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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7-10-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校各类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学校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教育中的各类课程考试和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并在我校设立考点的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参加考试的考生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一般违反纪律,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二)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三)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四)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五条  考生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纪律,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或科目以零分记:

(一)对于第四条中任意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不予改正者;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或自诵答案者;

(三)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五)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者。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该门课程或科目以零分记:

(一)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的桌面、桌内、座位旁、试卷下有与记载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者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身体上者;

(二)开考信号发出后,仍携带无线通讯工具参加考试或利用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传递或接收考试信息者;

(三)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传、接记载有考试内容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五)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者或者考试材料者;

(七)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九)组织作弊者;

(十)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者;

(十一)事先窃取考试试题者;

(十二)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者;

(十三)有其他与上列各款相类似之行为者。

第七条  考试组织部门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者;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者;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者。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第二次考试违纪、作弊者,在相应处分基础上加重处理。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该课程或科目的考试,其当次参加考试的课程或科目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退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考试组织部门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者;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者;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者;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者;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者;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者;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者;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者。

第十三条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包括在校生)违纪或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等相关法规认定,学校依据本办法和国家相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

第十五条  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考试组织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分程序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考试组织部门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构提供。此外,还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日起开始实施,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重二师发〔2017〕265号 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生主、辅修及转专业实施办法》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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