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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11月24日 11:35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引导全校师生员工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学术道德、师德规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科技体改〔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工作全过程,具体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团队)、重点学科、科学技术奖励、人才称号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

第二章 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科研管理部门在学术委员会授权下负责日常工作,各二级单位承担相应的科研诚信主体责任。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须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科研过程可追溯、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意识形态审查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科技创新平台(团队)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学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成员、平台学科团队、指导的学生等从事学术活动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成果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七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学生等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八条 科研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各类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九条 科研项目(平台、团队、学科)研究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实事求是反映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

(三)按时履行科研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严格执行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不得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五)不得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六)不得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七)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按时上报研究成果、结题;

(八)不得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九)不得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科研活动评审专家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弘扬科学家精神,实事求是开展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要求,不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三)执行保密规定,不泄露评审过程中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四)不干扰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不得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不得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研成果;

(八)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术引文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依据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或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相关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十二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等成果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学术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二)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三)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四)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五)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在多个出版物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六)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同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八)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以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等方式抬高自身成果;

(九)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除上级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同一学术成果不得在多个项目结题时重复使用;

(十)在科研成果的呈报与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十一)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十二)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借助媒体宣传等方式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学术评价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时,应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十四条  学术批评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二)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十五条 科研活动应当遵守上级发布或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贿赂、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或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获取项目、平台、团队、学科、经费、职务职称、奖励、荣誉等;

(二)在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

(三)虚构、出具不当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或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或自己谋取利益;

(四)在科研评审等活动中,故意违反回避制度、隐瞒利益冲突,接受请托、游说等,索取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五)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六)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科研成果,将职务发明成果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

(七)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八)故意重复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平台、团队、学科)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平台、团队、学科)任务或预算安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十一)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研活动;

(十二)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五章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与认定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其日常办事机构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只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实名举报,且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科研失信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科研失信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主动开展调查。

第二十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或学校根据相关事实线索查证的涉及学校的科研失信行为,学校认为必要的可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接到科研失信行为举报材料后,可根据情况请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对于难以决策的,可根据需要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上述决定应于接到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通知举报人。不予调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如实施正式调查,由秘书处成立调查小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调查小组原则上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校纪检部门、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

(三)调查小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调查小组应当在秘书处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如有特殊情况,调查小组可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听取调查小组汇报,并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如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可根据需要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秘书处应将调查事实和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

(二)秘书处将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处理结果,并将学校正式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

(三)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校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四)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秘书处应当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当事人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 科研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科研失信“黑名单”,记录失信行为人员及相关失信情况。

第二十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一)在职称职务晋升、各类评优评先推荐、人才称号申报、科研成果奖励及主持申报各类学科平台团队科研项目等工作中,将无科研失信行为作为必备条件;

(二)根据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合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2.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

3.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4.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5.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

6.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7.情节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报送人事部门计入个人档案;

8.涉嫌违纪、违法或其他线索的,移交有关职能机关处理。

同时,可依照国家和重庆市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教职员工相应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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