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排课及调、停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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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8-30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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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排课及调、停课管理办法

一条  制定根据

课程安排是人才培养计划的具体落实,为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  课表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编排。

三条  课表编排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本着有利于保证教学效果、有利于学生学习、有利于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为主要原则。

四条  课表编排以课程开课计划为依据,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学时、学分和调整课程的学期安排。如需更改排课计划,需由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五条  排课前,教研部主任应认真审核学期开课计划,统筹安排任课教师。教研部主任确定教师开课任务后,由教学秘书统一协调排课,在规定时间将课表交教务处协调。

六条  新学期课表须在上一学期末(新生课表于正式上课前两周)排定公布。新学期初一周运行期内可作局部微调,一周后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变动。

七条  排课原则

(一)教师一天的授课时数不得超过6学时;

(二)行政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每周授课时数不应超过4学时;

(三)同一门课程一般为2学时连排;

(四)在安排合班上课时,应首先考虑同一专业平行班级,不得将不同院系、不同培养层次的班级合班上课;

(五) 外聘教师优先安排。

第八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上课,不得随意调、停课。

九条  教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临时调、停课

(一)院长批准同意外出参加会议、学术活动;

(二)因病无法上课;

(三)受学校委派外出考察、学习、接受临时任务;

(四)婚、产、丧假。

(五)其它法事由。

十条  教师不能按课表上课时,必须在上课前1-2天办理调、停课手续,填写调、停课申请表,出具相关证明,说明调课、停课原因以及调整、补课具体方案(时间、教室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教务处教学运行科盖章后方可执行。调动后的课程安排,由教学秘书通知学生和学生所在学院。不办调、停课手续,擅自调、停课,作教学事故处理。

十一条  任课教师因突发疾病来不及办理调课手续的,必须告知学院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应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暂作缺课处理。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一天内补办有关手续,安排好补课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十二条  教师因病或因公短期内不能上课,学院教学秘书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如确无适当人可代课,所缺课时仍应在以后安排补足,不得擅自放课不代,不补。

十三条  教学过程中因故确需调换任课教师,须填写任课教师变动申请表,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做出调整。

十四条  办法2017年9月15日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于同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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