教学科研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网络平台,是学校直接对外交流和宣传的信息媒体,是展示学校综合形象和精神面貌的重要窗口。为了加强网络宣传工作,进一步规范网站管理,完善网页建设,建立高效、有序、畅通的网络宣传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校园网在教学、科研、管理、党建、外宣等工作中的作用。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络舆情的引导与监控,防止不良信息对校园的侵害,促进和保障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网络域名为:

http://www.cque.edu.cn

第二条  学校网站组织结构

学校网站实行二级结构,即学校主页、二级单位(部门)主页(含专题主页)。学校网站主页由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负责建设、管理维护、信息审核和发布,信息中心全面配合党委宣传部建设和维护的相关工作;二级单位(部门)主页及所负责的专题主页由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原则上自行组稿、制作、发布以及管理与更新,并报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备案,信息中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条  学校网站主页主要栏目管理分工

学校网站主页各栏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内容管理和维护。具体分工如下:

(一)学校概况、机构设置、通知公告、OA系统、信息公开、校友会等栏目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内容建设、管理和更新;

(二)通知公告中涉及招标采购相关内容由采购中心提供相关内容信息;

(三)新闻网、学校要闻、校园扫描、校园文化等栏目由各二级单位(部门)提供内容信息,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上传发布;

(四)教育教学栏目由教务处负责内容建设、管理和更新;

(五)科学研究栏目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内容建设、管理和更新;

(六)继续教育栏目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负责建设和管理;

(七)招生就业栏目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建设和管理;

(八)数字图书栏目由图书馆负责建设和管理;

(九)数字校园栏目由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

(十)国际合作栏目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建设和管理;

(十一)其他专题网页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十二)信息中心参与学校主页的管理并对全校网站建设提供整体技术支持。

第四条  网页内容与管理

(一)学校网站主页宣传内容

学校主页及新闻网要及时、准确地发布学校整体工作、重大活动的新闻信息和通知公告。新闻信息的审核、发布与更新由宣传部负责,重要新闻信息须报相关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发布。学校主页发布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面向校内外的通知、公告等;

2、学校党委、行政做出的决议、决定等政务公开内容;

3、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指示等重要信息;

4、全校性的重大活动、会议等新闻信息;

5、学校举办或承办的重大全国性、区域性及全市范围的学术活动、学术交流等;

6、各二级单位(部门)举办的具有全校性影响的、有校领导参加的、吸引新闻媒体正面关注的活动;

7、对外合作交流活动;

8、学校二级单位(部门)或个人受到上级或全校性的表彰奖励信息;

9、根据工作需要发布的舆论引导相关信息。

面向各二级单位(部门)的活动、通知、新闻等原则上在本单位(部门)网页上发布,不在学校首页反映。

(二)二级单位(部门)或专题网页建设和管理要求

1、校内所有二级单位(部门)都应建立二级网页。学校鼓励支持与教学、科研、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特色网站建设。二级单位(部门)拟建网页或专题网页时需先提出申请,申请书由本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后,递交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审批并备案。信息中心为二级单位(部门)网页(或专题网页)统一开设域名和空间,并实行集中监督管理。

2、二级单位(部门)网页内容应包括:单位(部门)简介、工作职责、重要文件、人员一览、最新公告、规章制度、工作动态、办事指南、联系电话等(各二级学院网页还应有党建工作专门栏目),并能方便地返回学校主页。专题网页要突出主题和时效性,办出特色,具体栏目根据专题性质酌情设置。网页设计要做到突出文化蕴涵,页面简洁,风格新颖;内容丰富多彩,主题突出;栏目板块及图文搭配合理,导航清晰,视觉重点突出等,吸引力、感染力强,努力把网页建设成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阵地和宣传扩大对外影响的亮点窗口。 

3、二级单位(部门)网页或专题网页由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网页责任人,主管本单位(部门)网络宣传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单位(部门)网页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确保网页内容的正确性、规范性、严谨性,切实落实意识形态安全和网络技术安全。

4、二级单位(部门)网页或专题网页在使用学校形象标识时,须严格遵守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的相关规定。

(三)网络信息宣传工作总体要求

1、网络信息。各二级单位(部门)都要按照“文字精确简练,语言规范流畅,内容真实有效,形式图文并茂”的要求,定期对本单位(部门)负责的网页宣传信息进行审查调整,有用信息要完善规范,无用信息要及时删除,新信息要及时录入。

2、规范程序。拟在学校主页(含新闻网)上发布的信息,采取“谁主办,谁提供”的原则,由材料起草或活动主办单位提供稿件(具体要求见《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二级单位新闻报送实施办法》),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后上传发布。二级单位(部门)网页或专题网页建设坚持“谁建立、谁负责”原则,信息内容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发布,由本单位(部门)新闻信息员录入和制作,并及时对内容进行更新。各单位(部门)在做好本单位(部门)网络信息发布的同时,要积极向学校主页推荐优秀稿件。

3、安全保密。上网信息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要求及学校相关规定;必须坚持正面宣传原则,确保正确的宣传导向;必须有利于树立学校良好形象,扩大学校影响;必须做到信息准确,行文规范。按照国家及学校网络安全、统计规程、信息保密等规定要求,网络宣传信息中凡是涉及学校统计数字、技术安全、敏感问题和学校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须经校领导审定批准后方可网上发布。

4、优质服务。各单位(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和措施,结合工作实际,为师生员工开辟提供便捷服务的网络窗口,链接学校和社会相关信息,做到政策信息发布及时、工作动态更新及时、相关咨询回复及时,服务具体实用,时效性、指导性强,真正实现以现代网络为依托的便捷优质服务,积极推进智慧校园建设。

5、网络应用。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应用技术培训,提供优质技术咨询与服务,指导各单位(部门)的网络应用和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要大力开展网络资源应用研究,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提供优质网络应用和信息服务,更好地为学校和本单位(部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第五条  网络舆情引导与监控管理

由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信息中心总牵头,全校各单位(部门)共同负责,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的责任人。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配备网络舆情监督员,各单位(部门)配备舆情信息员,负责学校主页、各二级网页等网络舆情监控和管理工作。

学校积极支持网络舆情研究所建设,重视发挥网络舆情相关监测和研究在加强学校网络舆情引导与监管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  网络舆情监督员及舆情信息员职责

(一)网络舆情监督员工作职责:负责监测学校主页、各二级单位(部门)网页及其他有关网络平台的舆情情况,了解各网站当前的舆情,及时将舆情通报相关单位(部门)舆情信息员,督促及时控制和引导,并作好记录和备案工作;负责跟踪各单位(部门)的舆情监测、控制及引导情况,及时上报学校。

(二)舆情信息员工作职责:负责监测本单位(部门)网站的舆情,及时向网络舆情监督员通报备案;发现舆情或接到网络舆情监督员的舆情通报后,及时向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对舆情进行有效控制和引导;负责向网络舆情监督员及时反馈舆情的控制和引导情况。

第七条  网络舆情的引导与控制

(一)凡接入校园网的各级网站,如发生相关舆情,由各网站主办单位舆情信息员在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引导处理相关信息。

(二)经监测发现在校园网以外的论坛、空间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发生有关学校的舆情,及时报告校领导及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并根据具体情况报上级有关网络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涉及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上网。

第九条  校内各网页不得出现、师生员工不得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信息;

(二)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信息;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四)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五)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的信息;

(六)损害学校声誉、形象的不实言论;

(七)其他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部门)主办或管理的新媒体平台的内容建设与管理,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可依规进行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网络工作部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