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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2019)

2022年10月27日 12:28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按照《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国科发基〔2017322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国科办基〔201955号),结合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野外站是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交通、能源及装备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为我市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

第三条野外站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野外站的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等。

第二章

第五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野外站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野外站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野外站的发展规划;

(三)研究制定全市野外站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野外站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庆市野外站的申报、认定、评估、调整和撤销,推荐申报国家野外站;

(五)组建重庆市野外站咨询委员会;

(六)聘任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是野外站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重庆市野外站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有关政策,支持野外站的建设与发展;

(二)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区县(自治县)野外站管理细则,指导野外站的建设与运行;

(三)落实野外站建设运行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四)组织并支持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五)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野外站申报、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对野外站申报和评估材料、拟聘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野外站变更事项进行审核。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野外站建设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具体组织实施野外站建设,提供野外站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野外站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配置并健全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三)制定支持野外站建设运行的政策措施,赋予野外站站长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选人用人、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四)配合市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做好野外站申报、评估等相关工作,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组织选聘和推荐野外站站长,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重庆市野外站咨询委员会是野外站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主要职责有:

(一)对野外站发展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提供咨询;

(二)对野外站重大调整、定期评估等工作进行咨询;

(三)对野外站专项观测、领域协作观测研究等进行咨询;

(四)对野外站科研诚信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需求,有计划、有重点的择优建设野外站。

第十条申请建设重庆市野外站,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保证每年为野外站建设发展提供不低于2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野外站的数据观测、日常运行和设备购置等;

(二)面向重庆市战略需求和学科长远发展需求,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代表性或领域代表性;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实验和观测条件,具备对相关领域关键要素进行观测和实验的仪器和设施,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00万元以上,科研集中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四)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五)已正常运行5年以上,并具有连续5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

(六)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有能力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任务;

(七)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团队,固定人员总数10人以上;

(八)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按相关规定进行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新建重庆市野外站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择优认定和授牌。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野外站站长由依托单位组织选聘和推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聘任。

第十四条野外站站长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为5年,主要负责野外站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并形成会议纪要,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重庆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名称。利用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二十条野外站应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野外站的单台(套)原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纳入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一条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野外站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二十二条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三条野外站变更站址、名称、站长、研究方向的,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二十四条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给予每个国家野外站50万元、重庆市野外站10万元的稳定支持经费,主要用于野外站科研人员绩效奖励、观测研究、设备维护等。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各野外站应在每年420日前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作为野外站考核评估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野外站考核评估结果为野外站提供一定的激励经费,主要用于野外站科研人员绩效奖励、观测研究等。

(一)根据科技部每轮评估结果给予国家野外站一次性激励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优秀的国家野外站每个给予100万元,良好的每个给予50万元激励经费;

(二)重庆市野外站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轮评估结果优秀的野外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激励经费;评估结果合格的保留其资格;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停止稳定经费支持,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庆市野外站序列。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中途退出评估的野外站,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情况属实,市科技局有权决定撤销其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报重庆市野外站。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重庆市野外站统一命名为地名+领域(学科)+重庆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Research Field Discipline),Chongqing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例如,万盛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重庆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Wansheng Mining Area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Chongqing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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