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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平台及团队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

2021年04月12日 09:21 来源: 浏览: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平台及团队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

重二师发〔20216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等文件精神,激发广大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学校研究水平和学术影响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将对科研项目、论文类成果、著作类成果、知识产权类成果、智库类成果、科研获奖类成果、艺体类成果、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等九类科研业绩进行分类和认定。各类科研业绩定级依据其特性、等级规模、质量水平等设置,不同类别之间不作对应认证。

第三条 同一科研业绩按级别就高认定一次。本办法未列入且由相应主管部门动态新增的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并确定级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有科研业绩必须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或依托我校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为第一承担或署名单位。

第五条 有违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科研业绩,学校不予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和离退休同志,长期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参照执行。与学校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后产生(刊出)的科研业绩不再予以认定。柔性引进的人才按引进协议执行。

第二章  分类定级标准

第一节  科研项目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分类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两大类:

(一)纵向项目指由具有科研规划常设职能的有关政府部门(科研主管部门和行业科研部门)立项批准,列入国家或地方科研规划,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纵向项目必须有项目下达通知或者项目合同书。包括学校批准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除上述具有科研规划常设职能的有关政府部门之外的国内各渠道来源的项目(课题)。横向项目必须有冠名我校的委托合同或协议,并且经费必须到达学校并纳入财务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认定

(一)科研项目实行分级认定制度,按照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两大类,根据项目来源及经费额度等综合因素,确定为ABC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内再细化分级。授权科研管理部门适时调整科研项目分类分级。

(二)所涉及的科研项目均指由我校主持或作为子课题负责单位的项目,以一级子课题方式独立承担部分研究任务,且在校经费10万元以上单独立项的项目,将以总项目级别为基础相应下调一个级别;以其他方式承担或在校经费不足10万元的子任务单独立项的项目,按横向项目认定。

(三)纵向项目经费额以批准(合同)经费为准,横向项目经费额以实际到学校财务账户经费为准(不含外拨经费)。

(四)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排名原则上以项目立项时的排序为认定依据,若项目研究人员在项目实施和结题期间有变更,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认定。

(五)与境外高校、政府、研究机构等之间的国际合作项目按横向科研项目认定。

第九条 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的分级认定

(一)A级科研项目(课题)

A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单项到账经费≥500万元的横向项目。

A2国家艺术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及艺术学、军事学、教育学单列学科项目)等;单项到账经费≥400万元的横向项目。

A3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及各类专项项目等;单项到账经费≥200万元的横向项目。

(二)B级科研项目(课题)

B1:其他各部委重大及教育部重点科研项目,省级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等。单项到账经费≥100万元的横向项目。

B2:其他各部委重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包括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西部项目等),省级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省教育厅(委)社科重大项目等;单项到账经费≥50万元的横向项目。

B3:国家部委办局其他类别社科项目,省级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包括青年项目、博士培育项目、追加项目、调研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省教育厅(委)社科重点、重庆市教科规划重大项目等;单项到账经费≥25万元的横向项目等。

B4:省教育厅(委)社科一般项目(包括青年项目、培育项目等),重庆市教科规划(不含重大)、重庆市教育学会各类项目,其他省部级项目;单项到账经费≥10万元的横向项目。

(三)C级科研项目(课题)

C1教育部等部委所属厅局级机构社科项目、省级其他政府部门一般项目、地(区)级社科项目。

C2校级科研项目。

C3其他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第十条 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分级认定

(一)A级科研项目(课题)

A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基金、杰青、优青、重点仪器研发项目、创新群体),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等;单项到账经费≥1000万元的横向项目。

A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联合基金、地区基金、国际合作项目、应急项目)等;单项到账经费≥800万元的横向项目。

A3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天元基金、物理专项、人才专项等)等国家级纵向科技计划项目;单项到账经费≥500万元的横向项目。

(二)B级科研项目(课题)

B1科技部下达的其他项目,教育部及国家其他部委下达和委托的重大、重点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省级科技厅(局、委)重大(杰青、优青)等项目;单项到账经费≥200万元的横向项目。

B2省部级科技厅(局、委)重点项目,省级教育厅(委)重大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面上)等项目;单项到账经费≥100万元的横向项目。

B3省部级科技厅(局、委)一般项目,省级教育厅(委)重点项目,省级科协重点项目省部级博士后基金等项目;单项到账经费≥50万元的横向项目。

B4级:省级教育厅(委)科技一般项目,省级科协科技一般项目,其他省部级项目;单项到账经费≥20万元的横向项目。

(三)C级科研项目(课题)

C1教育部等部委所属厅局级机构科技项目,省级其他政府部门一般项目,地(区)级科技项目。

C2校级科研项目。

C3:其他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第二节  论文类成果

第十一条 学术论文的认定

(一)国内期刊论文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合法期刊为准,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报纸论文仅限《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周刊版和理论综合栏目、《经济日报》理论周刊、《中国社会科学报》专业版、《中国教育报》理论版(理论周刊)、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的报纸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文摘类论文仅限《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纸质版转载的学术论文。

(二)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A&HCI(艺术人文引文索引)、CPCI-S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引文索引)、CPCI-SSH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引文索引)收录的,以检索结果证明为准。SSCI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同期JCR期刊分区表大类分区为准。

(三)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来源期刊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CSCD来源期刊》(同期版)为准;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同期版)为准;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同期版)为准。中国人民大学《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以全文数据库检索为准。

(四)学术刊物的内刊、年刊、增刊和无刊期发表的论文(作品)不予认定。学术刊物中发表在非正式版面(广告页、封底等)的论文(作品)不予认定。学术刊物发表的简讯、书评、广告、随笔、自传、访谈、学术动态等非学术性论文成果不予认定。SCI期刊正刊或者特刊发表的文献类型为Meeting abstractEditorial MaterialLetter的论文按SCI收录的会议论文认定。

第十二条 参考国家相应期刊评价体系,结合学校科学研究实际情况,以质量导向、学科导向、总量平衡、结构优化为原则,将人文社会科学(管理、艺术)和自然科学学术论文分别定级为TABCD五类,每个等级内再细化分级。

第十三条 人文社会科学(管理、艺术)学术论文的分级认定

T1: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文版)上的学术论文。

T2:发表在《求是》《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新华文摘》纸刊全文转载(不含学术动态、论点摘编及补白)的学术论文。

A1:发表在校定A1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在SSCI一区期刊学术论文。

A2:发表在校定A2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在SSCI二区期刊学术论文论文。

B1级:发表在校定B1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在SSCI三区刊学术论文;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周刊版和理论综合栏目、《经济日报》理论周刊上的学术论文。

B2: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核心版所列刊物的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在SSCI四区与未进入分区期刊学术论文。

B3:被《中国社科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发表在A&HCI收录期刊的学术论文。

C2: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专业版、《中国教育报》理论版(理论周刊)等国家主管部门主办的报纸理论版上的学术论文。

C3:被CPCI-SISTP)、CPCI-SSHISSHP)收录的学术会议论文。

D:发表在具有国家统一刊号,公开发行而未列入C3级及以上目录的各类刊物学术论文(含以书号出版的论文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的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认定前提是被万方、中国知网或维普数据库检索。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学术论文的分级认定

T1:发表在《NATURE》《SCINCE》《CELL》上的学术论文。

T2:发表在《科学通报》上的学术论文;发表在《NATURE》《SCINCE》子刊(来源期刊为SCI一区TOP),进入ESI1%的高被引论文(来源期刊为SCI二区TOP及以上)。

A1:发表在校定A1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在SCI一区期刊学术论文。

A2:发表在校定A2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在SCI二区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在中国计算机学会(CCF)发布的《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国际学术会议和期刊目录》A类会议论文。

B1:发表在校定B1期刊学术论文;发表在SCI三区期刊学术论文。

B2:发表在SCI四区与未进入分区期刊学术论文。

B3:发表在EI收录期刊的学术论文(检索报告上标注为Journal Article)。

C1:发表在CSCD来源期刊核心版刊物的学术论文;被SCI收录的非CCF A类学术会议论文。

C2:发表在CSCD来源期刊扩展版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刊物的学术论文。

C3:被EI收录的学术会议论文(检索报告上标注为Conference Article)。

D:发表在具有国家统一刊号,公开发行而未列入C3级及以上目录的各类刊物学术论文(含以书号出版的论文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的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认定前提为:被万方、中国知网或维普数据库检索。

第十五条 学校授权科研管理部门,适时调整学术期刊级别和校定期刊目录。

第三节  著作类成果

第十六条 著作类成果指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社正式公开出版的书籍。

第十七条 著作类成果分为专著、译著、编著、教材、学术性工具书、科普读物(含绘本)等六个类别。

(一)专著指由独立或多人撰写的具有原创性的学术著作或独立撰写的专题论文集。

(二)译著指翻译的国外著作或编译的国外学术论文集。

(三)编著指具有一定的学术见解、较多采用他人成果的作品。

(四)教材是指某一课程的核心教学材料,教科书。

(五)学术性工具书是指有独立编撰体系并按一定体例编撰的专题类或综合类的词典、辞书、百科全书、图集、年表、年鉴、志书等具有权威性的工具性出版物。

(六)科普读物指为普及和推广一般科技知识或专门技术而编写或制作的出版物。

第十八条 著作类成果的分级认定

参考国家相应出版社评价体系以及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名单,结合学校科学研究实际情况,将出版社级别分为ABC三个级别。

A级:科学出版社、科技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中国旅游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B级: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名单中的非A级出版社。

C级:除AB级出版社以外的正规出版社。

第十九条 著作类成果时限的认定

著作类成果以版权页上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多卷本或系列成果,以最后出版齐全的部分的出版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教材质量及其他相关分类评定等由教学主管部门另行办法认定。

第四节  知识产权类成果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类成果分为专利和专有权成果、鉴定类成果和标准类成果。

第二十二条 专利和专有权以颁发的证书或批准件为准。根据综合价值分为ABC三个级别:

A:获得中国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且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

B:获得中国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

C:获得其他国家(除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以外)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职务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第二十三条 鉴定类成果按照鉴定机构的性质和应用范围分为AB两级。

A:国家专门机构审(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

B:市级专门机构审(鉴)定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

第二十四条 标准类成果按照标准组织机构的性质和应用范围分为ABCD共四个等级。

A:学校牵头制定的国际标准。

B:学校牵头制定的国家标准;学校参与(排名前三)制定国际标准。

C:学校牵头制定的行业标准;学校参与(排名前三)制定国家标准;参与(排名前五)制定国际标准。

D:学校牵头制定的地方标准;学校参与(排名前五)制定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组织机构公布的发布实施信息为准;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公布的发布实施信息为准(http://std.samr.gov.cn/)。国际标准主要包含:ISOIECITUIEEEIETF3GPP

第五节  智库类成果

第二十六条 智库类成果指通过智力劳动完成的、未公开发表或发行、被政府部门采纳并实际应用的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专家建议、成果要报、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因职务行为提交并采纳的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不在本办法认定之列。

第二十七条 根据智库类成果影响层次,将其分为ABCD四级:

A: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单篇肯定性批示或被全国性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制定单独采纳的研究报告、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研究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单独采纳的技术咨询方案(调查报告)或规划方案。

B:获得省部级主要领导单篇肯定性批示或被国家部委、行业、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度与政策制定单独采纳的研究报告。中央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单独采纳的技术咨询方案(调查报告)或规划方案。被国家级《决策建议》《专家建议》等刊发的研究报告。被《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教育部领导单篇批示的《教育成果要报》《新华社内参》、中共中央办公厅《观点摘编》采用的成果。

C:获得省部级其他领导、副省级城市主要领导单篇肯定性批示的或被副省级制定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单独采纳的研究报告;被省部级《决策建议》《专家建议》等刊发的研究报告;被《重庆社科智库成果要报》采用的成果。

D:获得地市级党委政府政策制定单独采纳的研究报告。

第六节 科研获奖类成果

第二十八条 科研获奖类成果的分类和认定

(一)科研获奖类成果分人文社科类和自然科学两大类,每类科学获奖分级认定为ABC三个等级。

(二)科研获奖类成果包括科学技术奖励、入选优秀科研成果或重大科技进展等,不包括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名人名师等荣誉称号、优秀论文奖、教学类竞赛奖励、指导教师奖等。

(三)获奖级别的认定以获奖证书或文件的印鉴为准。在政府奖中,各级人民政府奖、国家部委奖的认定以奖励文件和带有国徽印章的获奖证书为依据。其余奖励以带有颁奖单位公章的获奖证书为依据,对于XX组委会等临时性机构印章不予认定。

(四)相同或相近内容的科研奖励与表彰就高、不重复认定。

(五)行业学会(协会)级别以当年国家相关机构认定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九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获奖成果的分级认定

A中国发展研究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B省级人民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发展研究奖、省级人民政府科技奖(软科学研究类)、国家部委设立的科研奖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年度统计报表罗列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成果奖。

C由中央(国务院)部委司局级部门颁发的学术性科研奖(哲社、艺体类等)、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厅局级部门颁发的学术性科研奖(哲社、艺体类等)、校级科研成果奖。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类获奖成果的分级认定

A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B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类)、国家其他部委设立的科技奖励、具有推荐国家奖励资格的一级学会(协会)设立的科技奖励;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成果奖。

C由中央(国务院)部委司局级部门颁发的学术性科技奖、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厅局级部门颁发的学术性科技奖、校级科研成果奖。

第七节 艺体类成果

第三十一条 艺体类成果分两类进行认定:一是作品公开发表、出版;二是参展、参赛、获奖。

第三十二条 作品公开发表、出版的分级认定

作品公开发表、出版。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文学、音乐舞蹈、美术等文本类作品,视为出版发表类艺术成果,主要分为刊物发表和作品集两种类型。

(一)刊物发表:美术、书法、设计、散文、诗歌、小说、剧本、报告文学、词曲等文学艺术作品在期刊上发表的,分为原创性艺术作品和原创性文学作品两类情况。

1. 原创性艺术类作品被相应专业期刊刊用,发表1个版面按对应期刊一篇论文的相应级别同等认定,发表1/21个版面按1个版面的75%认定,不到1/2个版面不予认定,超出一个版面按1个版面认定。期刊插页中的作品、广告页的作品、边角部位的作品或非学术期刊中的作品不作为成果认定;论文中的作品不作为单独的成果认定。

2. 原创性文学类作品按照发表的刊物不同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主版上发表的文学作品,指定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作品。

B级:在《人民文学》《当代》《收获》《十月》《诗刊》五家文学刊物上发表的原创性短篇、中篇小说、长篇史诗等,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作品。

C级: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省级党委或政府主办的文学刊物上发表的原创性文学作品,在《人民文学》《诗刊》上发表的诗歌。

(二)作品集:艺术作品结集公开出版,按编著类成果予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参展、参赛、获奖的分级认定

专业教师创作文学、艺术类作品入选、奖励的认定,以主办单位的入选证明、奖励证书或收藏证明为准。并分为ABCD四级。

A1)由中国作协主办的文学奖项——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全国美术五年届展、书法类四年届展;以及卡塞尔文献展”“巴西圣保罗双年展”“威尼斯双年展等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国际大展的获奖及入选作品;(2)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系列等国际比赛获名次奖。

B1)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单项美展或国家部委及相同级别主办的全国性综合美展、设计类展览;以及北京双年展”“上海双年展”“广州三年展等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同级别的全国性综合美展及设计展的获奖及入选作品;(2)参加亚运会、亚洲杯系列赛等洲际比赛获名次奖。

C1)中国美协各艺术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单项美展;全国其他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全国专项艺术或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2)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获名次奖。

D1)省级两年一次的文学艺术奖、省作协主办的文学奖,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文化委、重庆市文联或者重庆市美协主办的省部级艺术及设计展的获奖作品;(2)参加全国锦标赛,参加省运会获名次奖。

第三十四条 其他艺术专业获奖认定如下:

(一)音乐、影视、舞蹈、曲艺等专业成果原则上参照以上标准认定。

(二)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人民大会堂、毛主席纪念馆、国家奥林匹克纪念馆收藏(非商业行为),按照A级入选认定。美术作品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非商业行为),按B级入选认定。

第八节  科研平台

第三十五条 科研创新平台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通过组织申报、评审认定或协议共建的科学研究载体,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智库、联合共建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联盟)等。

第三十六条 科研创新平台的资格认定以正式批文、公告或共建协议为基本依据,结合批准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或申报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

第三十七条 根据批准部门、面向范围、任务内容的性质不同分为TABCD共五个级别。

T: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教育部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A: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教育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分中心;中央各部委批准建立/共建研究平台;其他部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引智基地)、智库等具有科学研究属性的研究平台。

B:重庆市政府或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社科联、重庆市宣传部批准建立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野外观测站、科普基地、智库等具有科学研究属性的研究平台。

C:重庆市教委、重庆市科协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建立/共建的高校重点实验室、高校工程中心、众创空间、海智基地、院士工作站、智库等具有科学研究属性的研究机构。

D:学校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的校级科研创新平台,重庆市教委等省级政府部门批准建立的C级各类平台的分中心;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协议共建的产业技术平台、智库等具有科学研究属性的研究机构。

第九节 科研创新团队

第三十八条 科研创新团队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通过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的科学研究队伍。

第三十九条 科研创新团队的资格认定以正式批文或公告为基本依据,结合批准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或申报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

第四十条 根据批准部门、面向范围、任务内容的性质不同分为TABC共四个级别。

T: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评审认定的国家创新研究群体

A:科技部评审认定的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教育部评审认定的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入选团队,国务院其他部门评审认定的科研创新团队。

B: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教委等省级政府部门评审认定的重庆市创新创业示范团队、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团队、高校创新研究群体等。

C:学校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的校级科研创新团队。

第三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授权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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