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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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29作者:admin点击次数: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校行办【2012】141号

关于印发《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人事调配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合理调配人员,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保证学校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事调配包括人员补充及人才引进、人员调出、内部调配、借调等。

第二条 保证重点的原则。坚持适应学校建设发展,保持骨干队伍稳定,重点保证教学、科研的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增长。

第三条 统筹管理的原则。实行编制管理、计划调配、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地制定进人计划,保证全校总编制平衡,按制度程序办事,不搞临时动议。

第四条 优化资源的原则。充分考虑教职工队伍的专业、职称、学历、学缘及年龄结构的合理性,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各类人员的作用和工作积极性,促进人力资源结构优化。

第五条 人事调配由学校审议通过后,人事处负责落实,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二章 人员调入

第六条 调入人员(含接收毕业生,下同)指标的确定

1、各部门每年10月上旬向人事处申报进人指标;

2、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学校年度进人计划,10月中、下旬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调入人员条件

1、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符合当年招聘计划规定的学科专业、学历、职称条件等;

3、重点调入学校建设发展必需的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人员可适当调入。

4、调入人员年龄:正高原则上在50岁(女45岁)以下,副高原则上在45岁(女40岁)以下,博士原则上在40岁以下(学校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5、高层次人才随调家属条件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6、身体健康。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有关材料及证件报用人部门,用人部门进行初审;

2、人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与用人部门确定拟考察人选;

3、人事处组织复试,确定考察人选(教授、博士由人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考核,且体检合格者,经分管领导同意,可直接报学校研究确定);

4、拟考察人选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5、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调入人员;

6、人事处与调入人员签订有关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调入人员待遇按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人员调出

第十条 调出条件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批准调出:

(1)非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骨干,本人要求调出的;

(2)不胜任现岗位工作或工作表现较差的人员;

(3)实行聘任制后,没有被聘任的人员;

(4)家庭生活或其他方面确有困难,本人要求调出且不影响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

(5)夫妻双方在学校工作,其中属于骨干的一方批准调出,另一方为非教学人员的随调(组织选调的除外)。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批准调出或辞职:

(1)教学、科研骨干和教学、科研、管理主要负责人,调离后对工作影响较大的;

(2)参加学校重点科研、技术项目的研究工作,离任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3)服务期未满的研究生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1、教职工要求调出或辞职的,本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调动或辞职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其中,正高、博士调离需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

2、经审批同意调出或辞职的人员,从研究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调出手续,次月停发工资。

3、凡调出或辞职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清偿所欠学校款物并退回住房(学校退回购房款)后,方可提取个人档案,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

4、凡未经学校批准调出和辞职的,如果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按自动离职处理。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教职工的档案、人事、工资关系均不办理转移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追缴所欠学校款物。

5、服务期未满的教职工提出调动或辞职,履行学校有关规定或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后,办理调离手续。

第四章 校内调配

第十二条 校内调配原则及条件

1、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全校教职工进行必要的调配;

2、凡学校做出的调配决定,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

3、校内人员流动应向缺编单位流动;

4、凡本人申请并经批准进行了内部调整人员,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次要求内部调整。

第十三条 调配程序

1、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若在本部门内转岗,由所在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报分管校长同意后执行;

3、若跨部门转岗,由所在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汇总;人事处报学校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4、政治辅导员转岗,必需征得学工部同意;

5、非教学人员转为专任教师,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非教学岗位人员转教的暂行办法》执行;

6、人事处将相关材料完善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处级单位)之间不得自行进行人员调配,对于擅自调配、换岗者,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借调、挂职

第十五条 因校内单位之间工作需要借调的工作人员,由借调部门提出,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有关业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调我校工作人员,须由借调单位出具正式借调函,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执行,享受校内同等人员待遇。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外出挂职锻炼者,经学校党委会同意后执行,享受校内同等人员待遇。

第十八条 借调(挂职)人员借调(挂职)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上班,否则按学校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同意的借调人员,一律不予承认,并暂停享受一切工资、福利、绩效。在规定时间内,若不返校上班,按学校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工作人员校内调配审批表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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