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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非教学岗位人员转教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29作者:admin点击次数: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校行办【2012】142号

关于印发《庆第二师范学院非教学岗位人员转教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非教学岗位人员转教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非教学岗位人员转教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非教学岗位人员转为教学岗位人员(以下简称转教)的工作,根据《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院行办[2012]141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1、畅通渠道、合理配置。学校补充新师资时,要充分考虑现有队伍情况,将符合转教条件人员纳入新师资补充范畴,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促进人力资源结构优化;

2、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非教学岗位人员转教按照教师考核标准执行,严格工作程序,由学校统筹管理,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安排转教。

二、转教条件

1、在非教学岗位上工作至少满五年,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提出申请(因学校工作需要者除外):

(1)工作认真负责,表现良好;

(2)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

(3)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近年来研究方向与申请转入系(部、院)所办专业一致;

(5)转教后至少能承担2门与本人所学(或研究)方向一致的课程。

2、承担与转教后教学相关的某门课程至少一学期的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至少达到优秀。

三、转教程序

1、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转教申请,申请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1月份;

2、原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政治辅导员转教还需经学生工作部同意),在征求拟接收系(部、院)意见后,报人事处、教务处进行基本资格审查;

3、资格审查合格者,由教务处通知拟接收系(部、院)安排课程进行试教学,接受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考核;

4、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5、人事处汇总相关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转入相应教学岗位。

四、附则

1、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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