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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制度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8-08-03 来源:  点击: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重庆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以下简称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科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和成果应用(推广)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社科项目管理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实行分级管理,贯彻科学、公正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市教委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各高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及申报

第五条  市教委社科项目主要包括:包括重大项目、基地项目、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任务项目等。

1.重大项目。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2.基地项目。指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教委。

3.委托项目。以委托的方式下达,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4.重点项目。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战略开展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5.一般项目:围绕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等进行研究的项目,具有较强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6青年项目:达到一般项目的要求,同时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限40岁(含)以下。

 7.专项任务项目:指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非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出版单位或校内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六条  市教委组织实施的社科项目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发布中长期重点课题规划和公布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社科项目一年组织申报一次,一般于当年第四季度发布次年项目申报通知,对申报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八条 社科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1.申请者必须是在渝高校的在校在岗教研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重大项目申请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申请者应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项目负责人只能是一人,应是实际承担项目管理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者。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4.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向我委申报一个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市教委两项社科项目研究。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承担市教委以往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未能通过结题验收(包括项目责任人和参与人);已获得全国社科基金、教育部、市社科联、市科委资助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未结题者。

6.申报专项任务项目,必须能获得校外有关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非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出版单位或校内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成批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并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纸质或网上申报。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教委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方可提交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纪律。

1.聘请市内外同行专家建立各学科专家库。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2.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评审组,专家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课题组成员。

3.评审采取会议集中评审、通讯评审或网上评审的方式进行。按照票数和分数相结合的原则,得票在三票以上的进入立项范围,得票数相同的,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列,择优列入立项名单。

4.市教委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正式批准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对下列情况进行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的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重大课题;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跨学科、跨地区、跨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攻关体申报的项目;紧紧围绕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想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保证。

4.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合理。

5.申请人所在学校积极支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第十四条  市教委一般于每年3-4月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社科研究项目的经费由我委资助和学校配套(自筹)两部分构成。各校配套投入的经费不得低于1:1的比例。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成果鉴定费:聘请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产生的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邮寄费等。

10.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各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但从每个项目中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11.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

1.项目责任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2.依托学校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3.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管辖权归所在单位,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研究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工具书,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转为课题组成员个人所有。

第六章 项目检查

第十八条 社科项目研究均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进行了研究,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和是否安排落实了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

3.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检查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十九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市教委统一布置。一般项目、专项任务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组织。委托项目、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市教委组织或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检查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填报《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所在单位签署中期检查意见后报市教委。

第二十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研究目标、内容等。如确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或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均须有充分理由,并如实填写《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教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到期不能完成项目研究者,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身体不适等原因或亡故等不可抗力,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告,报我委审批后作因故终止项目处理,剩余经费返还市教委。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研究成果具有严重的政治问题;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3.存在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

4.久拖不结、无故延期,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

5.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作撤项处理的,市教委追回全部项目经费,并作不良记录,该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报市教委社科项目。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每年5-6月集中办理项目结题工作。各校每年应对项目进行清理,在此期间到市教委办理结题。将各校结项率与申报指标、评优评奖挂钩。

第二十五条 结项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专著: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完成10万字以上的字稿,正式出版。暂未出版的附采用证明。

2.系列论文: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须公开发表4篇以上同申报主题相同的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委托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项目等须公开发表2篇以上同申报主题相同的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核心期刊认定:南京大学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或北京大学版中文核心期刊)

3.研究报告:2.5万字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证明材料):成果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视和关注;成果被厅局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纳或写入相关文件。

4.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奖奖以上奖励。

研究成果在发表、出版、提交有关部门决策参考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XX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XX项目”以及项目编号等字样。未标注者不认可为项目成果。

第二十六条 以市教委社科项目为基础成功申报教育部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原市教委社科项目自动结项。

第二十七条  结项将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社科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

2.《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

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XX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通知》;

4.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5.主要阶段性成果材料复印件;

6.项目最终成果(出版的著作、论文或研究报告);

7.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将结项应提交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单位统一报市教委鉴定验收。结项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