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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20)

2022年10月27日 12:41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受理、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重庆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在渝注册的组织。成果应主要在重庆完成或者在重庆应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重庆市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五条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重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六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渝连续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七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八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九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条  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在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时的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完成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运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长期效果。

第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成果的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技术发明奖成果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完成技术发明时的工作单位。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巨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于国内首创,比国外已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其技术思路更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特别重大并且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巨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科技进步奖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在技术开发、社会公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大工程、管理创新及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技术成果。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提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降低了产品成本,使行业或者产品增益降耗,增加了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了产品质量和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二)所称“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是指成果整体实施应用2年以上并形成较大规模的应用范围,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三)所称“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分为重大工程类、新产品开发类、新技术推广类、社会公益类、软科学研究类、科学技术普及类。

(一)重大工程类成果是指完成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二)新产品开发类成果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三)新技术推广类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是指在社会公共事业领域或者公共科技服务活动中完成的具有技术创新性,保障公众基本利益、满足社会公共科技需要的基础性、公益性成果。

(五)软科学研究类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改革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重大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政府部门等有关单位采纳、实施。

(六)科学技术普及类成果是指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知识中发挥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原创科学普及成果。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成果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普及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重大工程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成果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成果的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成果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促进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新产品开发类

新产品在开发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潜在经济效益巨大,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新产品在开发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潜在经济效益较大,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新产品在开发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新技术推广类

新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超过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潜在经济效益巨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新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潜在经济效益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新技术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类

研究立题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重大作用,已被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研究立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作用,已被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研究立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在理论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一定作用,已被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科学技术普及类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普及程度非常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普及程度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有一定普及程度,对科普作品创作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科技成果,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企业技术创新奖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度未出现严重亏损,且未出现偷税漏税以及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一)所称“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是指企业有明确的创新战略定位,已编制技术创新规划或制定技术创新路线图。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二)所称“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是指企业上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较高。

第三十条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所称“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是指企业有独立的研发场地、研发队伍和人员配置。

第三十一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奖励的企业应获批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研发投入强度较高,创新能力较强,在研发组织管理、高端人才培养与引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具有先进性,取得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重大突破,其主导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核心创新团队成员,应当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及管理人员。

第六节 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三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重庆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章  评审与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10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二)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四)审议监督委员会报告;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303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遴选。委员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人和企业技术创新奖候选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获奖者建议;

(二)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进行评审,提出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开展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专家人选从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按照学科领域对应、数量匹配等原则随机遴选产生,每年轮换比例需达到2/3以上。

第三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由9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纪检监察、科技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监督检查的机构组织遴选。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提名、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汇报;

(二)对评审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办理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监督工作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相关工作;

(二)负责遴选评审委员会委员;

(三)负责调查核实和提出异议处理意见;

(四)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

第四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被提名的成果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提名与受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作为提名人的,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不超过70岁。

第四十四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位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成果第一完成人、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者可以独立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成果第一完成人、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当2人联合提名。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成果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成果的评审活动。

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成果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第四十五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所称“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学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是指具有提名资格的全市性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国有大中型企业、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提名单位应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

第四十七条  成果属于分项成果,未征得总成果单位同意的,不得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分项成果已获奖的,在总成果提名时不得重复使用已获奖的分项成果内容。

第四十八条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成果,则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提名。

第四十九条  提名者应当征得被提名者同意,并填写由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可量化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评价材料。

提名者、被提名者应当分别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知情同意等情况作出书面诚信承诺。

第五十条  提名前,提名单位和被提名者应分别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在异议处理完毕前,不能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提名材料的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包括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

第五章  评 审

第五十二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程序:提名、形式审查、候选人(组织)公示及异议受理、专题评审、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及异议受理、奖励委员会审议、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的评审程序:提名、形式审查、提名材料公示及异议受理、学科(专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及异议受理、奖励委员会审议、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科(专业)组评审分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提名成果的效益和技术内容分别进行评审。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候选人(组织)、成果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合法权益,应邀请一定比例的市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由监督委员会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学科(专业)组评审按照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两个阶段进行,以记名评分和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网络评审中,须得分高于60分并且得二分之一及以上专家同意票的成果(企业)方为通过。

会议评审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成果和企业技术创新奖企业须获得二分之一及以上到会专家同意票方为通过,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成果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专家同意票方为通过,按拟奖成果数11.2的比例产生评审结果。

(二)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人(组织)专题评审以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专家同意票。

(三)综合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人(组织)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候选成果需进行现场答辩,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委员同意票方为通过。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成果在一等奖拟奖成果中产生,得同意票超过百分之九十的一等奖拟奖成果(不分奖种),经到会委员再次投票,得同意票超过百分之九十(含)即作为特等奖拟奖成果。特等奖产生后,空出的一等奖指标可在一等奖落选成果中按12的比例增补,评审产生增补成果。

(四)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委员同意票方为通过。

第五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成果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五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在重庆市主要新闻媒体、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为一个月。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成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单位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条  异议范围包括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包括创新性、先进性、应用情况、知识产权归属等)以及候选人、候选单位贡献等内容的异议。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六十二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议范围和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通知提名者异议事项,提名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查证并说明情况,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必要时,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

第六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六十四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提名。

第六十五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提名者。

第七章  授 奖

第六十六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

自然科学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技术发明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企业技术创新奖每项只授予1家企业,核心创新团队成员不超过15人。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召开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

第六十八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奖金100万元,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金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奖金应当按照实际贡献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60%。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如数发给个人,各级单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挤占和挪用,奖金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不得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九条  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或团队,按国家奖金标准给予11的奖励,对申报我市重点科研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十条  科学技术奖励专项经费包括科学技术奖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科技行政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124日起施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16163号)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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