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重 庆 第 二 师 范 学 院
科研业绩分类分级与量化计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社科〔2020〕3号)等文件精神,激发广大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学校研究水平和学术影响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论文类成果、著作类成果、知识产权类成果、智库类成果、科研获奖类成果、艺体类成果、科研成果转化等八类科研业绩的分类分级和量化计分工作。各类科研业绩定级依据其特性、等级规模、质量水平等设置,不同类别之间不作对应认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有科研业绩必须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或依托我校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为承担或署名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长期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参照执行。与学校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后产生(刊出)的科研业绩不再予以认定。柔性引进的人才按引进协议执行。
第二章 分类定级与量化计分标准
第一节 科研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研项目实行分级认定制度,按照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两大类,根据项目来源及经费额度等综合因素,确定为A、B、C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内再细化分级。授权科研管理部门适时调整科研项目分类分级。
(二)所涉及的科研项目均指由我校主持或作为子课题负责单位的项目,以一级子课题方式独立承担部分研究任务,且在校经费10万元以上单独立项的项目,将以总项目级别为基础相应下调一个级别;以其他方式承担或在校经费不足10万元的子任务单独立项的项目,按横向项目认定。
(三)纵向项目经费额以批准(合同)经费为准,横向项目经费额以实际到学校财务账户经费为准(不含外拨经费)。
(四)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排名原则上以项目立项时的排序为认定依据,若项目研究人员在项目实施和结题期间有变更,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认定。
(五)与境外高校、政府、研究机构等之间的国际合作项目按横向科研项目认定。
第六条 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级认定:
(一)A级科研项目(课题)
A1级: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单项到账经费≥500万元的横向项目;
A2级: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及艺术学、军事学、教育学单列学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等;单项到账经费≥400万元的横向项目;
A3级: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及各类专项项目等;单项到账经费≥200万元的横向项目。
(二)B级科研项目(课题)
B1级:其他各部委重大及教育部重点科研项目,省级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等;单项到账经费≥100万元的横向项目;
B2级:其他各部委重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包括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西部项目等),省级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省教育厅(委)社科重大项目等;单项到账经费≥50万元的横向项目;
B3级:国家部委办局其他类别社科项目,省级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包括青年项目、博士培育项目、追加项目、调研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省教育厅(委)社科重点、重庆市教科规划重大项目等;单项到账经费≥25万元的横向项目等;
B4级:省教育厅(委)社科一般项目(包括青年项目、培育项目等),重庆市教科规划(不含重大)、重庆市教育学会各类项目,其他省部级项目;单项到账经费≥10万元的横向项目。
(三)C级科研项目(课题)
C1级:教育部等部委所属厅局级机构社科项目、省级其他政府部门一般项目、地(区)级社科项目;
C2级:校级科研项目;
C3级:其他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第七条 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级认定:
(一)A级科研项目(课题)
A1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基金、杰青、优青、重点仪器研发项目、创新群体),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等;单项到账经费≥1000万元的横向项目;
A2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联合基金、地区基金、国际合作项目、应急项目)等;单项到账经费≥800万元的横向项目;
A3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天元基金、物理专项、人才专项等)等国家级纵向科技计划项目;单项到账经费≥500万元的横向项目。
(二)B级科研项目(课题)
B1级:科技部下达的其他项目,教育部及国家其他部委下达和委托的重大、重点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省级科技厅(局、委)重大(杰青、优青)等项目;单项到账经费≥200万元的横向项目;
B2级:教育部及国家其他部委下达和委托的一般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面上)等项目,省部级科技厅(局、委)重点项目,省级教育厅(委)重大项目,;单项到账经费≥100万元的横向项目;
B3级:省部级科技厅(局、委)一般项目,省级教育厅(委)重点项目,省级科协重点项目,省部级博士后基金等项目;单项到账经费≥50万元的横向项目;
B4级:省级教育厅(委)科技一般项目,省级科协科技一般项目,其他省部级项目;单项到账经费≥20万元的横向项目。
(三)C级科研项目(课题)
C1级:教育部等部委所属厅局级机构科技项目,省级其他政府部门一般项目,地(区)级科技项目;
C2级:校级科研项目;
C3级:其他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第八条 科研项目计分规则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纵向科研项目批准当年计50%项目级别分,按期结题(或正常延期结题)年度计剩余50%项目级别分。正常延期后未结题者,不再计结题项目级别分。经正式立项而无下拨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原则上按同级标准的70%计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级别 |
A1 |
A2 |
A3 |
B1 |
B2 |
B3 |
B4 |
C1 |
C2 |
C3 |
分值 |
10000 |
2000 |
1500 |
1200 |
600 |
150 |
50 |
30 |
20 |
10 |
(二)横向科研项目以学校财务入账的项目经费数额为依据,计分标准为:人文社科类4分/万元,自然科学类2分/万元。
第二节 论文类成果
第九条 人文社会科学(管理、艺术)学术论文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级认定:
T1级: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文版)上的学术论文;
T2级:发表在《求是》《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新华文摘》纸刊全文转载(不含学术动态、论点摘编及补白)的学术论文;
A1级:发表在校定A1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在SSCI一区期刊学术论文;
A2级:发表在校定A2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在SSCI二区期刊学术论文论文。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周刊版和理论综合栏目、《经济日报》理论周刊上的学术论文;
B1级:发表在校定B1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在SSCI三区刊学术论文;
B2级: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核心版所列刊物的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在SSCI四区与未进入分区期刊学术论文;
B3级:被《中国社科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发表在A&HCI收录期刊的学术论文;
C2级: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专业版、《中国教育报》理论版(理论周刊)等国家主管部门主办的报纸理论版上的学术论文;
C3级:被CPCI-S(ISTP)、CPCI-SSH(ISSHP)收录的学术会议论文;
D级:发表在具有国家统一刊号,公开发行而未列入C3级及以上目录的各类刊物学术论文(含以书号出版的论文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的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认定前提是被万方、中国知网或维普数据库检索;
第十条 自然科学学术论文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级认定:
T1级:发表在《NATURE》《SCINCE》《CELL》上的学术论文;
T2级:发表在《科学通报》上的学术论文;发表在《NATURE》《SCINCE》子刊(来源期刊为SCI一区TOP),进入ESI前1%的高被引论文(来源期刊为SCI二区TOP及以上);
A1级:发表在校定A1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在SCI一区期刊学术论文;
A2级:发表在校定A2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在SCI二区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在中国计算机学会(CCF)发布的《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A类会议论文;
B1级:发表在校定B1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在SCI三区期刊学术论文;
B2级:发表在SCI四区与未进入分区期刊学术论文;
B3级:发表在EI收录期刊的学术论文(检索报告上标注为Journal Article);
C1级:发表在CSCD来源期刊核心版刊物的学术论文;被SCI收录的非CCF A类学术会议论文;
C2级:发表在CSCD来源期刊扩展版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刊物的学术论文;
C3级:被EI收录的学术会议论文(检索报告上标注为Conference Article);
D级:发表在具有国家统一刊号,公开发行而未列入C3级及以上目录的各类刊物学术论文(含以书号出版的论文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的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认定前提为:被万方、中国知网或维普数据库检索。
第十一条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权威学术刊物分级目录》请见附件1。学校授权科研管理部门,适时调整学术期刊级别目录。
第十二条 论文类成果计分标准如下:
级别 |
T1 |
T2 |
A1 |
A2 |
B1 |
B2 |
B3 |
C1 |
C2 |
C3 |
D |
分值 |
10000 |
2000 |
450 |
250 |
150 |
100 |
75 |
50 |
37.5 |
15 |
10 |
在报纸理论版发表论文低于2000字不予计分;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文科字数低于3000字、理科字数低于2000字不予计分。
同一作者在同一期刊的同一期最多只计分1篇论文,全年在同一期刊最多计分2篇论文。
第三节 著作类成果
第十三条 著作类成果的分级认定,参考国家相应出版社评价体系以及“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名单,结合学校科学研究实际情况,将出版社级别分为A、B、C三个级别。
A级:科学出版社、科技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中国旅游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B级:“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名单中的非A级出版社;
C级:除A、B级出版社以外的正规出版社。
第十四条 著作类成果时限的认定以版权页上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多卷本或系列成果,以最后出版齐全的部分的出版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教材质量及其他相关分类评定等由教学主管部门另行办法认定。
第十六条 著作类成果计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专著、译著类成果按照作者排名认定作者工作量。
编著类成果按照第一主编出具证明一次性认定编者工作量。
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类别/级别 |
A |
B |
C |
专著 |
8分/万字 |
4分/万字 |
2分/万字 |
译著、编著 |
2.5分/万字 |
1.25分/万字 |
0.6分/万字 |
学术性工具书、科普读物 |
0.75分/万字 |
0.375分/万字 |
0.2分/万字 |
第四节 知识产权类成果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类成果分为专利和专有权成果、鉴定类成果和标准类成果。
第十八条 专利和专有权以颁发的证书或批准件为准。根据综合价值分为A、B、C三个级别:
A级:获得中国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且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
B级:获得中国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
C级:获得其他国家(除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以外)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职务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第十九条 鉴定类成果按照鉴定机构的性质和应用范围分为A、B两级。
A级:国家专门机构审(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
B级:市级专门机构审(鉴)定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
第二十条 标准类成果按照标准组织机构的性质和应用范围分为A、B、C、D共四个等级。
A级:学校牵头制定的国际标准;
B级:学校牵头制定的国家标准;学校参与(排名前三)制定国际标准;
C级:学校牵头制定的行业标准;学校参与(排名前三)制定国家标准;参与(排名前五)制定国际标准;
D级:学校牵头制定的地方标准;学校参与(排名前五)制定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组织机构公布的发布实施信息为准;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公布的发布实施信息为准(http://std.samr.gov.cn/)。国际标准主要包含:ISO、IEC、ITU、IEEE、IETF、3GPP。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类成果计分标准如下:
类别/级别 |
A |
B |
C |
D |
专利 |
450 |
60 |
20 |
/ |
鉴定类成果 |
125 |
37.5 |
/ |
/ |
标准 |
1250 |
625 |
250 |
150 |
第五节 智库类成果
第二十三条 智库类成果指通过智力劳动完成的、未公开发表或发行、被政府部门采纳并实际应用的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专家建议、成果要报、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因职务行为提交并采纳的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不在本办法认定之列。
第二十四条 根据影响层次,智库类成果分为A、B、C、D四级:
A1级:获得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单篇肯定性批示或被全国性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制定单独采纳的研究报告;
A2级:获得国务院总理单篇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单独采纳的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咨询方案、规划方案);
A3级:获得其他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单篇肯定性批示研究报告,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研究报告;
B1级:获得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单篇肯定性批示或被国家部委、行业、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度与政策制定单独采纳的研究报告。中央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单独采纳的技术咨询方案(调查报告)或规划方案。被国家级《决策建议》《专家建议》等刊发的研究报告。被《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教育部主要领导单篇批示的《教育成果要报》《新华社内参》、中共中央办公厅《观点摘编》采用的成果;
B2级:获得省级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单篇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教育部副职领导单篇批示的《教育成果要报》《新华社内参》采用的成果;
C1级:获得省部级党政副职领导、副省级城市党政主要领导单篇肯定性批示的或被副省级制定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单独采纳的研究报告;
C2级:获得省级人大、政协副职领导,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单篇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被《重庆社科智库成果要报》、省部级《决策建议》《专家建议》等刊发的研究报告;
D级:获得地市级党委政府政策制定单独采纳的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智库类成果计分规则如下:
级别 |
A1 |
A2 |
A3 |
B1 |
B2 |
C1 |
C2 |
D |
分值 |
10000 |
2000 |
1000 |
450 |
300 |
150 |
100 |
75 |
民主党派相关内部刊物、统战部门内部刊物,不纳入科研计分范围,由统战部门另行制定标准认定。
第六节 科研获奖类成果
第二十六条 科研获奖类成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和认定:
(一)科研获奖类成果分人文社科类和自然科学两大类,每类科学获奖分级认定为A、B、C三个等级;
(二)科研获奖类成果包括科学技术奖励、入选优秀科研成果或重大科技进展等,不包括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名人名师等荣誉称号、优秀论文奖、教学类竞赛奖励、指导教师奖等;
(三)获奖级别的认定以获奖证书或文件的印鉴为准。在政府奖中,各级人民政府奖、国家部委奖的认定以奖励文件或带有国徽印章的获奖证书为依据。其余奖励以带有颁奖单位公章的获奖证书为依据,对于XX组委会等临时性机构印章不予认定;
(四)相同或相近内容的科研奖励与表彰就高、不重复认定;
(五)行业学会(协会)级别以当年国家相关机构认定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获奖成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级认定:
A级:中国发展研究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B级:省级人民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发展研究奖、省级人民政府科技奖(软科学研究类)、国家部委设立的科研奖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年度统计报表”罗列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成果奖;
C级:由中央(国务院)部委司局级部门颁发的学术性科研奖(哲社、艺体类等)、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厅局级部门颁发的学术性科研奖(哲社、艺体类等)、校级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八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获奖计分标准如下:
类别/等级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A |
/ |
12500 |
7500 |
5000 |
B |
3000 |
2000 |
1000 |
500 |
C |
/ |
40 |
20 |
10 |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类获奖成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级认定:
A级: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B1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类);
B2级: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国家其他部委设立的科技奖励、具有推荐国家奖励资格的一级学会(协会)设立的科技奖励;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成果奖;
C级:由中央(国务院)部委司局级部门颁发的学术性科技奖、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厅局级部门颁发的学术性科技奖、校级科研成果奖。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类获奖计分标准如下:
类别/等级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A |
30000 |
20000 |
10000 |
/ |
B1 |
12500 |
7500 |
5000 |
/ |
B2 |
5000 |
3000 |
1250 |
750 |
C |
/ |
40 |
20 |
10 |
第七节 艺体类成果
第三十一条 艺体类成果分两类进行认定,分别为作品公开发表、出版和参展、参赛、获奖。
第三十二条 作品公开发表、出版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级认定:
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文学、音乐舞蹈、美术等文本类作品,视为出版发表类艺术成果,主要分为刊物发表和作品集两种类型。
(一)刊物发表:美术、书法、设计、散文、诗歌、小说、剧本、报告文学、词曲等文学艺术作品在期刊上发表的,分为原创性艺术作品和原创性文学作品两类情况。
1. 原创性艺术类作品被相应专业期刊刊用,发表1个版面按对应期刊一篇论文的相应级别同等认定,发表1/2到1个版面按1个版面的75%认定,不到1/2个版面不予认定,超出一个版面按1个版面认定。期刊插页中的作品、广告页的作品、边角部位的作品或非学术期刊中的作品不作为成果认定;论文中的作品不作为单独的成果认定。
2. 原创性文学类作品按照发表的刊物不同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主版上发表的文学作品,指定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作品;
B级:在《人民文学》《当代》《收获》《十月》《诗刊》五家文学刊物上发表的原创性短篇、中篇小说、长篇史诗等,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作品;
C级: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省级党委或政府主办的文学刊物上发表的原创性文学作品,在《人民文学》《诗刊》上发表的诗歌。
(二)作品集:艺术作品结集公开出版,按编著类成果予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参展、参赛、获奖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级认定:
专业教师创作文学、艺术类作品入选、奖励的认定,以主办单位的入选证明、奖励证书或收藏证明为准。并分为A、B、C、D四级。
A级:(1)由中国作协主办的文学奖项——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全国美术五年届展、书法类四年届展;以及“卡塞尔文献展”“巴西圣保罗双年展”“威尼斯双年展”等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国际大展的获奖及入选作品;(2)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系列等国际比赛获名次奖。
B级:(1)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单项美展或国家部委及相同级别主办的全国性综合美展、设计类展览;以及“北京双年展”“上海双年展”“广州三年展”等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同级别的全国性综合美展及设计展的获奖及入选作品;(2)参加亚运会、亚洲杯系列赛等洲际比赛获名次奖。
C级:(1)中国美协各艺术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单项美展;全国其他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全国专项艺术或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2)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获名次奖。
D级:(1)省级两年一次的文学艺术奖、省作协主办的文学奖,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文化委、重庆市文联或者重庆市美协主办的省部级艺术及设计展的获奖作品;(2)参加全国锦标赛,参加省运会获名次奖。
第三十四条 其他艺术专业获奖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音乐、影视、舞蹈、曲艺等专业成果原则上参照以上标准认定;
(二)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人民大会堂、毛主席纪念馆、国家奥林匹克纪念馆收藏(非商业行为),按照A级入选认定。美术作品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非商业行为),按B级入选认定。
第三十五条 艺体类成果计分标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文学作品发表、出版
(二)文学艺术类成果获奖
类别/等级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优秀作品奖 |
入选 |
A |
2000 |
1000 |
600 |
300 |
200 |
B |
500 |
250 |
125 |
40 |
20 |
C |
125 |
40 |
20 |
10 |
/ |
D |
40 |
20 |
10 |
/ |
/ |
未分等级的奖项按三等奖计分;只分 XX 奖和优秀奖两个等级的,分别按二等奖和优秀奖计分。
(三)体育类获奖
类别/等级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A |
2000 |
1000 |
600 |
B |
1000 |
600 |
300 |
C |
500 |
250 |
125 |
D |
125 |
40 |
20 |
第八节 科研成果转化
第三十六条 科研成果转化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科研成果转化计分按照到账经费计算,计分标准为4分/万元。
第九节 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科研业绩分类分级与量化计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对应的原则处理:
(一)有违科研诚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科研业绩,或权属不明、研究人员署名存在争议的科研业绩不予认定和计分;
(二)同一项科研业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项条款时,按级别就高认定一次;
(三)纳入认定和计分范围的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必须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为专利权(著作权)人。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将完成人列为专利权(著作权)人。通过购买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等科研业绩不予认定和计分;
(四)未纳入以上认定和计分范围,但确有代表性和较大贡献的其他高水平科研业绩由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审定;
(五)多人合作的科研业绩,本办法或相关办法无特殊说明的,其计分分配比例按附件2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计分办法》(校行办〔2014〕261号)和《科研成果认定、奖励实施办法(试行)》(重二师发〔2020〕10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