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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评比办法(试行)》

2021年07月07日 09:29 来源: 浏览: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科研成果奖评比办法(试行)

重二师发〔20211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科技创新相关工作布署,激励科研创新热情、助推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成果奖评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职教职工。以兼职形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申报学校科研成果奖,需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或依托我校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五条 学校设立的科研成果奖,包括以下七个奖项类别:

(一)社科成果奖;

(二)发展研究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技进步奖;

(六)国际科技合作奖;

(七)儿童发展特色贡献奖。

第六条 社科成果奖授予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产生的社会科学成果对推动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重庆市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的个人。

前款所称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普及读物、工具书、古籍整理、地方志书等;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不含译文)、论文集等;

(三)研究报告类,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

以外文形式发表的申报成果,论文需附中文译文,著作需提交中文摘要;翻译作品需同时提交外文原件或复印件。

未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研究报告类成果,需出具符合申报时限的结项证明、或采纳应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第七条  发展研究奖授予在智库类成果研究中,对推动重庆市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有一定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个人。

前款所称智库类成果,应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在决策咨询研究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已经或将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被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采纳应用,经过实践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

(二)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对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

(三)虽未被政府部门采纳,但经专家评议确认,若被采纳应用将可能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研究成果。

申报成果必须是申报人及研究团队独立完成的成果,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

第八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九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校及本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校职工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校职工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校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二条  儿童发展特色贡献奖授予在“服务0~12岁儿童成长”特色办学领域产出代表性成果,为推动儿童发展研究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代表性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学术类,包括围绕儿童发展的专著、译著、论文等;

(二)应用类,包括围绕儿童发展的专利、标准、教材和资政报告等;

(三)普及类,包括围绕儿童发展的普及读物、绘本等。

围绕儿童成长服务,在研究领域有创新性发现、得到同行专家认可推荐,或在应用、普及领域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特色性成果可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以上七类奖项每2年评审1次,分为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学校科研成果奖突出质量导向,获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四条  申报成果需为已发表或已实施应用,具体时间要求以评奖通知为准。确认成果时限以发表时间或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非正式出版物的时限以批示时间或成果通过鉴定或实施应用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 奖励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科研成果奖励委员会,授权学校学术委员会代行职责。依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公室设在科技处、社科处,为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报推荐。个人(集体)根据本办法规定及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核实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同时加强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审核。

(二)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初拟获奖等级。

(四)奖励委员会审议。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五)校内公示。奖励办公室对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奖励项目在校内公示。

任何个人(集体)对表彰奖励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书面实名向奖励办公室反映。奖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表彰奖励审批程序照常进行。

(六)学校审定。表彰奖励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审定的成果奖励资助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成果获奖项目纳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培育项目库,学校根据培育情况优先推荐申报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重庆市发展研究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得申报学校优秀科研奖

(一)违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重大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成果;

(二)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成果;

(三)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成果;

(四)同一内容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学校科研成果奖项的成果;

(五)涉及国家安全事项,不宜公开的成果;

(六)同一申报内容已获得校级以上科研奖励的成果;

(七)其他不符合学校科研成果奖申报条件的成果。

第四章 奖励撤销

第十九条 为严肃表彰奖励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表彰奖励

(一)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研成果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成果奖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所列各项情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奖励办公室根据相关事实提出是否撤销表彰奖励的书面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学校决定撤销奖励的,由奖励办公室通知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将撤销表彰奖励的决定通知到个人并负责收回奖金。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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