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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汇编

发布者:发布日期:2018-05-31点击量:

第一篇  院级规章制度    

1001.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1002.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预案  

100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遭受恐怖袭击事件处置预案  

100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持续高温处置预案  

1005.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1006.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自然灾害事故处置预案  

1007.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1008.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特种设备事故处置预案  

1009.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园建筑物倒塌、围栏垮塌事故处置预案  

1010.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园踩踏事故处置预案  

1011.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012.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101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二级单位安全稳定暨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101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1015.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实施办法  

1016.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017.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硬件(公物)管理实施办法  

1018.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1019.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1020.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篇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    

1021.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及岗位设置  

1022.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重要事项议事规则  

1023.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1024.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1025.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收费管理规定  

1026.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1027.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1028.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库房管理办法  

1029.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安全管理细则  

1030.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1031.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1032.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对参与社会服务企业考核办法  

1033.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值班管理规定  

1034.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加班管理规定  

1035.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绿化养护管理规定  

1036.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037.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车队管理相关规定  

1038.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零星维修管理规定  

1039.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1040.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水电操作相关规程  

1041.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商业门面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1042.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租赁经营户安全责任书  

1043.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临工宿舍管理制度  

1044.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维修工作流程  

   

第一篇院级规章制度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编号: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学校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公开诚信;  

(二)程序简洁高效,有效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  

(三)坚持采管分离,努力提升采购工作质量。  

第三条  学校采购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补助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学校借贷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  

第四条  学校采购标的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图书、教材、资料(含电子资源)、家具、原材料、办公用品、医疗用品、耗材等(工程设备材料除外)。  

工程是指施工工程、设备材料、工程服务。施工工程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包含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设备材料是指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相关的设备、材料等;工程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咨询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税务服务、运输服务、货物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第五条  学校采购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指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指经采购中心授权二级部门采购工作组实施的采购活动。两种采购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及政策规章制度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协议供货等不同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授权,研究决定采购工作重大事项。该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采购中心、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基建后勤处、资产设备处、教务处和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设在采购中心。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学校采购工作总体规划;  

(二)审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内控制度;  

(三)决定紧急采购项目及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听取采购与招标工作汇报;  

(六)学校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学校采购实行归口与业务主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业务部门具体职责:  

(一)资产设备处:负责审核需入固的物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项目中仪器、设备选型、技术参数的论证并审批,负责组织采购的集中验收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根据采购计划、采购文件、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资料及相关规定办理收、付款事宜;  

(三)教务处:负责牵头组织对教学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立项论证及审批,并参与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设备选型、技术参数论证及验收;  

(四)科技处:负责牵头组织对使用科研经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立项论证及审批,并参与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设备选型、技术参数的论证及验收;  

(五)信息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对全校信息化建设、网络设备的论证和审批,并参与验收。  

(六)基建后勤处:负责牵头组织对学校工程建设、维修、改造、装饰装修项目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验收;  

(七)党委宣传部:负责会同使用部门对学校广告、文印、文化建设与宣传等采购类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核、验收。  

(八)监察处:负责采购全过程监督;  

(九)审计处:负责工程造价等审计类项目的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采购中心是学校集中采购与管理的执行机构,其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国家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建立学校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  

(三)制订采购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受理采购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确定采购方式;  

(五)组织编制、会审采购文件,执行项目招标程序;  

(六)组织采购合同审查;  

(七)受理采购与招标过程中的质疑;  

(八)负责审查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的付款;  

(九)负责采购项目档案归档;  

(十)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十一)办理进口货物外贸代理相关工作;  

(十二)组织采购人员参加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  

(十三)负责指导、管理二级部门分散采购工作;  

(十四)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二级部门分散采购小组是在采购中心的授权下成立,执行本部门的分散采购工作并接受学校采购中心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采购分类及授权    

第十条  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市级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工程类:  

1.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材料设备类: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中子项目。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  

(一)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下的或单台设备预算50万元以下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批授权学校自行组织的;  

(二)货物及服务类: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三)工程类:  

1.施工类:单项合同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材料设备类:单项合同预算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单台设备预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3.服务类:单项合同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第十二条  经授权的二级部门分散采购工作组采购的项目范围:  

(一)货物及服务类: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万元以上需公开信息);  

(二)工程类:  

1.施工类:单项合同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  

2.材料设备类:单项合同预算在10万元以下或单台设备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  

3.服务类:单项合同10万元以下的。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超过10%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因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厂商无法替代的;  

(二)为保证原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具有一致性或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正在使用的货物或服务,因后续扩展功能所需的配件、材料、软件升级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原采购合同的补充订货,补充订货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订货时间不得超过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补充订货单价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对应单价;  

(五)学校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因参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二次谈判、磋商、询价时只有两家的,可继续谈判;第三次谈判、磋商、询价时只有一家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七)国家相关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询价采购  

适用于货物或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书面询价、电商、市场现场询价及电子询价等方式。  

十八条 协议供货采购  

协议供货从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已建立了供应商库、采购中心招标建立的供应商库中进行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工作流程  

(一)立项  

使用部门或采购发起部门需对采购需求及市场进行充分调研。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需提交采购论证报告;预算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需提交立项依据(论证报告、预算下达依据、办公会决议、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其中之一);调研论证核准后形成采购项目计划,经第八条规定的业务部门审批。  

(二)采购申请审批  

1.单项采购预算或合同预估价金额在10万元(施工类20万元)以下项目(货物类采购,使用部门按国资入固标准由资产设备处审批),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2.单项采购预算或合同预估价金额达到10万元(施工类20万元)以上项目(货物类采购,使用部门按国资入固标准向资产管理处申报),经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20万元以上项目需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的申请单交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3.原则上依据项目大小及复杂程度提前申报。(根据采购方式不同采购完成时间有所不同,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需40个工作日完成,分散采购中单一来源需7个工作日完成;询价及竞争性谈判需10个工作日完成;邀请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需15个工作日完成)。  

(三)编制、内审采购文件  

1.采购中心主要负责商务和经济条款。包括:招标时间地点、招标程序、基础资格条件、成交原则、付款方式等的编制工作并对其负责(其中招标时间由跟使用部门协商后确定,成交原则由采购方式决定)。  

2.使用部门主要负责技术条款。包括: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性能质量、购置数量、特定资格条件、采购预算、交货时间地点、售后服务、业绩要求等内容并对其负责。  

3.由授权二级部门分散采购项目需信息公开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目录内估算采购金额5万以上货物及服务),信息公告及标书编制由二级部门初拟,采购中心负责审查及对接相关部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4.由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及2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采购,使用单位或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方可进入采购文件编制程序:  

1.立项批复材料、采购论证和预算;  

2.技术参数、数量、图纸、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服务要求等;  

3.商务要求,如实施时间地点、验收要求、完成时间、售后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投标人资质等;  

4.需要进行综合评分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评分细则(货物类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不含政策性加分)的比重为30%-60%,服务类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不含政策性加分)的比重为10%-30%)。  

5.限价及合同主要条款。  

(四)发布采购信息  

    采购信息发布媒介必须包括但不限于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官网、政府相关交易平台。  

1.分散采购(5万-20万政采目录内服务货物采购)发布媒介必须包括但不限于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官网。  

2.集中采购(20万以上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发布媒介必须包括但不限于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官网、政府相关交易平台。  

(五)评审  

公开信息的采购项目开标、评审原则上在学校开标室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六)公示结果、签订合同、送货安装调试、验收、结算支付。  

第二十条  二级部门分散采购工作流程  

(一)采购申请  

政府采购目录内项目合同估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及20万以上的施工类采购由采购单位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申请表》(见附件),经审批后交交采购中心立项确定最终采购方式。预算1万元及以上(需入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的采购项目需提交经审批(必须通第七条规定的业务部门审批)的采购申请表。(10万元以下货物服务类采购及20万以下施工类采购,审批后无需交采购中心。)  

(二)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万元以上需信息公开(公开办法按第五章第四条执行)。  

(三)组织采购  

分散采购工作小组进行市场调研(至少从三个不同的供应商处获取信息),可按照询价、谈判、磋商、单一来源(确定单一来源采购需校园官网公式)等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需纸质过程材料;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分散采购活动记录表》(见附件)。  

通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办公用品、医疗用品、耗材等市场供应充足且价格信息透明的小额(预算金额1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可按性价比优先原则,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的方式结算采购。  

(四)组织验收  

由分散采购工作小组组织验收,验收人员三人及以上签字确认。  

(五)办理付款  

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办理时提交《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申请表》《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分散采购活动记录表》《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验收报告单》(复印件)、合同、发票等材料。  

(六)归档  

各单位分散采购应建立并保存采购档案(见附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向采购中心报送《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分散采购活动记录表》、《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分散采购项目汇总表》(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各类采购方法的工作程序  

(一)邀请招标  

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等事项。  

2.邀请投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3家及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自招标邀请函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个日历日。  

3.接受投标。接受供应商的投标书。  

4.组织开标、评标。成立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及校内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或以上单数)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5.中标结果通知。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中标通知,并通知未中标投标商。  

(二)竞争性谈判  

1.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  

2.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谈判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公告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与单一投标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5.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6.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包括但不限于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官网、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行采家等媒体上刊登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三)单一来源  

1.学校建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制度,使用单位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采购中心核实、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采购项目方可向市财政局申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不满足向市财政申报的限额下,学校官网公示采购信息,公示期五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2.成立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有关专家和学校采购职能部门代表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3.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对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审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且价格合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  

4、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四)询价采购  

1.制作询价函。  

2.发布询价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询价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有关专家及学校采购职能部门代表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询价小组根据询价函,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5.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包括但不限于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官网、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行采家等媒体上刊登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采购方式  

依据公正原则,各二级部门分散采购小组可按照内控制度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排危、突发事件等项目采购,可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采购方式或直接报校长审批后组织实施;水、电、气等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或政府职能部门定向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实施。  

第六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校内专家库由采购中心组织遴选。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学校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学校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学校招标评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守学校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审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学校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招标中心处理供应商的投诉等事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建立受聘专家工作档案和信用档案,对其评标工作及信用情况予以记载,对评价不好的专家进行解聘。  

第七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价款、数量、型号、技术指标、质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  

第二十九条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使用单位对技术部分即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技术要求、使用要求、验收标准、售后服务要求和购置数量进行审核;采购中心主要负责商务部分和价格部分进行审核。  

(一)合同金额1万元以上的,应签订合同。合同金额1万元以下的,根据采购需要、质保要求、售后服务、财务付款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二)属于二级部门分散采购实施的项目,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由二级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  

(三)采购中心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起草合同并确认,经使用部门、管理部门、采购中心等审查后签署合同。  

货物、服务类(不包括基建项目)合同签署权限:    

1.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由法人授权采购中心签署;  

2. 5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使用部门起草确认后由法人授权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签署;  

3.200万以上的合同由法人签署或授权代表(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签署并加盖法人签字章。  

基建项目招标项目合同签署权限:    

1.分散采购经费额度范围内、施工材料设备类50万以下的由法人代表授权基建后勤处负责人签署;  

2.施工类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单台设备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服务类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法人授权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签署。  

3.施工类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交易所公开招标基建项目);设备或材料100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服务类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法人代表签署或授权代表(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 签署并加盖法人签字章。  

(其中由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的项目合同中授权经办人一栏由采购中心负责签署,合同中法人授权代表一栏由基建后勤处负责签署)  

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项目使用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在合同期内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期内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一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采购档案是指在学校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归档范围划分及具体对象见附件所示。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中心制定采购档案管理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集中存放、分级管理”的原则。采购档案资料分类立卷应按文书档案立卷方法进行整理,原则上按项目立卷。同一项目分阶段采购的,每一阶段可分别组卷。  

第三十四条  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建档归档应如实反映采购活动记录,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一)归档的采购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完备,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所有存档的资料统一使用A4纸(专用图纸格式除外)。  

(二)采购项目档案资料按年度归档,跨年度的采购档案资料归入采购行为完成年。  

(三)归档装订的采购档案材料应有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卷与卷之间应保持系统联系,统一编号,贴好标签,装订成册。  

(四)采购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从招标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正本作为资料从招标采购结束之日起由招标采购中心保存一年。  

(五)二级部门分散采购项目档案由二级部门负责归档,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二级部门采购项目合同需建立台账,定期交采购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采购档案资料统计移交工作定期举行,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由采购中心(分散采购由二级部门负责归档移交到采购中心统一归档)整理完成上一年度的采购资料并立卷归档,并按照学校档案馆要求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移交的采购档案资料必须有采购项目采购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招标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档案馆接收人层层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采购档案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及集中保管。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采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建档归档、统计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九章  采购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三十八条  监察处负责对采购和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受理有关投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处负责对采购和招标工作实施审计监督。采购中心牵头组织对二级部门分散采购实行过程检查考评,发现采购程序不符合规范一次,进行整改;发现2次以上,需要重新组织学习采购管理办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分散采购。  

第三十九条  采购中心应定期向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报告招标采购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十条  采购中心应按本办法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对职工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另制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为配套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均不包含本数(附件内同本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此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行办〔2016〕56号)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行办〔2016〕57号)在本办法实施起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招投标工作纪律管理办法  

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保密制度  

4.采购相关表格


附件1: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采购协议,且需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约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以学校名义进行的采购项目且合同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各类采购合同的拟定、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处理及归档管理等程序。  

第三条合同拟定  

(一)标的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者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合同,使用部门草拟合同。招标采购的项目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  

(二)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应优先采用学校规范的采购合同格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合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拟订,合同主要条款(价款、数量、型号、技术指标、质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经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必备条款应包括以下: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  

2.数量、质量、服务标准;  

3.价款、经费、报酬(附转账银行信息);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解决争议的方式;  

7.签订合同的委托法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合同中的签字盖章日期必须明确具体,原则上应以实际日期为准,不能倒签合同,不允许没有日期或留存空。  

第四条合同签署人权限范围  

(一)二级部门分散采购的项目:10万元(施工类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级部门分散采购合同,属于项目单位自审自签,由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签署,负责人应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采购中心实施的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使用部门起草合同并确认,经使用部门、管理部门、采购中心等审查后签署合同。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由法人授权采购中心签署;50万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由法人授权分管采购工作的分管校领导签署,200万以上的合同由法人签署或授权代表(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签署并加盖法人签字章。  

(三)基建项目招标项目合同签署权限:  

1.分散采购经费额度范围内、施工材料设备类50万以下的由法人代表授权基建后勤处负责人签署;  

2.施工类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单台设备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服务类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法人授权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签署。  

3.施工类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交易所公开招标基建项目);设备或材料100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服务类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法人代表签署或授权代表(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 签署并加盖法人签字章。  

(其中由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的项目合同中授权经办人一栏由采购中心负责签署,合同中法人授权代表一栏由基建后勤处负责签署)  

第五条合同审批与用印  

(一)所有采购合同必须盖“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  

(二)标的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万以下(二级部门分散采购)采购项目合同由各二级部门负责人自行审批,并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表》到印章管理部门盖章(党政办秘书科)。  

(三)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并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表》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提交,经审批后再到印章管理部门盖章(党政办秘书科)。  

(四)50万以上采购项目合同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计、等共同负责合同审查,实行审查会签制度,并书面确认同意或提出具体意见;单项采购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或重大项目通过我校法律顾审查;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需经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并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表》随合同定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提交,经审批后到印章管理部门盖章(党政办秘书科)。  

(五)各采购项目负责人提交并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表》,印章管理人员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认真审查《合同用印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经审批后方可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并做好用印登记;未经批准不予办理用印。凡未按上述程序审批并依照本办法加盖印章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  

第六条合同履行  

(一)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依照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期完成项目,并及时反馈项目情况。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二)合同履行情况经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后,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签章及时办理项目结算。  

(三)采购合同履行中,项目使用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七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  

(二)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在合同期限内,签约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由项目承办部门提出,经原合同审批部门会签,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后,送原审批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相关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四)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八条合同监督管理  

(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个环节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把关,共同实施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形成管理、执行、监督三者相分离的管理机制。  

(二)合同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单位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目的实现,防范纠纷。采购中心、审计处对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三)在采购合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或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或者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含经济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采购合同登记和归档  

(一)合同及相关资料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二)合同签署后,由采购中心根据合同性质本着便于归档、查找的原则拟定合同编号。  

(三)采购中心、采购项目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合同台帐,台帐中应记录合同编号、签署日期、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履行情况等。  

(四)合同正本纸质1份及合同定稿电子稿由采购中心存档。  

(五)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中心需及时将合同原件、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及相关履行材料分类归档保管。  

第十条各单位所承担合同业务职责  

(一)使用部门:  

1.负责对所承办合同核心条款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草案起草,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  

2.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如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配合采购中心、审计处进行处置。  

3.负责签署权限内的采购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执行具体负责。  

4.负责协调合同纠纷的处置工作。  

(二)采购中心:  

1.负责审查合同的合规性,签订单次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项目合同。  

2.负责协调合同纠纷的处置工作。  

(三)基建后勤处:  

1.负责参与对基建合同进行会审,负责签署权限范围内的基建项目合同签署。  

2.负责协调基建项目合同纠纷的处置工作。  

(四)审计处:  

1.负责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重要及重大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的审核工作。  

2.负责重要及重大经济合同结算的相关审计工作。  

3.承担学校规定的其它相关经济合同的审计职责。  

4.负责协调合同纠纷的处置工作。  

(五)财务处  

1.负责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重要及重大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的审核工作。  

2.负责依据合同完成支付结算。  

(六)党政办:  

1.负责合同内容法律顾问审查或委托采购中心送法律顾问审查。  

2.负责对完成合同审批签署完毕的合同用印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后,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均需通过管理平台在线进行,并保存所有电子记录。同时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部分重要文件留存纸质文档。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采购招投标工作纪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采购、招标工作管理水平,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学校招投标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采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纪律。  

第一条领导干部工作纪律  

领导干部工作纪律依照《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渝委办发〔2015〕21号)文件执行。  

第二条招标人工作纪律  

1. 严格履行招标程序,不准将依法依规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 及时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招标采购结果,不准隐瞒、延误、截留或提供虚假招标信息。  

3. 认真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准降低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或违法限制、排斥合法合规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4. 精心制定招标文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及基建物资采购相关规定。  

5. 科学设置招标办法,不准在开标后修改评标标准的实质性条款。  

6. 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准向他人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情况、项目评标专家成员名单、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考察情况以及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7. 坚持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按照规定选取评标专家,不准违规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坚持由评标专家依法依规独立评标,不准向评标专家采取暗示、授意、指使或在评标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等手段,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8. 尊重评标结果,不准在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9. 严格执行廉政制度,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准接受投标人、中介人、与招标结果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0. 如实记录投标相关信息,不准伪造、涂改、隐藏或者销毁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报告、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11. 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招标人员,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投标人员纪律  

1. 参加投标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不假借他人名义或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格证明文件参与投标。  

2. 按时参加投标会议,自觉维护招标会场秩序,不大声喧哗和无理取闹。  

3. 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虚假成份,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  

4. 切实遵守招投标规定,不串标、不围标、不陪标、不抬标,不做任何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5. 不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采取请吃、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6. 在招标过程中,不打探招标人的工作秘密,不询问评标情况,不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7. 尊重评标专家和评标结果,有问题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不恶意诋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  

8. 中标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9. 投标人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并上报重庆市财政局或重庆市建委记入黑名单,同时记入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在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参与投标。  

第四条采购招标会议纪律  

1. 参加人员:评委、监督人员、工作人员、采购单位代表、投标单位代表。投标单位代表必须由工作人员查验身份,并进行登记,在取得工作人员允许的情况下方能进入会场。其他与本次会议无直接关系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2. 一般纪律: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采购单位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平等的对待所有投标人。  

3. 廉洁纪律:与会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投标人的馈赠礼金、礼品、礼券和其他有价值的物质;任何人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宴请和消费;与会人员包括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评委如发现投标人中有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会影响采购公正的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4. 会场纪律:会议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开始,不得迟到,监督人员、评委在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到达的情况下,应事先通知,并在到达会场后,当众说明迟到原因。;招标会场严禁使用通讯工具,任何人不得在会议结束前与外界联系;严禁随意进出会场。  

5. 评标纪律 :评标的依据只能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为防不正当竞争,在开标、质询和评标期间,评委原则上不接受投标人对投标进行的实质性调整;认真分析、研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综合评价,评委可以根据评标需要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书面澄清,并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认可;评标活动全过程接受监督;任何评委不得作带有偏见的引导性发言,以免影响其他评委客观公正评标;每次评标结束,须由主持人当众宣传评标结果。   

6. 休会纪律 :原则上评标会会议中途不休息;中餐、晚餐休会时,如需离开会场就餐,须由主持人安排一位评委代表、监督人员代表和一名工作人员在会场看护所有资料。外出会场就餐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与会议有关材料,也不得在会场外议论招投标情况。  

7. 闭会纪律:闭会以后,所有人员不得将与会议有关的任何资料带离会场;所有与会人员应保守中标人和非中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议论招标情况或对外透露信息  

第五条投诉处理  

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有意见、有异议的,有投诉的权力。  

2. 接到投诉的单位如需进行调查,应先向参与本次招标活动的监督人员了解情况。  

3.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中心如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意见,应认真对待,及时向相关部门做出书面回复。  

4. 对投标人有意无理取闹、造谣、毁谤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者,取消在我校的采购投标资格。  

第六条其他  

1. 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3: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保密制度    

   

为规范采购人员采购与招投标行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将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加强领导。  

第二条 涉及采购与招标的业务人员均为保密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保密内容  

第三条 评审前投标或响应单位的数量、名称、联系人等信息。  

第四条 评审前采购项目的标底。  

第五条 评定前评标委员会名单,谈判、磋商、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第六条 评审、定标、成交的过程资料和交谈信息。  

第七条 未宣布的中标或成交结果。  

第八条 投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报价单、投标书和技术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十条 不定期组织保密人员学习国家和学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用多种方式加强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  

第十一条 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合理设岗、科学分配工作。  

第十二条 规范和完善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 不定期开展保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个人开展自查自纠,不相容岗位互查等工作。  

第四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涉及采购与招标的业务人员必须保守秘密,对保密工作成绩突出者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失密泄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达到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工作流程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申请表(货物类)        

申报日期:                 

         

       

       

       

         

使用单位名称(签章)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申购理由        

         

采   购  内  容        

序号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单价        

数量        

金额        

备注        

1        

         

         

         

         

         

         

参考供货商家及电话        

2        

         

         

         

         

         

         

3        

         

         

         

         

         

         

 金额合计         

         

经费来源:                            

         

         

预计金额:        

         

         

 元        

审查意见        

项目负责人: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        

业务分管校领导:        

国资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签字:        

采购中心        

A:公开招标          B:邀请招标:       C:竞争性谈判:      D:竞争性磋商        

E:询价采购          F:单一来源         G:协议供货          H:电商平台         

是否进入采购程序:    是   否          拟采购方式:        

采购中心签章:                                 经办人: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附采购论证报告。2、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需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签字: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申请表(服务、工程及其它)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名称(签章)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申购理由        

         

         

 

经费        

来源                           

         

         

         

预算金额                                  

         

                      元        

         

         

         

 元        

初审意见        

项目负责人: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        

业务分管校领导:        

 

采购中心        

A:公开招标          B:邀请招标:       C:竞争性谈判:      D:竞争性磋商        

E:询价采购          F:单一来源         G:协议供货          H:电商平台         

是否进入采购程序:    是   否          拟采购方式:        

         

采购中心签章确认:                      经办人: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附采购论证报告。2、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    

需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名称(签章)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单一来源理 由        

         

         

 

经费        

来源                           

         

         

         

预算金额                                  

         

                      元        

         

         

         

 元        

初审意见        

项目负责人: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        

业务分管校领导:        

 

采购中心        

  F:单一来源  是否进入采购程序:    是   否          拟采购方式:        

         

采购中心经办人:                           采购中心负责人: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附采购论证报告。2、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需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分散采购记录表  

项目名称及编号      

       

采购类别      

□货物   □服务 □工程      

采购时间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电商平台      □单一来源      □其他      

投标人报价情况      

可添加附件      

中标人      

(成交供应商)      

       

中标(成交)      

金额(元)      

       

采购小组      

成员签字      

       

二级单位      

分散采购工作小组      

       

       

部门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分散采购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负责人:  

项目名称      

编号      

使用部门      

采购时间      

预算金额(万元)      

成交金额(万元)      

成交供应商      

采购方式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文件”会审表  

采购项目(计划)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使      

     

     

     

     

     

技术审核:      

       

签名:日期:      

项目负责人意见:      

       

签名:日期:      

单位审核意见:      

签名(公章):日期:      

业务      

主管      

部门      

意见      

       

       

签名:日期:      

分管采购校领导意见      

       

经办人签名:      

日期:      

采购      

中心      

意见      

       

备注      

       

       

负责人签名:      

日期:      

       

       

说明:1、“技术审核”栏需要三人签名,应签署是否同意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及商务要求。  

2、本表应与采购文件附在一起并加盖使用单位骑缝公章交采购中心存档。  

3、对大型或复杂,以及预算金额为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合同”会审表  

采购项目(计划)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使      

     

     

     

     

     

技术审核:      

签名:日期:      

项目负责人意见:      

签名:日期:      

单位审核意见:      

签名(公章):日期:      

业务      

主管      

部门      

意见      

       

签名:日期:      

分管采购校领导意见      

       

采购中心意见      

       

会审人签名:      

日期: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备注      

       

说明:1、“技术审核”栏需要三人签名,应签署是否同意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及商务要求。  

2、本表应与采购合同附在一起由采购中心存档。  

3、对大型或复杂,以及预算金额为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经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  

4、包括但不限于5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经学院法律顾问进行合规性审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另附货物清单)      

序号        

名称(必填)        

数量(必填)        

(台//间)        

单价        

总金额        

1      

       

       

       

       

2      

       

       

       

使      

     

     

     

     

     

     

     

交货数量是否齐      

       

产品设备的技术参数、型号规格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      

       

实现的功能、指标、效果或约定的验收标准是否相符      

       

技术培训与使用须知指引是否满意      

       

技术资料、售后服务资料等档案是否完整无缺漏      

       

使用部门验收人签名:      

       

(签章      

年月日      

业务主管部门验收人签名:      

       

(签章)                  

年月日      

资产管理部门验收人签名:      

       

(签章      

年月日      

其它相关部门(有项目相关部门时需邀请)验收人签名:      

       

(签章)                  

年月日      

注:采购项目设备种数量或技术复杂的项目,需附清单,使用部门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采购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      

用印部门        

         

经办人        

         

用 印 数        

         

时  间        

         

用印事由        

         

         

使用单位审查意见        

项目负责人意见:         

         

学院(部门)负责人意见: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采购中心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计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法人或授权代表意见:        

         

年  月  日        

印章管理部门经办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1.分散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审查签署;2.集中采购项目需签使用单位审查意见后及以上流程; 3.签署意见为同意或不同意。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预案    

(编号:1002)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涉及我校安全稳定的各类突发事件。  

二、负责院领导    

明国辉、邹渝、陈永跃、罗胜举、刘琴、聂鹏、张伟、李彦  

三、牵头单位    

党办、院办、国际交流合作处、保卫处、学生处、基建后勤处、教务处、离退休管理处  

四、处置预案    

(一)发生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实行书面和电话双报告制度。突发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安稳办,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安稳办接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同时向负责院领导报告,学院根据情况成立应急指挥部。  

(二)保卫处负责现场保护、治安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财物转移、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处置好因突发事件引起的稳定及治安问题,及时协调上级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三)基建后勤处负责做好学院后勤保障、卫生防疫及医疗救护和转诊工作。  

(四)学生处、相关系、部负责做好学生的心理安抚工作。  

(五)院办负责信息流转,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情况。  

(六)宣传部加强对师生正面引导,做好与媒体沟通,减少负面报道。  

(七)网络管理中心加强网络监控,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删除封堵有害信息。  

(八)学院各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遭受恐怖袭击事件处置预案    

(编号:100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恐怖暴力分子在院内实施或预谋实施的爆炸、放火、投毒、针刺等恐怖袭击事件。  

二、负责院领导    

陈永跃  

三、牵头单位:    

保卫处、基建后勤处   

四、处置预案    

(一)接到恐怖袭击信息后,牵头部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到现场,在初步判明现场状况后,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院办迅速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情况,成立应急指挥部。  

(二)保卫处负责组织反制、反击力量,对核心区域封控管制,防止恐怖分子逃跑;做好灭火、抢救伤员等先期处置工作;及时疏散群众、转移贵重财物,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及案件侦破工作。  

(三)基建后勤处迅速组织医护力量救治受伤人员,危重人员及时转院抢救;全力做好后勤及物资保障工作。  

(四)学生处和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师生思想动态,做好心理安抚和疏导工作,稳定师生情绪,避免恐慌情绪蔓延。  

   

(五)院办负责信息流转,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事件的进展情况。  

(六)宣传部负责信息的发布,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做好与社会媒体的沟通,减少负面报道。  

(七)网络管理中心加强网络监控,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删除封堵有害信息。  

(八)迅速恢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校园稳定,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做好评估总结、恢复重建、心理干预等相关后续工作。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持续高温处置预案    

(编号:1004)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持续高温天气(在一段时间内温度保持在35度以上),严重影响到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工作秩序。  

二、负责院领导:    

邹渝、陈永跃、刘琴  

三、牵头部门:    

院办、基建后勤处、学生处  

四、处置预案:    

(一)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预警信息或上级单位的相关要求,牵头部门及时向负责院领导报告,学院成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经过研判后,启动本预案。  

(二)基建后勤处负责水电设施的检修、维护,保障学院必须的水电供应及其他后勤工作;卫生科负责对中暑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病人转诊工作,采购、储备防暑降温药品;膳食科负责防暑降温、清凉食品的熬制。  

(三)学生处和相关系、部负责了解学生动态信息,做好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对学生游泳和出游等活动的监管。  

(四)院办负责信息流转,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情况;统一协调全院各部门为师生员工提供纳凉避暑场所。  

(五)宣传部负责对师生员工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  

(六)保卫处负责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的发生。  

(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课时间和内容,或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采取临时停课措施。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  

   

   

     

     

     

     

     

     

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编号:1005)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校园内发生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以及涉及校车、师生集体外出活动期间发生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二、负责院领导:    

陈永跃  

三、牵头部门:    

基建后勤处、保卫处  

四、处置预案:    

(一)接到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立即向牵头单位报告情况,牵头单位接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同时向负责院领导报告,学院成立应急指挥部。  

(二)保卫处负责救助受伤及被困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开展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控制肇事车辆及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通知交警部门,并配合其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基建后勤处卫生科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如受伤人员较多或有重伤人员,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求援,及时将伤员转院抢救,或立即通知120参加抢救。  

(四)伤亡人员所属部门、系、部负责开展追踪、统计工作和心理安抚工作。  

(五)院办负责信息流转,根据事故性质和情况,及时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情况。  

(六)学院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情况,提出整改及处理意见,妥善处置善后事宜。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自然灾害事故处置预案    

(编号:1006)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对学校建筑设施、师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地震、雷击、洪涝灾害、雨雪、冰雹、地质滑坡等自然灾害以及由自然灾害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  

二、负责院领导    

邹渝、陈永跃、刘琴  

三、牵头单位    

院办、基建后勤处、保卫处、学生处  

四、处置预案     

(一)发生自然灾害后,牵头单位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同时向负责院领导报告,学院成立应急指挥部。  

(二)保卫处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疏导交通;引导专业队伍前往事故地救援;疏散人员,转移贵重财物。  

(三)基建后勤处校医院负责伤员救护工作,危重人员及时转院抢救;配合地方专业救护队伍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针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  

(四)基建后勤处负责校舍场馆、设施设备及道路的抢险救援;排查整治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各种隐患;及时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饮食安全;负责救灾现场的各种水电气供给与控制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五)学生处、相关系、部负责及时引导学生到达安全地带;开展特殊时期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学生进行抗灾自救;做好学生的思想引导和心理安抚工作。  

(六)院办负责信息流转,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情况。  

(七)宣传部负责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迅速恢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校园稳定,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做好评估总结、恢复重建、心理干预等相关后续工作。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105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编号:1007)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校园内在建工程发生的坍塌、高空坠落、触电、电焊伤害、火灾爆炸、机械伤害事故等。  

二、负责院领导    

陈永跃   

三、牵头部门    

基建后勤处、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保卫处  

四、处置预案    

(一)接到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立即向牵头单位报告情况,牵头单位接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同时向负责院领导报告,学院成立应急指挥部。  

(二)保卫处人员赶到现场后,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协同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立即救助受伤及被困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开展治安警戒,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基建后勤处校医院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如受伤人员较多或有重伤人员,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求援,及时将伤员转院抢救,或立即通知120参加抢救。  

(四)基建处负责协助施工单位采取应急补救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协助安监等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五)院办负责信息流转,根据事故性质和情况,及时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情况。  

(六)学院成立善后处置小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协同施工单位妥善处置善后事宜,尽可能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105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编号:1008)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校园内压力容器、电梯、配电房等特种设备造成的安全事故。  

二、负责院领导    

陈永跃  

三、牵头单位    

基建后勤处、保卫处  

四、处置预案    

(一)接到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立即向牵头单位报告情况,牵头单位接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同时向负责院领导报告,学院成立应急指挥部。  

(二)基建后勤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控制电源和管道阀门,积极组织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蔓延扩大;进行现场清理,消除危害后果;协调配合质监局、安监局、生产厂家做好处置工作;校医院负责现场急救和转移伤员。  

   (三)保卫处负责现场治安警戒、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疏导交通等工作。  

(四)院办负责信息流转,根据事件性质和情况,及时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情况。  

(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以及因事故引起的法律诉讼、保险索赔等事宜。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105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园建筑物倒塌、围栏垮塌事故处置预案    

(编号:1009)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校园内的各类建筑物倒塌、围栏垮塌事故。  

二、负责院领导   

陈永跃、张伟  

三、牵头单位    

基建后勤处、学生处、保卫处  

四、处置预案    

(一)接到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立即向牵头单位报告情况,牵头单位接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同时向负责院领导报告,学院成立应急指挥部。  

(二)基建处负责了解校舍倒塌的具体情况,提出紧急救援的处理意见,尽快开展救援工作,如学院现有的救援力量不足,应立即拨打“119”,向消防队求援;校医院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如受伤人员较多或有重伤人员,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求援,及时将伤员转院抢救。  

(三)保卫处负责封锁现场,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对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在相关专业人员指引下开展救援工作;维持好现场秩序,防止踩踏事故发生;疏散受伤人员、转移贵重财物。  

(四)学生处、相关系、部人员赶到现场后,做好学生的心理安抚工作。  

(五)院办负责信息流转,根据事件性质和情况,及时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情况。  

(六)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以及因事故引起的法律诉讼、保险索赔等事宜。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105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园踩踏事故处置预案    

(编号:1010)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校园内的因拥挤、建筑物倒塌、大型群体性活动、自然灾害等原因引发的踩踏事故。  

二、负责院领导    

邹渝、陈永跃、刘琴  

三、牵头单位    

保卫处、基建后勤处、学生处  

四、处置预案    

(一)接到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立即向牵头单位报告情况,牵头单位接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同时向负责院领导报告,学院成立应急指挥部。  

(二)保卫处负责疏散人员、转移贵重财物;封锁现场,维持秩序,对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三)基建后勤处卫生科负责伤员救护工作,将危重人员及时转院抢  

(四)学生处、相关系、部负责做好学生的安抚、安置工作,稳定师生情绪。  

(五)基建后勤处负责物资及后勤保障;建筑隐患排查、治理;  

(六)院办负责信息流转,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情况。  

(七)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以及因事故引起的法律诉讼、保险索赔等事宜。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编号:1011)  

学生宿舍遇到突发事件或群体事件,宿舍管理员应及时控制事态,并第一时间内通知有关部门或领导。其通知程序是:保卫处(如发生受伤情况,需及时抢救的拨打校医院电话:62658072和120;如发生重大火灾,需及时拨打:119)、宿管中心主任,再通知宿管中心当天值班老师和专职辅导员,以及学工部有关领导和学生所在系的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  

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防火、防盗和值班登记等基础工作。  

二、各宿舍楼要按消防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水管,要做到完好无损,能有效的使用。  

三、学生宿舍24小时供水,用电按学校作息规定供应并实行计量管理,限流限量,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以确保用电安全。  

四、电线线路、配电房和各种闸刀,要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对水闸、水管、水龙头、消防阀(嘴)要经常检查。对所有的门窗、门锁定期检修,确保学生宿舍门窗、门锁完好无损,特别要对一楼的各个安全门的门、门锁每周检查一次,并保管好安全门的钥匙。  

五、严禁在宿舍楼内生火做饭,点蜡烛和使用酒精炉等明火用具。  

处理宿舍楼内的火灾事故的基本程序    

一、立即切断配电控制的电源(拔掉总保险)。  

二、立即通知水电科配电房断电。  

三、立即通知电工、管理员、老师等到事发地点(接到通知者10分钟内必须到达)。  

四、火势严重,立即拨打校内电话或外线火警电话119。宿舍楼楼栋管理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严禁临阵脱逃)。  

五、用灭火器(拔掉卡丝,将灭火器倒着,向下按压手柄)对准起火处喷射。  

六、立即打开一楼所有的安全门,疏散楼内人员到安全地带。  

七、因电器(电线线路等)起火,严禁用水灭火。  

八、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宿舍管理人员要迅速疏散其他人员,并立即打开所有通道,同时协助管理员进行灭火,直到将火扑灭为止。  

九、有人受伤,立即送住医院进行治疗,拨打校内医院门诊电话:62658072。  

十、对火灾现场进行保护,直到专业人员赶到为止。宿舍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保卫、消防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预防或处理学生宿舍斗殴事件的基本做法    

安全值班人员注意观察进出学生宿舍人员的行为举止,并及时作出判断,对以下几种行为要引起警觉:  

一、三五成群,不经登记直冲进或冲出学生宿舍。  

二、大声乱骂,口出威胁言语。  

三、喝酒后行为粗野。  

四、手拎棍棒、砖、石、刀具等钝器。  

五、几个人在门外张望,神色可疑。  

六、当发现可疑行为,应马上进行询问、观察,若发现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事情,立即拨打校保卫处电话:62658015、62657997,并报告宿管中心主任和当天值班老师及宿舍楼辅导员,同时,工作人员立即阻止并关好大门,防止外冲内出,把闹事者带到管理室进行隔离,等有关人员处理。  

七、 如发现有受伤者,立即送医院抢救。校医院门诊电话:62658072。  

八、对所发生事件的经过,作好详细记载,以作调查之用。  

处理学生在宿舍内起哄闹事的基本做法    

一、立即通知保卫处、宿管中心主任、当天值班老师、宿舍楼辅导员及学生所在系的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及学工部有关领导(如果是因为宿舍突然停电等引起事端,立即先通知水电部门恢复供电,满足学生的要求,平息事端)。  

二、宿舍管理人员及宿管会干部要立即前往出事的地点,对学生进行劝导平静学生情绪。  

三、对发生事件的楼层、房间、人员,尽快弄清,做好记录。  

四、事件发生后,有关人员要及时协助调查,了解事件详细经过。  

处理学生宿舍被盗事件的基本做法    

一、如果发现学生宿舍被盗,应立即关闭所有外出通道。  

二、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及宿管中心专职辅导员并一起进行搜查。  

三、及时了解宿舍进出登记情况。  

四、维护案发现场,便于破案。  

学生在宿舍楼内突发急病的处理方法    

一、学生在宿舍内突发急病,楼栋管理员应迅速将学生送医院救治,情况特别紧急拨打校医院门诊电话(62658072),保卫处电话。  

二、及时报告宿管中心专职辅导员。  

三、立即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党部支副书记、辅导员。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五月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编号:1012)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学院内发生的火灾事故。  

二、负责院领导    

邹渝、陈永跃  

三、牵头单位    

保卫处、基建后勤处  

四、处置预案    

(一)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火灾事故,立即向牵头单位报告或拨打“119”报警,牵头单位接报后立即向负责院领导报告,学院成立现场指挥部。  

(二)失火单位第一时间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灭初起火灾。  

(三)保卫处负责组织义消队员参与火灾扑救;协助疏散人员、转移贵重财物,解救被困人员;封锁现场,维持秩序,对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消防队到达后,配合其灭火;火灾扑灭后,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统计火灾损失情况、调查事故原因。  

(四)基建后勤处能源运输科负责切断失火部位的电源和提供水源保障;卫生科负责伤员救护工作,危重人员及时转院抢救;基建后勤处提供后勤及物资保障。  

(五)学生处、相关系、部负责做好学生的安抚、安置工作,稳定师生情绪。  

(六)院办负责信息流转,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情况。  

(七)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结果,对相关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105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二级单位安全稳定暨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样本)    

(编号:1013)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相关文件精神,根据《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平安校园建设实施方案》,坚持依法治校,按照“安全、稳定、健康、文明、和谐”的总体要求,落实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制,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无非正常死亡、群死群伤事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内部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上访、聚众闹事等危害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事件;本单位师生员工无严重违法犯罪、无人参与“法轮功”及其它邪教活动。  

二、责任内容    

(一)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二级单位的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人员落实、经费到位。  

(二)加强学生宿舍、能源运输、饮食、卫生安全管理,积极排渣学生宿舍消防、能源运输安全隐患、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病发生。  

(三层层分解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岗位、个人,做到工作任务明确,职责清晰。  

(四)安全稳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管理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能及时、有效、妥善处置突发和偶发事件。  

(五)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杜绝迟报、瞒报、错报、漏报现象发生。  

(六)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把矛盾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不发生集体非正常上访、滋事和群体性事件。  

(七)将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安全教育计划中,广泛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增强师生认识、防范和抵制邪教的意识和自觉性;加大排查监控力度,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活动早发现、早处置,继续实现“四个零目标”。  

(八)认真落实《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健全群防群治防控体系;加强消防、物防、技防设施的管理与维护;避免因麻痹大意、管理不善造成人为安全隐患。  

(九)严格执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参加和配合学院组织的预案演练。  

(十)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各科室对自己管理的重点部位要进行每日巡查,发现问题自行及时整改,发现重大隐患及时逐级上报学院。  

(十一)严格遵守群众性活动申报审批制度,严禁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群众性活动要做到事先周密计划、严密组织,事中责任到人,确保安全。  

(十二)认真执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加强对本科室外来人员的检查和管理,定期开展摸底和清查工作,暂住人口、租赁户登记率达100%。   

三、检查考核    

对本责任书的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将结合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年终量化考核进行。对责任内容未落实和责任目标未实现的二级单位,目标未实现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科室,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二级单位本年度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基建后勤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执一份,有效期一年。  

   

   

   

学院负责人(签字):            二级部门负责人(签字):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编号:1014)  

   

为了贯彻国务院和重庆市有关水电管理和供应的文件精神,切实搞好节约水电和水电基础设施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水电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安全运行。节约能源,计划与市场结合的原则,规范学院水电管理工作。  

第二条 基建后勤处能源运输科是学院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水电设施由学院统一安装,基建后勤处能源运输科负责维修和管理;负责学院水电经费维修管理;负责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追缴;积极主动地为学院水电设施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供学院规划参考使用。  

第三条 加强节能宣传工作,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学院各职能部门和院系应加大节能宣传工作,广大师员工及家属应树立节水、节电意识,养成随手关灯、不开长明灯、不放长流水的好习惯;发现漏水漏电应及时报告能源运输科进行维修。  

第四条 广大师生员工要自觉爱护水电基础设施,共同监督水电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止损坏公物的行为,确保学院用水用电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  水电设施的安装、维修及管理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学院所有的水电安装一般委托能源运输科统一安装。确需交由其他安装队实施的工程,经学院同意,并将工程图纸,安全保证书和使用的材料品牌、规格目录等报能源运输科审查备案,便于以后维修和日常管理,同时,加强安装与修缮的责任制,未经学院同意私自安装,学院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凡施工队不得在有地下管网的地面堆码重物及重载车辆经过。凡由此给学院造成的损失要照价赔偿并照原样恢复。  

第六条  能源运输科全面负责院内水电设施的维护维修。  

第七条  经营性质用房(含教职工住宅外租)场所水电设施的修缮,实行有偿服务,能源运输科按学院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条  已出售的教职工住宅,以水表、电表为界,住宅外部由能运科维护修缮,住宅内部,教职工自行负责。学院租借给教职工的住房,能运科负责楼房竣工时房屋内装备的水电设施的修缮;教职工改变水电设施,能运科不承担其修缮与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院安装的水电设备,用户要爱护使用,任何人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任意安装,拆卸、带走、转让或借出,师生员工迁出公房时,房屋管理部门要验收室内水电设施的完整情况,如有损坏要照价赔偿,到能运科办清赔偿手续方可搬迁、离校。凡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自行安装水电设备者,管理部门有权拆除,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情节轻者,责令其赔偿损失;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水电安全管理    

第十条  加强师生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用电意识,确保安全用电。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全院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各单位增加大功率电器时,要向基建后勤处能源运输科申报,以便统筹调配电力。  

第十二条  新建楼房的用电设计容量,要向能运科通报,以便作出是否需要增容的决策和调整供电方案。  

第十三条  在电力安装工程中,要坚持动力,照明分线制的安装原则,确保用电安全。同时,学院各单位在进行装修时,水电工程确需交给校外工程队安装的,要按照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确保符合行业规范和安全标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学院中多台变压器(以后还会是多个供电点)供电‘容易造成串网等重大事故,因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杜绝用电不安全的行为,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办公室用电的安全管理。严禁下班无人时电器带电运行,以防止火灾发生。  

第十六条  广大师生员工若发现险情和不明断线,应立即通知能运科作停电处理,不得擅自违规操作,以免造成人员伤亡。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室内无人时要断开所有电源,否则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四章  水电费的回收管理    

第十八条  能运科要认真按照商业、办公、生活、工业和建筑等用水用电分类、分别装表计量,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价格实行水电费回收。  

教职工住宅的用水用电,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取水电费,学院承担线损和变损等耗费。严禁偷水偷电,凡有违反者,能运科有权终止其水电供应,并按照相关规定追收或加收水电费。  

第十九条  学院能源回收范围内(含教职工住房)的水电表自然损坏后,其水电费按照损坏前正常的平均用量收取,能运科按照有关法规追收水电费,拒不合作者,能运科有权停止其水电供应。  

第二十条  学院建设施工队的用水用电由学院承办该项目的单位和施工队预先以书面形式与能运科联系。办理用水用电手续,能运科对来校施工队的用水用电要严格管理,并负责追收施工队的水电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成本价计算(即根据其用电用水的类别价格加线损和变损等耗费)。施工队在校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要听从能运科的安排,不得随意使用未经许可的水电设施;若发现有违章使用现象,能运科有权终止其水电供应,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缴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的用水用电,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委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收取水电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院系的实验室(含自己管理的教室和计算机室),实行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相应的实验室或院系承担水电费。同时,对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指定的用水用户住户(含单位),按其指定的特殊价格回收  

第二十三条  为杜绝随意增加空调、烤火炉等大功率电器,学院各院系的空调,烤火炉装表计费,由各院系承担费用;学院各行政职能部门的空调、烤火炉等大功率电器,由财务处、后勤处及能运科核定免费使用的台数,其余的装表计费,由相应部门承担电费。  

第二十四条  院内凡经营性质的用水用电,按照商业用水用电价格收取水电费。  

第二十五条  院内各单位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由用工单位或部门承担其水电费。  

第二十六条  院内常住修缮队由于各种原因不便装表计量的,按照其在院承包的工程金额的1.5%收取水电费。  

第二十七条  凡不按照规定缴纳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能运科由权停止其水电供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能源运输科按照学院委托基建后勤处的管理权限,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基建后勤处能源运输科。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基建后勤处  

                                  00九年六月二十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实施办法  

                          (编号:10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宿舍管理,增强学生文明、团结、自律意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与学习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住宿管理,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学院管理与学生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住宿与作息    

第四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根据招生情况,统一分配。  

第五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和便于新生安排,宿管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对学生宿舍床位进行调整,相关学生及学生所在系应当给予配合。  

第六条  所有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专科(高职)生、成人学生等,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住宿费。  

第七条  新生凭宿管中心开具的入住手续,在相应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并领取寝室钥匙。  

第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调换寝室。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换的,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审核报宿管中心批准,填好《寝室调整通知单》后,方可调换。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在学校住宿。确需住宿的学生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审核报宿管中心批准,并完善相应手续后,按相对集中的原则安排住宿。  

第十条  学生毕业或休学、退学、转学、参军、出国、走读等,须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原住寝室,并退还钥匙。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  

(一)学生宿舍每天早上6点30分开门,晚上11点关门;  

(二)如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宿管中心研究决定,可适当调整开、关门时间;  

(三)在午休时间、晚自习期间和晚上熄灯后,应保持宿舍安静。  

第三章  水电及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按寝室实际人数,定额供水、供电,每人每月享受定额供水3吨、电3度(日光灯及公共照明未列入记费范围),定额每年按十个月计。  

若超额使用,须按规定时间缴纳费用。定额电量用完后,设备将自行断电,多用须提前到学生宿舍用电管理中心购电。  

第十三条  要厉行节约,做到人离寝室关水、关电。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设备设施,由宿管中心统一管理。未经宿管中心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调用学生宿舍设备设施。  

第十五条  学生应爱护并妥善保管宿舍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  严禁损坏走廊指示灯、路灯、电源开关、天花板以及消防器材等公用设施。  

第十七条  学生应保持所住房间原结构、布置及装饰,不得涂画墙面、天花板、地面、桌子、门窗等。  

第十八条  寝室内家具等公用设施由学院统一配置,未经宿管中心同意,学生不得搬出楼外或在寝室间调换。学生按规定调整寝室时,家具及其他公共设备不得擅自搬迁。不属寝室的家具不得搬入使用。  

第十九条  家具、门窗、玻璃、电扇、灯具、水电管线、水表、电表等宿舍设施,不得随意拆装。如有故障或自然损坏,应及时向值班室报修。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公物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人除赔偿损失,视其情节,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实施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宿舍环境与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宿舍公共卫生由清洁工打扫,每天不得少于三次,并随时保洁。  

第二十二条  寝室卫生实行室长负责制,建立卫生值日制度。由室长组织本室人员进行早间内务整理和轮流值日,保持室内干净、整洁。学生须将垃圾倒入楼道的垃圾桶内,不得将垃圾扫到走廊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公共环境,不得乱吐、乱倒、乱扔、乱涂、乱画、乱刻、乱张贴,严禁践踏草地、攀摘花木等。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养成讲卫生、爱劳动的良好习惯。个人物品应放置整齐,坚持每天叠被,整理床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动物。  

第二十六条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应及时报告所在系或宿管中心,学院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学生宿舍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行门卫制度,由管理员专人管理、昼夜值班,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开、关宿舍大门。  

第二十八条  管理员应加强对学生出入的管理。宿舍关闭大门后,晚归学生应主动向管理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情况,经登记后方可入内。有特殊情况需出宿舍的,应出示证件,说明情况,并经学生所在系或者宿管中心批准后,做好登记,方可外出。  

第二十九条  非本宿舍楼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应当说明事由经核实后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方可入内。  

进入学生宿舍的外来人员应当遵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进入学生宿舍的外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宿舍,接受值班人员检查并登记。  

第三十条  学院教师、维修工人等因工作需要进入学生宿舍,应先与管理员联系,佩戴好工作牌后方可进入,并做好进出登记。  

第三十一条  宿舍管理人员可以查验进出本宿舍人员的证件。  

第三十二条  值班室钥匙原则上不外借。  

第三十三条  配发给学生的钥匙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如遗失钥匙,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告并缴纳门锁成本费,由管理员通知维修人员换锁。学生不得擅自更换门锁。  

如将钥匙随意外借、钥匙丢失后不及时报告或擅自更换门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严防火灾、盗窃、诈骗等事故的发生。做到人走关好门窗,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如发现不明人员进入宿舍或房间,应及时报告管理员或保卫处。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私带外来人员进入宿舍,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  

第三十六条  凡住宿在学生宿舍的学生,应当按时回宿舍,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十七条  学生携带大宗物品出宿舍楼,应主动到值班室登记,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经管理员填写出门条后方可离开学生宿舍。否则,管理人员有权询问、扣留可疑或危险物品。  

第三十八条  寒暑假、集体外出实习期间,学生物品应按宿管中心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十条  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改动电线线路,严禁私拉乱接网线、闭路线。  

第四十一条  严禁带入或使用电炉、电磁锅、电热杯、电水壶、电饭煲、热得快、电熨斗、取暖炉、电热毯等违规电器以及5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假冒伪劣电器,不得继  

续使用老化或故障电器。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床上使用灯具,不得将电源插线板  

及电源插口靠近蚊帐、床单等可燃物,不得将电器长期呈通电状态。  

第四十四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走廊和房间里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十五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各种枪支、管制刀具进入宿舍。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中偷盗、诈骗、销赃和抢劫公私财物。  

第四十七条  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或变相赌博。  

第四十八条  禁在宿舍内观看、复制、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四十九条  禁在宿舍内进行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禁在宿舍内推销商品,散发宣传品。如有违反,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收缴其经销商品及经销工具,并交保卫处处理。如因勤工助学,需出具相关证明,并得到宿管中心批准,且其行为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学习。  

第五十一条  严禁攀爬围墙、阳台、门窗及擅自上楼顶等危险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严禁在窗台、阳台上摆放花盆等易坠落物品。  

五十三  严禁在宿舍内进行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它各类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章  文明寝室的条件与评比    

第五十四条  文明寝室的条件:  

(一)组织纪律方面:  

1.遵守国家法律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任何形式的处分;  

2.无私拉乱接电源,无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  

3.寝室成员无浪费水电、损坏公物、破坏公共卫生现象;  

4.寝室内成员团结互助,寝室成员之间无纠纷,吵架,打架现象;  

5.在宿舍内无哄闹、赌博、酗酒现象;  

6.遵守学院作息时间,午休和晚上熄灯后按时就寝,并保持室内安静;   

7.学年内寝室人员无无故晚归、未归现象;  

8.无私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现象。  

(二)思想学习方面:  

1.积极要求进步,热心参与各项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  

2.积极配合教师、管理人员、学生干部工作;  

3.寝室内学习氛围浓厚,寝室成员学年考试无不及格课程。  

(三)清洁卫生方面:  

1.寝室清洁卫生一学期受院级表扬次数达2次以上,学年受表扬次数累计4次以上且学年内未受到清洁卫生通报批评;  

2.室内有适当美化,且无往室外扔果皮、纸屑、泼水或扔其它杂物行为;  

3.清洁卫生以宿管中心和宿管会的检查记录为准,检查标准参见第四款。  

(四)寝室清洁卫生评比细则:  

1.总分100分,扣完为止;  

2.地板干净,无污渍、无杂物,门口无乱倒乱堆现象 (20分);地板未扫扣9分;地板未拖扣5分;墙壁污渍一处扣1分;门口有垃圾扣5分。  

3.门窗、玻璃干净,无污染、无灰尘,室内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10分);手触有灰尘每一处扣2分;乱贴乱画每一处扣2分;  

4.床上卧具、床上用品收放整齐、一致(15分);一个被子未折扣3分;一个铺面不平扣2分;床上物品摆放不整齐每一处扣2分 ;床上夹有灯具一个扣5分;一个床下不齐扣3分;  

5.桌凳干净整洁,凳子、书架摆放整齐有序(15分);桌面不干净扣4分;凳子摆放不整齐每一处扣1分;书架不整齐扣5分;  

6.水瓶、脸盆等生活用具摆放整齐有序,无乱放衣物现象(10分);摆放不统一扣5分;乱放脏衣物每一处扣3分;   

7.便池、水槽干净、无臭味、无污物(10分);便池、水槽有异味扣5分;有污物扣5分;   

8.天花板无蜘蛛网,灯架灯管无灰尘(5分);蜘蛛网每一处扣3分、灰尘每一处扣1分;  

9.整体效果良好,室内显得干净、整洁、美观、舒适(15分)。  

(五)特色寝室在评选文明寝室时,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    

第五十五条  评比时间、比例及办法:  

(一)文明寝室每学年评比一次;  

(二)文明寝室评选比例占全院学生寝室总数的8%;  

(三)各教学单位于每年4月10日之前将申报文明寝室的材料报送学生处审批;  

(四) 在文明寝室卫生评比基础上,结合寝室成员的综合表现(相关材料由各教学单位提供),由学生处委托宿管中心评出文明寝室,连同其材料报学生处审查。  

第五十六条  奖励办法:  

(一)被评为院文明寝室的成员除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综合测评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加分外,并给予表彰;  

(二)市级文明寝室从院级文明寝室中产生;  

(三)凡连续两学年获得学院“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室长将被评为“优秀寝室长”,与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时中享受同等加分;  

(四)文明寝室所在的班级在评选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等先进集体时可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  

第七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照价赔偿损失和支付相应的维修费,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一)人为损坏宿舍楼内的指示灯、路灯、电源开关等公用设施;  

(二)因使用不当,造成宿舍内家具、门窗、水电设施等物品损坏;  

(三)对配给个人的家具、物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  

(四)污染或涂画墙壁、天花板、地面、桌子等;  

(五)因人为原因造成厕所、水槽下水道堵塞;  

第五十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一)擅自调换宿舍,更换门锁;  

(二)无正当理由晚归,每学期累计达三次;  

(三)晚归拒绝登记或登记不真实信息;  

(四)不讲卫生、个人物品放置混乱、床铺不整且教育不改者;  

(五)拥有违规电器或5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或者带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留宿人员或者进入宿舍的外来人员在宿舍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带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晚归每学期累计达五次以上,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寝,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拒绝、阻碍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依校规、校纪进行教育管理工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拖欠水费、电费,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私拉乱接电源,除撤除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假冒伪劣电器,除没收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宿舍内使用蜡烛、酒精灯、煤油炉等明火者,给予警告处分;  

对于引起火警、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如触犯法律、法规,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在宿舍自习、就寝期间,大声喧哗、播放大音量音响设备等,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经商或推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在宿舍内饲养宠物,除没收外,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在宿舍内阅读黄色或反动书籍、收看(收听)黄色或者反动音像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内制作、传播黄色或者反动书籍、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集体宿舍聚众收看、收听黄色或者反动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在宿舍内起哄、敲打器件、向宿舍外摔砸物品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公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行为发生,虽未参与,但身处该寝室的学生负有制止和举报责任,不得有包庇行为,否则一同处分;  

(十五)在宿舍内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在宿舍内酗酒,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七)在宿舍内赌博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在宿舍内盗窃的,视其作案价值,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多次作案,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在宿舍内抢劫的,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在宿舍内诈骗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及多次作案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一)在宿舍内携带、持有枪支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除没收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二)在宿舍内贩卖、私藏、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在宿舍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四)在宿舍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五)故意损坏宿舍内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损失外,视其损坏公物的价值,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六)擅自挪移、使用灭火器材者及故意损坏灭火器材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七)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网线、闭路线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八)熄灯后上网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除依第57、58、59条处理外,未提及的违纪行为,依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走读和校外租房学生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要求,凡全日制在校学生,应当在学院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内集中住宿。  

第六十二条  以下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走读:  

(一)学生家庭离学院较近;  

(二)学生为本校教职工子女的;  

(三)其它特殊的情况,经学院研究同意的。  

第六十三条  对在校内宿舍和公寓安排确有困难,而须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可以申请校外租房。  

第六十四条 走读办理程序:  

(一)办理走读的学生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承诺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行负责,经家长同意,所在系核准后发放《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走读学生申请表》;  

(二)学生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走读学生申请表》一式四份,并转家长签署意见后,上交所在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系党总支公章;  

(三)经学院授权部门批准后,一份由学生带回转交家长;一份由所在系存档;一份由宿管中心存档;一份由宿管中心转交保卫处备案;  

学生办理走读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后两周之内,逾期不予办理。  

第六十五条  校外租房办理程序:  

(一)办理校外租房的学生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说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二)学生必须承诺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行负责,经本人和家长双方签字,所在系核准后发放《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外租房学生申请表》;  

(三)学生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外租房学生申请表》一式四份,上交所在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系党总支公章;  

(四)经学院授权部门批准后,一份由学生带回转交家长;一份由所在系存档;一份由宿管中心存档;一份由宿管中心转交保卫处备案;  

学生办理校外租房住宿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后两周之内,逾期不予办理。  

第六十六条  读学生和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应当做到: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禁止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  

(三)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四)定期给所在系辅导员(班主任)、领导报告学习生活情况;  

(五)走读学生及校外住宿学生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改变,要及时通知本人家长、辅导员(班主任);  

第六十七条  走读和校外租房住宿学生的行为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  

第六十八条  学生所在系党总支,特别是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强对校外租房和走读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九章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由学院授权,学生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中心  

                                                  二〇〇六年五月四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1016)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宿舍管理,增强学生文明、团结、自律意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与学习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住宿管理,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组织管理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进行统一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学生不得随意调换寝室。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换的,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审核报宿管中心批准,填好《寝室调整通知单》后,方可调换。  

第五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在学校住宿。确需住宿的学生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审核报宿管中心批准,并完善相应手续后,按相对集中的原则安排住宿。  

第六条  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  

(一)学生宿舍每天早上六点三十分开门,晚上十一点关门;  

(二)如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宿管中心研究决定,可适当调整开、关门时间;  

(三)在午休时间、晚自习期间和晚上熄灯后,应保持宿舍安静。  

第七条  要厉行节约,做到人离寝室关水、关电。  

第八条  学生应爱护并妥善保管宿舍设备设施。  

第九条  家具、门窗、玻璃、电扇、灯具、水电管线、水表、电表等宿舍设施,不得随意拆装。如有故障或自然损坏,应及时向值班室报修。  

第十条  故意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公物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人除赔偿损失,视其情节,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实施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寝室卫生实行室长负责制,建立卫生值日制度。由室长组织本室人员进行早间内务整理和轮流值日,保持室内干净、整洁。学生须将垃圾倒入楼道的垃圾桶内,不得将垃圾扫到走廊上。  

第十二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动物。  

第十三条  管理员应加强对学生出入的管理。宿舍关闭大门后,晚归学生应主动向管理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情况,经登记后方可入内。有特殊情况需出宿舍的,应出示证件,说明情况,并经学生所在系或者宿管中心批准后,做好登记,方可外出。  

第十四条  非本宿舍楼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应当说明事由经核实后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方可入内。  

进入学生宿舍的外来人员应当遵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进入学生宿舍的外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宿舍,接受值班人员检查并登记。  

第十五条  值班室钥匙原则上不外借。  

第十六条  配发给学生的钥匙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如遗失钥匙,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告并缴纳门锁成本费,由管理员通知维修人员换锁。学生不得擅自更换门锁。  

如将钥匙随意外借、钥匙丢失后不及时报告或擅自更换门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学生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严防火灾、盗窃、诈骗等事故的发生。做到人走关好门窗,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如发现不明人员进入宿舍或房间,应及时报告管理员或保卫处。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私带外来人员进入宿舍,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  

第十九条  凡住宿学生宿舍的学生,应当按规定回宿舍住宿,否则因此而造成的相应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  学生携带大宗物品出宿舍楼,应主动到值班室登记,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经管理员填写出门条后方可离开学生宿舍。否则,管理人员有权询问、扣留可疑或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带入或使用电炉、电磁锅、电热杯、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棒(俗称“热得快”)、电熨斗、取暖炉、烤鞋器、电热毯等违规电器以及5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床上使用灯具,不得将电源插线板及电源插口靠近铁床、蚊帐、床单等可燃物,不得将电器长期呈通电状态。  

第二十三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各种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宿舍。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中偷盗、诈骗、销赃和抢劫公私财物。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或变相赌博。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进行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推销商品,散发宣传品。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进行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它各类违法违纪活动。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中  

                                             二〇〇七年五月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硬件(公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编号:1017)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宿舍硬件管理,共同维护营造良好的住宿环境,依据《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校行办[2014]222号、《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2012]276号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住宿硬件管理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学校管理与学生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宿舍硬件设备设施包括学生宿舍建筑物、家具,门窗、窗帘、水、电、网络设施等。  

第四条  学生寝室内部硬件统一维修维护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维修维护施工人员必须进寝室内部,为了安全起见,学生离校时需将寝室内私有物品妥善保存,贵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现金等)带离学生宿舍,妥善保存。平时大规模维护,学校管理部门需提前2天张贴公告在各楼栋。  

第五条 学生新进驻寝室和退宿时,务必检查硬件完好情况,在硬件情况清单上签字确认,设施设备不完好立即向宿舍管理员报告。   

第六条 学生寝室硬件报修直接在各楼栋宿管员处登记,物业或学校组织人员维修,维修后寝室室长签维修确认单。  

第七条 学生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照价赔偿,并按照相应管理规定处理。原则上谁损坏谁负责,一间寝室不能明确到责任人,同寝室人员共同承担。  

第八条  热水供应设备:按照学校配置的设备按照使用方法正常使用,使用过程中供水不正常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告,供水厂商可进学生寝室内巡查、检修。禁止破坏刷卡机及相应密封条等,严禁自行卸下淋浴蓬头。人为损坏卡机或自行卸下蓬头使用,视为学生违规使用热水。违规使用热水,将实行停水整顿,待处理完成后方可开通。发现一次,供水单位有权按照人均每月充消费30元的标准追缴水费,视其情节可向违规寝室追缴500元以下200元以上的节能降耗费。  

第九条  下水道因管道设备本身原因堵塞,学校负责疏通。使用过程中异物堵塞或物品掉入需疏通或捡拾,产生人工费用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  学生寝室主要设施设备价格表(2015年价格,单位:元),价格可能随时间推移发生变化,以市场价格为准,其他零部件据实处理。  

名  称      

     

门锁      

铁床      

书桌      

书桌      

踏板      

储物柜      

窗帘/副      

桌布      

桌垫      

钥匙(把)      

成本      

价格      

420      

50      

200      

200      

50      

162      

200      

80      

80      

押金      

维修      

人工费      

50      

15      

30      

30      

30      

30      

25      

只能更换      

只能更换      

10元      

   

名  称      

水龙头      

淋雨喷头      

淋雨软管      

刷卡机      

下水道堵塞      

日光灯      

电源插座      

网络插座      

电线      

空调遥控板      

成本      

价格      

15.00      

12.00      

18.00      

500.00      

待核      

30.00      

15.00      

15.00      

10.00元/米      

150.00      

维修      

人工费      

5.00      

3.00      

3.00      

50.00      

10.00      

5.00      

5.00      

5.00      

       

20.00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施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编号:1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合理有效配置资源,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三条  学院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保卫处、院教代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学院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研究决定经营性资产的经营范围,制定招租方式及执行办法。  

2、负责合同的起草、审定和签订。  

3、制定资产的租金、水电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  

4、审批承租人的经营项目。  

5、指导和监督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工作。  

6、研究决定经营性资产租金的调整方案。  

7、研究解决院内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  

1、负责拟订学院经营性资产的规划,经工作小组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2、负责拟订和解释学院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  

3、负责对学院经营性资产的设立、撤销、变更等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建议;  

4、负责拟定学院经营性资产的招标方案和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5、负责对学院经营性资产的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管理;  

6、负责督促学院经营性资产的承租人文明经商,督促承租人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7、负责协调学院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修缮。  

第三章  学院经营性资产的规划    

第七条  学院经营性资产的规划目标为:建立服务功能较为完善,规模适度,竞争有序,便利师生,与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相协调的服务体系。  

第八条  学院经营性资产的规划原则为: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相一致;  

2、服务功能与校园文化建设相协调;  

3、符合学院综合治理的要求。  

第九条  学院经营性资产的经营范围  

在符合学院相关规定和原则的前提下,经营范围由工作小组确定、审批。    

第四章  学院经营性资产的招标管理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经营性资产的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标的和标底的确定  

学院经营性资产的标的和标底由办公室拟定方案后报工作小组审核并批准,重大事项须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学院经营性资产的标底(即租金基价)由办公室根据其地段、面积、服务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提出方案,报工作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招标对象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有经济实力和诚信的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三条  招标时间和合同期限  

统一招标时间原则上为每年六月。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或者二年。  

第十四条  招标实施办法  

依据《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由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代表学院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章 学院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公有用房出租。  

第十六条  租赁期届满后,学院对经营性资产进行重新公开招标。未能继续租赁者应在不减损租赁房产价值的情况下及时自行拆除相关自有产权的设施、设备(不包括装修)。学院不负责剩余商品、相关设施、设备的折旧、收购或保存。  

第十七条  学院经营性资产的承租人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并遵守学院规定,服从学院管理。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纠纷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承租人在与学院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签订安全责任书;租赁期间,承租人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对违反规定引发安全责任事故者,将追究承租方相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承租人在与学院签订租赁合同时,需签订遵守校纪校规、治安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承诺书。  

第二十条  承租人须定期按照合同规定缴纳租金和水、电等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缴费用。逾期不交者将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若仍不缴纳者,学院可视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经营性资产的租赁费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催缴,财务处负责收费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好租赁资产的一切设施、设备,不得私拉私接、偷用水电。如有设施、设备损坏或私拉私接、偷用水电等情况,按照合同规定及学院水电管理的有关办法予以处理。情况严重者,学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严重违反学院管理规定的承租人,学院将采取没收押金、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撤出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期限内,承租者不得转让其承租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服从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管理,并按学院要求主动配合完成各项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O一三年四月一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编号1019)  

     

第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公务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擅自出租出借公务车辆,严禁公务车参与公务以外的婚丧嫁娶、接送子女及亲友上学、旅游、休闲等活动。  

第二条  建立校内单位公务用车审批、登记制度。校内各单位公务用车需提前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公务用车使用审批表》(附表1),并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能源运输科根据用车单位领导审批意见,有偿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并建立公务单车台帐。用车单位须严格登记用车事由、行程等信息,留档备查。  

第三条  因工作原因,暂时保留公务车辆的各单位,需参照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做好审批、登记工作,留档备查。  

第四条  科研工作用车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领导日常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能源运输科负责执行。  

第六条  节假日期间,全部公务车辆统一在校内车库停放并封存。如遇特殊情况,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能源运输科提供公务用车服务。  

第七条  校办、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若重庆市出台高校公务车改革方案,则按新的方案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实施,由校办负责解释。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编号1020)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规范班车安全运行,加强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校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车是自备车辆,主要用于教职工上下班和学生实习等服务。   

第三条 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门窗玻璃保持完好,配备安全锤和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除正常的进行车辆定期年检外,运输服务中心每月对班车车辆进行一次安全完好条件检查。   

第四条 班车实行专人驾驶,未经许可不得交叉驾驶,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学校班车。  

第五条 乘车人员乘车时,严禁携带易爆、易燃、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和有碍其他乘客安全健康的物品。  

第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驾驶证核发机关必须是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无吸毒不良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七条 行车的安全控制  

(一) 驾驶员的聘用严格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基建后勤处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员工聘用制度,确保聘用的驾驶员业务能力过硬。  

(二)车辆调度要合理调配车辆,全面考虑,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的情况出现。  

(三)物业管理中心能源运输部要督促驾驶员加强对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的自我养成,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提高安全意识。  

(四)驾驶员要做好行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车辆自我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不得超速抢道,做到礼让三先,注意交通安全。  

(五)为了行车安全,驾驶员不得熬夜娱乐,不得带病驾车(因身体原因,要及时向调度请假说明),平时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有故障及时处理,不开故障车。  

(六)校内所有车辆行驶速度,并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车辆行驶、停放规定,严禁在校内和市区鸣气喇叭;  

(七) 中心能源运输部日常通过移动电话加强对车辆的动态安全管理。  

第八条 车辆保养职责范围   

(一)下列情况,属驾驶员自行保养  

1、车辆的内外清洁;  

2、各种油、水的检查、添加;  

3、灯光的检查、灯泡的更换;  

4、轮胎的检查、更换和充气。  

(二)下列情况,由驾驶员和维修工共同完成  

1、各种机械的检查和排除;  

2、制动的检查、调整和更换;  

3、机油的定期更换;  

4、各种滤清器的保养、滤清的更换;  

5、各传动部件的检查、紧固和润滑;  

6、传动带的检查、调整和更换。  

三、 下列情况,由维修工检查、驾驶员参与  

1、车辆的定期维修保养;  

2、车辆的年检检修(到指定修理厂)。  

第九条 保养的协调  

(一)凡属驾驶员自行保养的内容,原则上不得提出维修申请,驾驶员应利用出车的间隙时间,主动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辆的完好。  

(二)凡属驾驶员自行保养的内容,在可能影响出车任务,应向车辆调度员提出维修申请,经调度员同意,可请维修工协助维修保养。  

(三)凡属维修工和驾驶员共同维修保养,必须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派工单,经中心主任同意后通知车辆调度员安排。  

(四)车辆定期维修保养,由安全员制订定期维修计划,经部长、中心主任批准后,由维修工填写维保申请单,车辆调度员按维保计划安排。  

(五)车辆年检检修,由安全员制订年检计划,由维修工填写维保申请单,经部长、中心主任批准通知车辆调度员安排。  

(六)所有维保工单统一格式,妥善保存。  

第十条 维修的计划  

(一)有计划的对车辆实施维修保养,是车辆运转良好,行车安全和延长车辆使用年限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对车辆维修、保养的计划性,减少盲目性。  

(二)车辆维修计划,由安全员根据各车的行驶公里数、各车性能对维修保养的要求进行编制,一般维修保养周期不得提前或推迟5%(指公里,根据车辆维护保养规范),可结合车况,在维修保养内容上调整或增加部分必要的小修。  

(三)每年的车辆年度检修,是除定期维修保养外对车辆的又一主要措施,年检计划由安全员制订,安全员应对年检车辆提前做一次系统检查(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仪表等),并根据平时该车辆的安全检查记录,提出除一般年检内容外的补充内容。  

第十一条 维修实施  

(一) 维修工应严格按维保工单的内容进行维修,若要新增维保内容,金额在200元以上,必须经主任批准,并将新增的维保内容及其所用材料认真填入维保工单。  

(二) 维修工应认真按照操作规范和车辆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保养,不得遗漏任何该保养的内容,并应注意生产安全。  

(三)维修更换的零配件,应认真检查后再更换,不得使用伪劣商品。  

(四)所有维修保养内容,必须认真填入维保工单。  

(五)年检车辆必须认真彻底检修后再去年检。  

第十二条 维保验收  

(一)所有维修保养和有关安全维保的工作结束后,必须由安全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及时返工。  

(二)车辆验收后,维保工单经安全员签字送交车队调度员存档,以备查考。  

第十三条 车辆安全检查  

(一)车辆安全检查分每周的车辆抽查、每月的车辆集中检查和特殊任务(如长途出车、重大活动用车、接新生等)的安全检查,具体工作由安全员负责。  

(二)安全员需每周对运行的车辆实施安全抽查,抽查的数量要保证每周对中心运行的车辆轮回一次,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抽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行驶里程;  

2、安全带;  

3、转向;  

4、制动;  

5、轮胎;  

6、引擎;  

7、电路;  

8、油路;  

9、喇叭;  

10、雨刮器;  

11、车门锁;  

12、后视镜;  

13、车灯;  

14、车牌;  

15、仪表;  

(三)每月车辆集中的安全检查除周安全抽查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制动、传动、转向和灯光;特殊任务检查除周安全抽查内容外,还应检查各种长途手续,交待停车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四条 安全行车教育  

(一)安全教育是中心日常工作的重点,每月要定期对全中心驾驶员和修理工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防范措施。  

(二)定期安全教育的学习,除有外出任务的所有人都应参加,并由安全员做好考勤记录,无故不参加按缺勤处理。  

(三)安全学习由主任负责,主要内容如下  

1、交通法规、车辆管理制度;  

2、交通安全信息;  

3、车辆安全检查考评;  

4、交通事故安全预防;  

5、安全经验交流;  

6、交通安全事故的分析。  

(四)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对全体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的培训,强化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 每次安全学习要认真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第二篇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及岗位设置    

(编号:1021)  

       

一、职责范围    

物业管理及服务中心作为学校基建后勤处常设科室,主要承担两校区物业服务社会单位监管及费用审核、全校绿化园林养护、苗圃管理、校区水电气运转管理及零星维修、维护,经营性资产管理,学生宿舍水电管理,运输保障及校外交通车管理等主要工作。  

1、负责学校两校区教学楼、实验楼及行政办公楼的物业运行管理。  

2、负责全校师生水、电、气等能源供给管理及日常维护。  

3、负责学校授权额度的水电维修、零星维修工程的组织及管理。  

4、负责学府大道校区教职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5、负责全校公共区域、学生公寓区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6、负责两校区公共区域保洁工作的监管。  

7、负责两校区校园绿化和苗圃花木养护的监管。  

8、负责两校区全年垃圾处置费缴纳及垃圾清运工作。  

9、负责两校区全年排污费用代学校交纳工作。  

10、负责两校区经营性资产、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11、交通运输保障及校外交通车租赁及管理。  

12、负责两校区公共部份水电的管理。  

13、负责两校区物业服务社会单位的前期招标、考核、费用支付等系列巩固走。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物业管理及服务中心岗位设置    

(一)中心机构设置  

  中心共设立两个二级管理部门  

   1、综合管理部(含两校区物业服务监管、绿化养护苗圃监管、零星维修监管、经营性资产管理等);  

   2、能源运输保障部(含两校区常规水电维修、值班;交通车监管、车队运行及管理);  

三、物业管理及服务中心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编制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研究提出中心绩效分配方案方案。  

3)根据中心经营管理需要,负责拟定中心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建议中心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  

4)负责组织物业中心员工学习、培训和日常管理、考核,不断地提高员工思想素质和技术素质。  

5)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关规定。  

6)做好校内后勤保障服务,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学习、生活等提供优质服务。  

7)负责中心校内、校外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管理部  

岗位一:综合部部长岗  

1、负责各种会议的记录,协助领导搞好接待工作和有关文件、工作计划、报告、总结等的草拟工作;  

2、负责宣传、报道工作、工作简报的组稿、编辑、分发工作;  

3、负责全校店面、门面的使用、租赁、租金回收工作,店面维修管理及报修等工作;  

5、负责学府锦园车库、门面租赁管理工作;  

6、负责监管两校区物业绿化的工作安排,完成绿化日常工作及学校大型活动、会议的花卉布置工作;  

7、负责制定清洁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管两校区学校的环卫、绿化工作;  

8、负责绿化和卫生工作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9、负责监管两校区垃圾清运工作,并负责环卫出渣外运合同签订工作;  

10、负责苗圃花房的育苗、引种和栽培,推广新技术,并负责防治病虫害等技术指导工作,做好花卉树木的植保工作;  

11、负责校园内各种名贵花卉、树木、盆景的立档工作;  

12、负责两校区的白蚁防治工作;  

13、负责监管两校区生化池的清掏工作;  

14、负责两校区“灭四害”专项工作;  

15、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岗位二:维修岗  

1、负责部门国资管理。物资入库前必须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在确定名称、型号、规格、质量、数量和金额无误之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负责提供物资采购的数量、规格等;负责监管两校区零星维修、开水器维修采购等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物业服务平台建设等中心专项建设任务的牵头工作;  

4、负责中心工作、业务的档案管理;  

5、协助领导按照两校区物业管理合同的要求,负责监督管理两校区物业服务工作;  

6、负责两校区学生宿舍家具、热水、空调等硬件设备管理;  

7、负责两校区教学、学生宿舍区域开水器设备日常维护、更换监管;  

8、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岗位三:物业外包服务监管岗  

1、按照两校区物业管理合同的要求,负责监督管理两校区一线物业服务工作,重点监督物业服务公司校区内的环境保洁质量要求、人员岗位到岗情况督查等,并认真做好督查记录,做好对物业服务单位考核工作;  

2、协助做好物业服务平台建设等中心专项建设任务的牵头工作;  

3、协助做好两校区学生宿舍家具、热水、空调等硬件设备管理;  

4、负责两校区全年排污费用代学校交纳工作;  

5、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能源运输部(能运部部长岗、学府大道校区水电监管岗、南山校区水电监管岗、车队监管岗、驾驶员岗)  

1、负责学院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及各项业务工作。  

2、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统计业务能力,做到业务熟悉、数据准确、报表规范,按时报送。  

3、负责组织实施月度教职工及单位的水、电、气抄表工作,按时完成教职工水、电、气收费核算,报财务处扣款。  

4、负责填报各单位耗能统计表及缴款通知单,做好对内对外的月报、季报、年报耗能统计表  

5、负责搞好能源统计耗能分析,找出超耗能源原因,及时提供领导所需各类数据。  

6、每月按期办理核对水、电、气应付款。  

7、完成好中心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8、交通运输保障及校外交通车租赁及管理。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重要事项议事规则    

(编号:1022)  

   

一、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中心重要事项议事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二、议事原则    

1、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中心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2、讨论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时,应邀请职工代表,中心工会干部到会,并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议事范围    

1、研究落实上级部门要求中心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2、研究制定或调整中心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事宜。  

3、研究决定中心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决策。  

4、研究讨论中心组织机构的变动问题。  

5、研究决定中心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职工岗位调整以及职称职级评聘、奖惩等事宜以及其他重大人事问题。  

6、研究决定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情况。  

7、研究决定中心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8、研究决定中心发展战略、年度计划以及执行情况等。  

9、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议事程序    

1、提出预案  

预案通常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预案可以由二级部门提出,也可由中心领导提出。二级部门提出的预案需经分管领导审查,报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会议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  

凡涉及中心重大事项、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分管领导应带头做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  

会议议题和材料(涉及人事任免、调整等属于保密的事项除外)一般提前一天(或根据领导指示办理)发给与会人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  

4、集体议事和表决  

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二级部门负责人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与会人员进行讨论。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取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与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如果分管领导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分管领导的意见。对需要决议的问题发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应向上级部门请示后,再作决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合开会讨论修订。  

5、形成会议纪要。  

每次会议应认真做好议事的相关准备工作和详细记录。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按年度编号,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办法。  

6、会议的召集和纪要的撰写。  

一般情况由综合部负责会议的召集和纪要的撰写、印发。必要时,也可由中心领导直接召集和撰写纪要。  

五、其他相关规定    

1、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2、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3、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具体讨论决定。  

4、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对会议决定的机密事项,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5、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班子报告。  

六、本规则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七、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编号:1023)  

一、目的和意义  

印章是中心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中心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如下中心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二、中心印章包括: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公章。  

三、公章由综合部部长或专人保管。  

四、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一般性通知、领导签发的普通文件和公函、水电数据、普通证明材料等,由综合部部长负责审核;若需要加盖重要文件、财务报表、经济合同等重要资料时,需经中心领导核准。  

五、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认真核对用印材料,明确用印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方可盖印。不得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如确因特殊原因需由其他人员代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在场监印。  

六、原则上不得在各类空白证书、证件、图表及其他材料上用印,因特殊原因需盖空白印章的,必须经中心主任书面批准。  

七、严禁公章、财务印章独立带离中心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财务印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经中心领导审核同意,并确保印章安全。  

八、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批准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九、中心印章只适用于与中心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中心利益之行为。对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以及非法使用印章的,视情节予以处理。给中心造成损失的,中心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建立重要资料用印登记规定。对重要资料用印的使用必须逐次登记,使用人应在登记薄上签字,年终将用印登记簿整理归档。  

十一、本规定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编号:1024)  

、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的经费管理及监督,明确财务审批权限,规范财经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中心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的经费管理体制。  

三、中心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经费使用原则。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切实履行审批职责,经办人和审批人应对需要办理的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中心主任负责本单位经费的审批。中心主任发生的借款和报销,由基建后勤管理处领导审批。核算员负责与学校财务处联系日常财务工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心发给个人的劳务、津补贴等人员经费以职工个人银行卡的方式发放。  

六、中心的各项经费开支,必须遵守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学校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凡超出规定乱支滥发的,由审批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追回。  

七、中心的经费报销按照《**报账规程》的规定办理。  

八、预算内经费审批权限  

预算内经费是指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下达给中心的经费。  

1、人员经费的审批。中心上报的人员经费开支相关纸质文档必须有领款人、经办人、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中心公章,由中心审批加盖公章后送财务处在相关经费中列支。具体要求按照《**劳务酬金发放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九、经常性经费的审批  

1、日常性公用经费的审批。中心日常公用经费由经费使用部门的分管副主任核准,由中心主任审批。  

2、差旅费的审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经常性专项经费的审批  

1、设备购置费的审批。由设备使用部门的分管副主任核准,由中心主任审批。  

2、维大修经费的审批。由负责维大修部门的分管副主任核准,由中心主任审批。  

十一、不可预见经费由基建后勤管理处领导审批。  

十二、预算外经费的审批权限  

预算外经费是指中心创收提成部分  

1、日常公用经费由经费使用部门的分管副主任核准,由中心主任审批。  

2、人员经费由中心主任审批并加盖该中心公章,交财务处办理。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具体要求按照《**劳务酬金发放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收费管理规定    

(编号:1025)  

   

一、目的和意义  

为了规范本中心各管理处收费工作的管理,完善收费记录等基础会计工作,加强对管理处收费工作的会计监督,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订的强制性规定,中心员工必须执行,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  

三、收费工作是中心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全力配合中心业务的开展,同时也需要其他部门员工的参与和配合。  

四、部门负责人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管理本部门收费工作,并对本部门收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五、收费管理制度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各部门收费行为,保证收费资料真实、完整;  

(二)不相容职务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三)建立并完善收费记录制度,保证各类相关账册的记录准确,并做到数据来源清晰、账账相符;  

(四)各类数据应及时上报中心核算人员,保证财务数据及时传递,为管理活动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五)加强对本中心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计监督;  

六、收费分工  

(一)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收费业务授权批准、收费业务执行、收费稽核检查等工作应由不同的人员执行,以达到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二)以下工作是不相容的:  

1、收费金额确认工作与收费工作;  

2、水、电、气等费用的抄表工作与收费工作;  

3、装修押金收取标准、押金退回的确认工作与收费工作;  

4、应收款的记录工作与收费工作;  

(三)收费工作分工如下:  

1、物管员负责应收管理费、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收取标准、收费起止时间的确认工作;  

2、物管员负责确定押金收取标准、押金准退批准及处理工作;  

3、抄表员负责辖区所有的水电表的抄录工作;  

4、数据统计员负责数据的统计工作;  

5、收费管理员负责以上各项经确认的收、付款内容进行收、付款作业,登记现金账;  

6、核算人员负责收付款业务的稽核工作。  

七、收费程序  

(一)物业管理费及保证金金的收费程序:物管员每半年清理一次职工住宅自交物管费,按期催收。根据相关文件及管理情况确认当期应收金额,打印应收清单,经分管主任签名确认后,报送中心核算人员。  

(二)除非得到中心主任或处长的授权、任何人无权减免应收款项。收费员应严格按照上报的各项收费清单收费,如有减免应收款项的,应有中心主任或处长的亲笔签名,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以备查验。  

(三)水电费的收取程序:抄表员应在当月21日前抄录水、电表,每月21日前完成抄表,查抄率达到95%以上;报数据统计员,据以计算相关费用,数据录入及报表须在25日前完成,区分代收代付和公用自用情况,并在28日前报中心分管领导和中心核算人员。核算人员在次月3日内将数据返回,次月1-10日内完成催收工作,每月15号前完清缴费,做到当月结清水电费。  

(四)押金的收退程序:收取各类押金时,由物管员根据相关规定收费标准,填制收费通知单,核算人员根据通知单收取押金。退押金时,由物管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退款金额,并报中心主任签名,必须建立相应的《押金收退记录本》登记押金收、退、存情况,并每月与核算人员核对。  

八、本规定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编号:1026)  

一、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中心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中心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二、中心固定资产是指中心占有使用的归学校所有,并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  

三、本细则中的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  

四、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其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  

(三)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和账卡管理,做到账卡、账账、账实三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五、中心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制。  

六、综合管理部为中心固定资产的主要管理机构,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中心资产的日常监管工作。综合管理部设立兼职资产管理员,按分管权限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各类固定资产坚持“谁经手谁负责”的登记制度,即固定资产在形成之后,其经手形成的部门或个人必须及时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验证、登记、建账(卡)手续。  

八、综合管理部认真做好固定资产账务登记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九、各资产使用部门应认真建立并做好本部门所占用中心固定资产的流水账和分类明细账。  

十、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使中心固定资产在规定的使用时限内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若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恢复其使用功能。  

十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如有多余闲置不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主动报告综合管理部进行统一调剂。综合管理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无偿调出,有偿转让,出租、出借等手续,所得收入全部上缴中心。  

十二、中心的固定资产个人不得占用。员工调换工作岗位,必须向所在部门或综合管理部办理移交手续;离职时,应如数归还所占用的固定资产。离职员工在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尚未完成前,暂不办理离职手续和工资结算手续。  

十三、为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中心根据“优化配置”的原则,可以对各部门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十四、固定资产处置的形式为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确已丧失效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或市场缺少主要零配件不能修复的;由于某种原因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或能源消耗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又难以改造的可申请报废。  

十五、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综合管理部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报中心主任进行核准。  

(四)回收残值上缴财务,核减固定资产。  

十六、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中心固定资产丢失和损坏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  

十七、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要自行清查至少一次,核对账(卡)物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上报中心。  

十八、综合管理部对管理的固定资产实行报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账(卡)物核对无误后,如实填写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上报中心。  

十九、本细则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二十、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编号:1027)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零星物资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依据《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本科室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中心物资采购范围:中心负责的水电、家具等零星维修材料采购、学校二级部门提出的植物配置需求采购、校园绿化零星移补栽植物采购、中心负责的其他物资采购等。  

 物资采购工作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单次总价超过1000元的采购,需报计划,经基建后勤处处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采购,由中心实施采购。单次采购经费超过5万元(含5万元),需报处务会审议通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单次采购经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需报学校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物资采购时,中心成立由中心科长牵头的采购小组(成员需三人及三人以上),在坚持质量第一、货比三家(最少选择三家厂商进行比价)、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性价比高的物资进行采购。常规的物资采购,中心可按照相关程序确定两家采购协议单位进行定点采购。  

 在进行采购时,应坚持节约经费的原则,凡能打包采购的避免零星采购。  

 物资采购实行经手、验收、入账分人管理,建立规范的台账。  

 学校纪检审,机关四总支二支部纪检委员负责对中心物资采购进行监督。  

 对不符合采购管理办法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流程图(以植物采购为例)  

1. 植物采购流程图:  

     

                                                                                                                                                          

                                                                                   

                                                                         

                                                                            

                                                              

   

   

2. 
维修材料及其他采购流程图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库房管理办法    

(编号:1028)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库房管理,规范库房管理程序,充分发挥库房对物资的调配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库房是指存放维修材料、家具、床上用品以及零星物品的场地。  

第三条库房管理应按照“按程序审批、依单据发放、照实发放、定时盘存”的管理原则,并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各项工作。  

第四条采购员采购的物资到货后,库管员应按照货物清单所列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核对、清点,并经使用部门及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五条库管员对购回物资要严格把关,对未经许可采购的物资、与采购计划不符的物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物资不得验收入库。  

第六条库管员在对入库物资核对、清点后,采购员及时填写《入库单》,经采购员、库管员、料账员、部门主管、财务人员签字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七条物资入库后,库管员应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做到“二齐、三清、四定位”。  

“二齐”为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三清”为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标示清;  

“四定位”为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第八条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单独设区分类堆码和存放,并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示。  

第九条库房中每一规格型号的物资都要贴上标签,标签要格式规范,内容准确,以免混淆。  

第十条库管员凭领料人的《领料单》如实发放,若《领料单》没有部门负责人或中心领导签字以及字据不清或被涂改的,库管员有权拒发物资。  

第十一条库管员应根据进货时间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物资。  

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库房内拿走任何物资,不得在货架或货位中乱翻乱动,库管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第十三条凡以旧换新的物资一律交旧领新。  

第十四条库管员应加强库房巡查工作,及时掌握库存情况,最大限度减少物资损耗,确保库房物资安全和完好。  

第十五条库房应保持干净、整洁、规范,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做好库房的防火、防盗、防损、防潮、防尘、避光、防虫、防鼠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库存物资明细账,做好物资进出的记账工作。  

第十七条库存材料出现损益以及报废时,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做好库房物资盘存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料账员、库管员因岗位发生变化时,须在离岗前进行一次库房盘存,待账目清楚之后方能办理交接或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安全管理细则    

(编号:1029)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一)认真落实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规章,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良好的生产和管理秩序。  

(二)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二条安全管理机构  

成立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中心主任  

成员:中心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  

(一)第四条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使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熟悉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火警电话和报警程序,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三)加强新入职员工和新调换工作岗位员工的安全教育。  

(四)值班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值班场所进行安全守卫,确保一方安全。并根据工作安排和具体情况加强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设施的安全巡查工作,查看各类设施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或汇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值班期间24小时不缺人,安全检查、巡查记录齐全。严禁安全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六)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值班和防火检查工作。  

第四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一)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二)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三)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严禁在生产经营、教育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五)严禁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五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一)消防重点部位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掌握使用方法。  

(二)对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指定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定期检查检测各类消防器材和设施,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应齐全。  

第六条安全隐患整改  

(一)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不能当场消除的安全隐患、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方案,拟定整改措施,期限整改。在安全隐患未消防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三)安全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及时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中心汇报,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中心存档备查。  

(四)对学校职能部门以及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安全隐患,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报告,报送学校职能部门或公安消防机构。  

(五)员工在工作中有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应当责成当事人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用火用电管理  

(一)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场所或区域,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二)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要求,必须由持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使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三)严禁拉设临时线路,私接电源,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严禁在消防重点部位等禁火区域吸烟和使用明火。  

(四)做好电气设备检测工作(包括防雷、防静电),检测记录资料齐全。  

第八条义务消防员的组织管理  

(一)义务消防员由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规模、人数和职责范围,人员由各部门负责挑选和管理,报中心审批。  

(二)义务消防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素质和身体素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实战技能演练。义务消防人员因工作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替补。  

(三)年终进行消防工作总结,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一)安全重点场所必须制定应急疏散预案。  

(二)组织机构健全,应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正确。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得当。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到位。  

(六)按照应急疏散预案定期举行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条安全责任考核奖惩  

(一)中心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中心主任为中心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中心的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心指定一位副主任为中心安全工作管理人,具体负责中心的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  

(二)部门负责人为部门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中心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负责人、义务消防员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责任制,逐级负责,垂直管理。  

(四)对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每学期有小结,年终进行总结评比。  

(五)对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工作措施落实,安全组织制度健全,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或在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重点岗位根据有关规定来确定安全检查的范围和时间。各部门每个月末进行一次例行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定期组织义务消防人员和相关人员,重点检查火源、电源及其它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和设备。  

(三)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立即进行整改。对不能当场进行整改的,中心将及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督促落实,限期整改。  

(四)对能够整改而不认真进行整改的,拒绝或拖延整改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编号:1030)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确保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促进中心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息公开原则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实施中心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主动公开的信息  

1)中心的基本情况,包括中心简介、工作职责、机构设置,联系方式等。  

2)中心现行规章制度及办事流程。  

3)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4)中心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批准部门。  

5)中心员工考核、奖惩、评优等事项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6)员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教育培训、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等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  

7)大宗物资采购、工程维大修、门面租赁等招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8)中心经费收支情况,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9)公共安全、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重大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10)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2、依照申请公开的信息  

中心员工以及学校师生因工作、生活需要,向中心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时,中心要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要为他们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3、免于公开的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公开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用网上公开、会议公开、文件公开、信息栏张贴公开等形式。也可采取其他稳妥有效的方式和渠道进行信息公开。  

第五条信息公开的时限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心应尽可能在信息产生后的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不得超过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30日。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中心要做好已公开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中心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中心应随着情况的发展和变化,及时调整、充实、完善公开信息的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本细则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编号:1031)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中心资料规范管理,做好日常资料的清理、归类和存档等相关工作,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料管理原则  

按照“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和“及时、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的原则实施中心的资料整理工作。  

第三条专业技术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资料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资料管理的范围和分类  

根据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工作性质,各类资料分为十一个大类,分别是:  

1、请示报告函件等文件类资料  

包括中心向基建后勤管理处、学校职能部门以及政府职能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函等各类文件,同时包括中心各二级部门向中心报送的请示、报告等各类资料。  

2、合同类资料  

中心没有权限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按照学校签订相关程序进行,统一报基建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查和订立。中心作为经办人应做好各项合同订立的前期各种准备工作,各项资料应齐备、完整、准确、合法。中心可以保存相关合同的复印件。  

3、规章制度类资料  

包括中心的各项规章、办法、实施细则、应急预案、操作规范以及各种方案等。  

4、零星维修资料  

包括中心负责的维大修项目、单项工程各类工程管理资料(材料认价资料、材料验收、工程量签证、工程量收方、工程变更等相关资料)、工程验收资料、结算审计资料、财务决算资料以及资产转固资料等。  

5、财务资料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不设会计岗位,但设核算员岗位,中心应做好账务报销的前期各种准备工作,各种票据和各项资料应齐备、完整、准确、合法。同时,做好与财务工作相关的各种资料的管理,包括水电费明细表、采购原始单据、材料采购纪要、入库单、出库单、领料单等、各类物资台账。  

6、会议资料  

包括各类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特别是涉及到决策的会议,应坚持集体决策并有相关记录。  

7、人事资料  

包括职工基本情况统计资料、职工考核资料、收入分配资料以及招聘录用资料等。  

8、固定资产资料  

包括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报废以及无形资产等。  

9、考核资料  

包括日常考核检查记录、员工每月日常考核结果、对社会企业的考核资料、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结果等资料。  

10、安全管理资料  

涉及到物业服务安全管理方面的资料、上报基建后勤管理处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资料、各项安全检查报告以及记录等。  

11、其他资料  

第五条资料的管理规定  

1、管理的总体原则  

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按照中心和各二级部门所承担的职责进行分级管理。中心主要领导和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对所有的资料承担主要管理责任,中心分管领导按照分管职责承担分管责任。  

资料管理要纳入职工年终考核,可实行一票否决。  

2、各类型资料的管理  

1)请示报告函件等文件类资料的管理  

向基建后勤管理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函件类文件原件统一归口到综合部管理,其他部门可留存复印件,  

2)合同类资料的管理  

中心自存的合同复印件中,涉及对外经济合同统一归口综合部保管;人员聘用合同统一由管理部管理;门面租赁合同统一由物管部管理;社会企业服务合同由具体监管部门分别管理。  

3)规章制度类资料的管理  

所有涉及到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制度汇编资料由综合部保存,各二级部门可保留复印件。  

4)建设工程资料的管理  

建设工程资料归档主要由工程维修部负责管理,综合部配合。工程资料保管年限为30年,移交资料时候手续必须齐全。  

5)财务资料以及会议资料的管理  

中心财务资料和中心召开的会议资料统一由综合部管理,各二级部门召开的会议形成的资料自行保存。  

6)人事资料、固定资产资料、考核资料、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  

人事资料、固定资产资料、考核资料、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由综合部管理。社会企业监管部门可保存相关考核资料的复印件。  

7)其他资料的管理  

按照中心工作职责与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条本细则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对参与社会服务企业考核办法    

(编号:1032)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规范学校参与社会服务企业的行为,提高服务保障水平,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后勤社会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  

1、参与物业外包服务的社会企业;  

2、参与空调租赁及维保的社会企业;  

3、参与集中供热服务的社会企业;  

4、参与开水器维修服务的社会企业;  

5、参与定制公交、公务用车租赁的社会企业;  

6、参与校内外经营性资产的社会企业和个人工商业者;  

7、参与共享洗衣服务的社会企业;  

8、参与其他服务的社会企业和个人工商业者。  

第三条考核内容  

按照学校与参与社会服务企业订立的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监督和考核。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参照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条考核原则  

1、过错原则。指参与社会服务企业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处罚和扣分。  

2、一事不重罚原则。指对参与社会服务企业的同一过错行为,在对其考核时,其分值在同一考核周期内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考核周期  

对参与物业服务、绿化养护服务的考核周期为一个月,其他企业的考核周期为半年。  

第六条考核办法  

1、考核组织。考核工作除学生公寓区的物业管理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考核外,其他社会企业的考核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但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对考核进行统一汇总。  

2、考核方法。考核可采取日常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3、考核程序  

1)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考核检查记录。  

2)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企业提出口头警告、口头整改以及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完成,并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3)对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处罚条款,确定处罚金额,并及时下发《处罚通知书》。根据条款约定还应扣分的,应做扣分处理。  

第七条考核分值和考核等级。  

社会企业的考核分值为百分制,不加分,不为负分。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扣款金额、扣分数值和等级评定,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八条考核结果汇总和公布  

1、对参与物业服务、绿化养护企业的考核每月25日进行汇总,并将结果在每月26日前上报基建后勤管理处。  

2、每半年汇总全部参与社会服务企业的考核情况,并将结果在每年的6月底、12月底上报基建后勤管理处。  

第九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评和合同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本办法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值班管理规定    

(编号:1033)  

   

能源运输部水电值班在学院,基建后勤处及能源运输部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全院的水电管理,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水电设施的安装,维修工作。  

一、对水电管理、维修人员的基本要求:  

1、水电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爱岗敬业的精神,自觉学习钻研业务技术知识,努力提高技术水平。  

2、水电维修人员必须具有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生活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满意的服务。特别是面对学生时,对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做好解释,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忍辱负重,决不能与学生发生对抗。上门服务时不得随意动用或移动用户物品,需要动用或移动的必须征得用户同意。  

3、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采购人员要货比三家,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学院节省每一分钱。保管人员按保管制度的要求做好材料入库出库记录,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保管室拿取物品,必须填好领料单,注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及用途,领料人签名,由保管员按单发放。  

4、值班人员必须按科里的要求:谁值班谁负责,在编的工作人员是值班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做好电气运行记录,做好报修电话记录,接电话时必须坚持文明礼貌用语,态度和蔼,按轻重缓急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及时到位。值班期间发生重大事件必须向科长汇报请示。  

二、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遵守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请假。  

三、安装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无电当有电操作,全面做好安全工作。  

四、水电工作人员必须为学院管好水、电、防止跑、冒、滴、漏,坚持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维修解决。做好节水、节电工作。  

五、做好水、电气运行记录,综合归类,建立技术档案,做好水、电、气的收支情况的数据统计,按月度、季度、年度出报表;做好水、电用量的周、月用量曲线表,以及水电安装,维修的大事记录。  

六、水电工作人员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要善待临工,做他们的良师和朋友,出现重大事故情况要主动到现场,群策群力解决问题。建设一支团结和谐拼搏奋进的团队。  

七、实行考评奖惩制度  

1、对年终考评合格者进行表彰奖励。  

2、考评基本合格者取消年终奖励。  

有下列违反劳动纪律或影响集体行为的,在全科大会上作深刻检查。  

1、不遵守劳动纪律,有迟到,早退的;值班时间不在岗,未造成事故影响的。  

2、与学生或用户因为服务态度不端正发生矛盾的。  

3、有下列因为工作失职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停发当月奖金或进行经济赔偿。  

1)发生停电、停水和其它电气故障,值班人员不在岗位不作为的。  

2)违反电气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  

3)以上行为造成事故能用经济指标核算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5%进行赔偿。  

4)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导致电气系统瘫痪等无法用经济核算的,上报学院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加班管理规定    

(编号:1034)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保证中心正常工作秩序不间断和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同时规范加班管理和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和降低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各部门所有员工(含学校正式职工和社会用工)的加班均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中心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为了完成本应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正常工作而加班的,原则上不计加班报酬。因工作职责关系和特殊需要以及紧急情况下需要加班,在经过一定的审核程序后,中心可支付相应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四条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原则上遵照“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加班申请表》,说明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及加班时间,报中心分管领导核准。  

第五条因突发任务不能事前申报加班的,可按照“先安排,后完善手续”的原则办理,但事前须报告分管领导同意,事后三天内完善手续。  

第六条双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按照中心要求安排员工值班的,视为加班。凡不属于《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值班管理规定》中规定范围的非工作时间值守岗位的,均纳入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第八条学校正式职工加班的报酬标准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社会用工原则上按照国家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心实际情况而制定。其中,社会用工中享受部门主管待遇的人员,加班报酬标准按照学校正式职工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中心对加班员工的报酬原则上用货币支付。若员工申请补休并经中心同意后可安排补休而不发货币报酬。  

第十一条加班时间的计算。加班按照实际加班时间段来计算报酬(业务部门特殊情况除外)。正常加班1天的时间计算方法为:从正常上班时间至正常下班时间。加班时间既可折算成天数,也可折算成小时。具体时间的计算方法为:  

(一)未满半个小时的不计算报酬;  

(二)满1个小时而未满1.5个小时的,按1个小时计算报酬(以此类推)。  

(三)满4个小时的折算为半天,满8个小时的折算为1天。  

第十二条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未经核准的加班视为无效,中心不计发报酬。  

第十三条加班不报销车费(中心核准的除外)。  

第十四条加班人员应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五条员工虚报加班骗取报酬的,除追回多报的金额外,另按多报金额的1-5倍进行处罚,并扣10-20分/次;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并扣20-40分/次。  

十六条部门考勤人员或部门负责人徇私舞弊或工作不负责任,放任、默许或纵容虚报加班行为的,扣10-20分/次;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并扣20-40分/次。  

第十七条各部门在每月21日下午5时前,认真、规范、准确填写《加班报酬发放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综合部存档,并作为发放加班费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员工累计的加班未休假的天数只限当年有效,跨年度后无效,中心也不给予任何报酬(特殊情况经中心核准的除外)。  

第十九条员工出差和培训学习以及请事假(病假)期间,中途回单位完成耽误的本职工作而加班的不计发报酬,特殊情况按照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加班不能冲减病假和事假。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绿化养护管理规定    

(编号:1035)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一)为巩固我校已取得的绿化成果,把我校校园建设成环境优雅、文明整洁,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并参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校园范围内的所有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三)**基建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校园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中心负责校园绿化养护与管理工作。  

(四)校园绿化管理的具体范围是:校园内道路两侧行道树及附属绿化带;校园内各专用绿地;校园内各庭院及庭园绿地;家属区及生活服务区各庭园地;校园内尚未绿化的预留绿地。  

(五)动员并组织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加校园绿化、美化建设,履行全民植树义务,提高我校绿化覆盖及绿化水平。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协助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搞好学校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  

(六)对在校园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绿化规划和建设  

(一)校园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校园生态环境与丰富校园景观为原则,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人文资源,结合学校发展及区域功能要求,合理规划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防护绿地、风景绿地和生产绿地等。  

(二)校园绿化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草坪、乔木、灌木相结合,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建设园林、环保和生态型校园。  

(三)校园绿化总体规划由基建后勤管理处制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纳入学校总体规划,由基建后勤管理处具体组织并实施。  

(四)学校各种新建项目中,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地和绿化经费,每项建设工程留用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30%,具体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学校根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绿地率统一确定。  

(五)校园绿化工程施工应当按学校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按验收有关程序和规定,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六)校园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学校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校园绿化建设需要,适当建立育苗生产基地或苗圃,培育优良种苗,以达到补充苗木来源作用。  

第三条绿化养护与管理  

(一)校园绿化实行以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管养为主、师生员工义务劳动为辅的管理办法,以全员参与绿化管理为指导思想。  

(二)师生员工自有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在学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养部门的指导下自行养护。  

(三)加强校园绿化的管理,搞好校园绿化植物的修剪、施肥、灌水、打药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绿化植物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四)有计划地增加绿化指标,努力提高绿化质量,因地制宜,逐步增设山石水体及园林小区的配置,同时要搞好重点区段的盆花盆树的摆设。  

(五)绿化管养应按照绿地养护规范,认真做好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补植、修剪、病虫害防治、美化布置、防寒、防风等养护工作及垃圾清扫和卫生保洁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应及时修建扶正。  

(六)绿地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灌溉和排水系统,确保园林植物水分供应和防涝要求。  

(七)水电、通讯等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要合理安排。地上管线要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要按有关规范与树木及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一般应在1m以上,最低不得少于50cm),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管线施工先于绿化施工的,应尽可能靠一边布线,给树木种植留出必需空间。  

(八)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按国家有关古树名木管理要求进行养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管辖范围内的绿化花木,均属学校的固定财产,任何人(或单位)都不得任意损坏或占为己有。  

(九)校内各种基建及管线项目施工中,确需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须事先向基建后勤管理处申报,经主管校长批准,部分树木须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十)禁止开荒种地,对校内的预留地或荒地要按计划逐年绿化,力争短期内全覆盖,对已有绿地要加强维护。  

(十一)宣传教育群众不断提高文明素质。  

(十二)在校园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校内现有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  

2)擅自砍伐、移植、毁损校内任何树木。  

3)在树上钉钉子,拉铅丝,拉绳或直接在树上晒衣服,被褥。  

4)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5)在绿地上堆放物品,停放自行车和进行各项体育活动,践踏草坪。  

6)向草坪,花坛等绿化场地抛扔果皮,纸屑,吐痰,泼倒污水。  

7)采摘花朵,果实,剪折枝叶。  

8)在草坪上,廊亭内,园林桌凳上吃饭,饮酒。  

9)放牧、打鸟、捕猎;  

10)挖沙、取土、采石、取水。  

11)污损园中绿化小品及建筑设施。  

12)进入花坛和养护期间的封闭绿地。  

第四条奖罚规则  

(一)往绿地内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的,造成绿地被损者,除要求立即停止其行为外,按修复费用的5-10倍处以罚款。  

(二)在绿地内进行土壤作业(包括种地),造成绿地被损者,除要求立即停止其行为外,按修复费用的5-10倍处以罚款。  

(三)在绿地内砍柴放牧或从事其它活动,造成绿地被损者,除要求立即停止其行为外,按修复费用的5-10倍处以罚款。  

(四)在绿地内临时搭设棚户、围墙、架线的,除要求立即停止其行为外,按修复费用的5-10倍处以罚款。  

(五)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经济损失的5-10倍处以罚款。  

(六)损坏树木,花草以市场价3—5倍处以罚款。  

(七)采折花朵,每枝以1—3元不等处以罚款。  

(八)损坏草坪按市场价2—3倍处以罚款。  

(九)在绿地、草坪进行踢足球等体育活动酌情处罚。  

(十)损坏园林小品设施者,按修理价两倍处罚。  

(十一)无出门证将花卉,盆景,苗木携带出门者,门卫有权扣押,并以市场价5—10倍处罚。  

(十二)对限期清退占用绿地的,期满仍不退还绿地者,除按三至五倍缴纳绿地占用费外,学校基建后勤管理处或其授权单位将强行将其迁出或拆除并通报全校。  

第五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编号:1036)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校园整洁,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为教学、科研提供一个清洁幽静的学习、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含家属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监督的原则。**基建及后勤管理处是全校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卫生清扫、保洁、监督。学校其它部门应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校园环境的权利,同时,全校师生员工有义务共同维护好校园的环境卫生,制止一切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保障校园环境卫生的基本条件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五不准的规定,即:1、不准随地吐痰;2、不准随地便溺;3、不准乱倒垃圾、污物;4、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废纸;5、不准乱泼污水。  

(二)各单位对其管理的广告栏、宣传栏、标牌等应保持清洁。  

(三)校园内施工单位,必须做到工完场清、卫生整洁。强弱电气、给排水、燃气管网及下水道,需进行维修施工的,完工后要及时回填、平整、复原。  

(四)化粪池、窨井清淘出来的污泥、粪便要及时清运走,不准在校园内堆积或掩埋。  

(五)校园绿化、植树、剪枝、种花、除荒草、植草皮的现场要及时清理干净,保持清洁。  

(六)各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及居民住户严禁从窗口向外倒垃圾、泼污水、乱扔废纸及废弃物。  

(七)校园内垃圾要求“日产日清”,并到学校设立的垃圾站排放。  

(八)各单位和居民住户要把垃圾倒人垃圾箱(袋)内,不得乱倒、乱排及四处散落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垃圾箱内焚烧废纸及杂物,不得损坏、占用或挪用垃圾箱(袋)。  

(九)装卸、运输货物或垃圾时、保持场地清洁,不得在行驶途中滴漏、散落。  

(十)校园内经批准开业的经营商店,要保持室内整洁,保持商店周围的清洁卫生,不准乱堆杂物,不准违章建筑,并按时缴纳卫生管理费。  

(十一)教学区内(包括实验室和各庭院园内),任何人不准开荒种地。  

(十二)校园内(包括家属区)一律不准饲养鸡、鸭、兔等禽畜,不准把狗带人教学区。  

(十三)各实验室等单位产生的污染物质,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倒人垃圾箱和下水道内。  

(十四)通知、广告、宣传标语等要在指定地点张贴,严禁在校园内乱贴、乱画、乱挂。  

(十五)各单位不准在校园公共场所存放货物或废旧机器等,不准在各楼走廊或各单位办公室、实验室内存放个人物品,以免影响校园环境的整洁。  

第六条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各卫生责任区要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月末彻底扫”的卫生清扫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清扫制度。  

(二)各卫生责任区要有专人负责卫生工作,积极开展卫生自查和评比活动,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要设有卫生专职保洁人员,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制,保证公共场所环境的清洁。  

(四)以预防为主,要积极开展除害灭病工作,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统一要求的指标范围内。  

(五)要坚持做好卫生宣传工作,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新风尚。  

第七条奖励与处罚  

(一)对于模范遵守本条例,积极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给予教育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1、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烟蒂、果皮、纸屑等污物的,责令当即清除外,并每次处以五元罚款。  

2、乱排污水的,每次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个人处以五至十元的罚款。  

3、乱倒垃圾和乱排残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每次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对于无力清除的,可由责任人出资,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清运。  

4、从楼上或车上抛扔弃物的,每次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  

5、在非广告栏内乱贴、乱画、乱挂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每次处以十元罚款。  

6、凡在校园内堆放杂物,有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以五元罚款,罚款日期从发现之日起至清理完毕计算。  

7、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次处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8、不履行门前或楼层“三包”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按责任区内卫生不合格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9、运输液体物质沿途滴漏,责令当即清除,并每污染一延长米处以二元罚款;运输散装物质、垃圾未加盖苫布的车辆,每车次处以责任单位五十至一百元罚款,处以责任者十至二十元罚款。  

10、在校园内施工或植树、修剪树枝、栽花种草、清淘下水道污泥等,未及时清理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11、因施工造成妨碍垃圾清运和卫生清扫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清理,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2、 工程竣工后残土、残料未及时清除干净的,按污染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对有关单位处以五元罚款。  

13、擅自迁移、占用、损坏、焚烧环境卫生设施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罚款。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损害环境情节严重的,除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外,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对拒不缴纳卫生罚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校财务处及有关单位协助扣缴。所罚款项用于学校环境的治理与改善。  

第十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车队管理相关规定  

(编号:1037)  

   

能源运输部车队在学院和基建后勤处、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为保证学院下达的任务,特制定下列暂时规定:  

一、首先保证学院的教学、办公、科研、基建和生活用车,做到优质服务安全行车,平时保持车辆的完好率达到90%以上,保证满足正常用车需要。  

车队严格实行经济管理,厉行节约,增收节支,杜绝浪费,车队所产生的燃油费、修车费、材料费、养路费、过桥费、差旅费、公里补贴、停车费、劳保用品费、每月奖金、办公费、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做好单车核算,做好月、季度、年报表。  

三、驾驶员必须服从车队调度安排和指挥,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出车,有什么事随时联系,填好用车计费单。第二天上缴派车单。  

四、不准把车辆交给非车队驾驶员,严禁开疲劳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行使,生病或有事要先请假不得在临出车前才请假。  

五、未出车时,驾驶员8:40—11:30,14:30—17:00必须随时到车队待班,其余时间必须做到随叫随到,随时准备出车。  

六、必须将车辆归队,停在车房,严禁把车开回家,做到车辆整洁、卫生、加好油料,在上班时间内,收车后回到车队待命,车辆要停在指定的车位和车库,不得随意乱停。  

七、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节约油料、材料,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报修。随时保证车辆状况良好,提高车辆完好率,出车率。  

八、驾驶员应随时保持仪容、仪表整洁,着装整齐干净,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情不问,踏踏实实开好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文明驾驶,热情服务。  

九、非驾驶员应协助科领导和车队领导。做好车队后勤保障工作,对车辆、人员的审验,发生的费用做好记录,建立档案,主动积极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责任事故处理方法:  

(一)事故赔偿金额1000元以内,责任人负担10%。  

(二)事故赔偿金额1000—3000元以内,责任人负担5%。  

(三)事故赔偿金额3000—5000元以内,责任人奖金下调一级。  

(四)事故赔偿金额5000元以上的,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停发全部奖金。  

本规定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零星维修管理规定    

(编号:1038)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维修服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增强服务保障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维修服务总则  

(一)服务项目  

1、水电、土木零星维修  

为教学、科研、办公、教工宿舍、公共场馆和校园环境提供水电、土木零星维修服务业务  

(二)服务承诺  

1、强化服务理念,热情为师生服务,努力满足师生的要求,主动征求意见,答复咨询,排除疑虑。  

1)全天24小时接受水电故障报修,报修电话:86373628(学府)、62655876(南山)。接到报修后一般情况下当天上门维修,特殊情况不能当天维修的,向用户解释原因并尽快组织维修。  

2)零星维修一般故障当天完成(不超过24小时)。停水、停电抢修30分钟内到场;线路故障造成停水、停电的,除特殊情况外,24小时内恢复水电供应,主干管线、设备故障,2天内恢复水电供应。土建维修不超过3天。因故延长工期,应主动做出解释。  

3)计划停水、停电,提前一天以电话方式通知重要用户,以校务信息网、张贴通知等方式通知全校师生。  

(三)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  

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违背服务承诺的,任何人可向中心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将按中心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并将结果以通知投诉人。投诉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中心投诉。投诉电话:61638091、61638293  

(四)服务程序  

1、零星维修服务程序  

1)接报修。通过填写“报修单”或电话方式报修。其中:  

①内部维修:由管理部门负责报修。  

②教研室、实验室、办公室:由使用单位负责报修。  

③职工住户:由住户自行报修,接修人员接到保修时,须询问清楚维修情况,并按照报修单要求详实填写:维修地点、联系人及电话;工作详实内容、备件需求;收费情况;预计维修时间;将相关情况告知用户。  

2)维修:接到报修任务后,一般在当天按约定时间上门维修,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用户说明,并在接修处备案。停水、停电故障抢修30分钟内到场,变配电设备故障、电缆损坏等造成大面积停水停电事故,立刻组织抢修。  

3)验收及回访  

维修任务完成后,用户对维修质量、使用材料进行验收。  

2、单项工程维修程序  

水电、土木维修工程量较大的。由用户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报基建后勤管理处批复立项,在接到任务书后由中心按单项工程组织施工。  

第三条维修服务标准  

维修服务标准(按**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执行)  

第四条维修管理规定  

(一)维修材料管理  

1、节约原材料、充分利用旧材料。  

2、维修人员可领用一定数量的日常维修材料,并在材料管理员处作好登记。  

3、材料和工具领用后,维修人员应妥善保管,如丢失或被盗,按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4、维修材料控制。维修人员领用的日常维修材料使用完后,必须与管理员进行上一次维修材料领用和使用数量的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次材料的领用。维修中,都应做到节约材料,对余料不得乱丢乱甩。如发现将维修材料送人或私用,视其具体情况,按该材料价格的200%-300%进行罚款。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能利用旧料的不用新料。以上旧材料是指回收材料。  

5、按规定填报维修单中的材料用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按多报或少报材料款的200%-500%进行罚款。  

6、任务完成以后,做到工完场清,手续清。即:任务完成以后,维修场地的清洁卫生由维修人员负责。  

(二)机具设备管理  

1、操作人员在对机具设备进行操作时,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首先检查机器设备是否完好,调试好机具设备,然后才能通电,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2、爱护机器设备,运转中发现不正常,立即断电检修,如不按操作规程工作,损坏照价赔偿。  

3、严禁酒后操作机具设备。  

4、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木工工作间,任何人严禁在木工工作间内吸烟,不准带火种入内,违者罚款5-100元,如有损失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5、工作完后,立即切断设备电源,检查维护机具,注意安全,关好工作间门窗。  

6、凡本部门职工都必须设置工具卡或清单,公用工具专人保管。  

7、工具(特别是公用工具及小设备)私人一律不允许外借,如情况特殊,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8、如因工作需要添置工具,必须通过部门主管报中心批准后方能添置。  

9、低质易耗品和工具如无法正常使用(故意损坏除外),重新领用时需以旧换新。如丢失或故意损坏,照价赔偿。  

(三)维修任务的派工管理  

1、坚持原则、力求公正、不拒派工。  

2、派工程序:  

1)维修接待员接到报修后,应主动询问报修人需要维修的内容、地址、联系电话等并填写维修单,分工种将维修单分别给各专业维修人员。  

2)各专业维修人员在接到维修单后,应立即前往维修。如延迟,对维修人员按拒派惩罚制度的及时率中的维修不及时进行处理。如派工有不合理之处,维修人员必须先按派工执行,待完成任务后再向部门主管反映情况,解决问题。  

3))维修人员在完成一个项目维修后,应及时报相关人员对维修进行验收并签字。  

4)维修任务完成后,维修人员的维修单应及时交回维修接待员处登记并保存。  

5)维修接待员在当月25日前将维修单整理统计后,上交部门主管。  

3、维修时间限制:  

各维修人员在完成项目维修后,应及时返回维修值班室,等待下一次任务。否则,部门主管每次可根据该维修项目规模的大小和困难程度,给维修人员记录1-4次违纪记录。  

4、处罚制度:  

1)拒绝派工。维修人员必须服从维修接待员的指派,如派工有不合理之处,维修人员必须先按派工执行,待完成任务后再向部门主管反映情况,解决问题。出现以上情况之一,如维修人员拒绝接受维修接待员和部门主管的指派,每次记录4次违纪记录。  

2)应急维修。维修任务要分轻重缓急,如遇应急维修,维修人员可对正在维修的一般任务作必要的处理后暂缓维修,服从维修接待员调派进行应急维修,如派工有不合理之处,维修人员必须先按派工执行,待完成任务后再向部门主管反映情况,解决问题。在维修人员休息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应随叫随到。如出现维修人员拒绝接受维修接待员和部门主管的指派,每次计4次违纪记录。  

3)及时率。能在半天内维修完毕的必须在半天内维修好,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在当天解决(具体时间部门主管视其具体情况确定)。如有困难,及时报告维修接待员和部门主管解决。维修人员接到维修单后,20分钟内必须赶到维修现场,如遇特别紧急的任务,10分钟内赶到维修现场。维修任务从报修到维修完成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经过学校认可后例外),否则按维修不及时处理。如果发生维修不及时,每次记录1次违纪记录。  

4)维修质量实行承包制。维修人员必须保证该维修项目在15天之内运转正常(使用者人为损坏或操作不当以及材料的原因而引起的不能正常运转除外)。否则,维修人无条件进行再次维修,如造成材料浪费,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5)服务态度。各专业维修人员应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如发现有人服务态度不好、服务对象意见大、反映不好,如遇投诉或由部门主管调查发现,每次记录1次违纪记录。  

6)通讯畅通。维修人员必须保证一天24小时内通讯畅通,如发现一次通讯不畅通,无法联系到维修人员,每次记录1次违纪记录。  

7)违纪记录。如果职工一个月累计违纪记录不超过5次(含5次),则每一次违纪记录扣发5元;如果一个职工一个月累计违纪记录超过10次(不含10次),工程维修部上报中心批准后,对该职工进行辞退处理;如果一个职工一年内累计违纪记录超过20次(含20次),维修部上报中心批准后,对该职工进行辞退处理。  

5、奖励制度:  

如果各维修人员在一个月内完成派工任务时,做到不拒派、维修及时、完成质量好、节约材料、用户反映好,无违纪记录,管理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部门主管建议,将维修人员当月工资提高5%-10%作为奖励。  

第五条维修工的值班制度:  

(一)按时到位、坚守岗位、即时报告、日常维修。  

(二)负责部门辖区内所有的维修任务(水电、土建、木工),然后按相关程序进行汇报和处理。作好值班记录,办好交接班手续。  

(三)值班人员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时间到达值班室,不准迟到、早退,不得在值班室打闹及干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  

(四)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离开岗位。  

(五)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负责维修。如值班人员不能处理的,应告知维修接待员或部门主管。  

(六)值班时间:夜班为22:00至第二天的8:00时,白班为8:00至12:00和14:00分至18:00,中班为13:00至18:00分和19时至22时。值班费按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七)值班人员安排。由维修班长与维修人员协调处理,报部门主管批准。如有特殊情况而不能值班者,可与其它维修人员商量交换值班(或代值班),但应事先通知部门主管。在交换值班(或代值班)期间,如发生责任事故,则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第六条维修工的值班奖惩制度:  

(一)值班人员不到岗者,一经查实,除不记值班费外,另计违纪记录4次。  

(二)值班人员接报维修任务后,不及时处理,一经查实,除不记值班费外,另计违纪记录1次。  

(三)值班人员如有其它违规现象者,一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警告教育、不记值班费、计违纪记录1-4次、辞退等其中一条处罚或几条并处。情节严重者,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四)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对工作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避免中心的经济损失者,部门主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中心汇报后,对其进行表扬或适当的经济奖励。  

第七条维修工的考勤制度:  

(一)对于迟到或早退、病假、旷工、请假等考勤制度,按中心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维修人员请假可直接向部门主管申请,按中心相关的制度获得批准后,请假方可生效,管理员应及时考勤登记并说明。请假必须提前一天申请,不能强行请假,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增强对安全操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各工种安全操作水平。严禁在上班时间内饮酒和酒后上班,严禁违规作业,严禁使用不安全工具作业,不得在上班时间内打闹及干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停送电作业及对水电气等网络作业时,应提前在全中心范围内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即每个维保部员工都应该对全中心的相关网络和设施设备有全面的了解,做到了如指掌。操作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前通知停送区域并在工程维修部经理的指挥下进行,不能有随意拉合闸和随意切断网络的行为发生。  

(三)做好检修前的安全工作。比如检查工具是否安全,检修环境有无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工具安全和操作环境的安全,并对隐患及时予以排除确保安全作业。停电检修,须在切断处标出“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等警告字样,做好电路短路、接地及其它有关安全事项,方可操作。  

(四)高压操作,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熟悉配电系统,经常保持防火设备和绝缘用具完好。  

(五)低压合闸,先合刀开关,后拉隔离开关;低压拉闸,先拉空气开关,再拉刀开关。  

(六)高压合闸,先合隔离开关,后合油开关;高压拉闸,先拉油开关,在拉隔离开关。  

(七)手动合闸,应迅速果断,一下合到头并接触良好。  

(八)处理电器事故,应沉着冷静,迅速采取措施,限制事故的扩大,解除对人身、设备的危险。电器设备着火,应先切断着火设备电源,再用电器灭火机灭火。  

(九)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班中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值班中的午餐和晚餐时段,要安排员工轮流值班(采用补休的方式),务必杜绝维保值班无人看守形成中心维保出现盲点的局面。对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十)加强与中心能源保障部总配电室的联系,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操作。  

(十一)加强与中心各部门及各区域的联系,在他们提出帮助时,及时提供服务。  

(十二)注意完善并保存安全检修及事故处理的详细记录,对报修单、维修单要注意存档备查。  

(十三)凡违反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不听劝阻或误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凡出现责任事故,应追查责任,并根据情节、后果及损失程度严肃处理。  

(十四)落实维保各岗位的其它安全操作要求。  

(十五)服从工程维修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对工程维修部负责人的工作要求负责。  

(十六)严禁无证操作相关设备及设施,对要求使用上岗证的工种,不得无证操作。  

(十七)上班时间内必须穿工作服和佩戴工作标志牌。  

第九条木工操作间管理办法  

(一)操作人员在操作机具设备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工作,首先检查机器设备是否完好,调好尺寸,然后才能通电,运转正常方可正式工作。  

(二)爱护机器设备,运转中发现不正常,立即断电检修,如不按操作规程工作,损坏照价赔偿。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间,严禁在操作间内吸烟,不准带火种入内,违者罚款5--100元,如有损失全部赔偿,情节严重者,将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制作好的木料,按规格堆齐,边角料尽量利用,废材按规定处理。  

(五)工作完后,立即切断电源,检查维护机具,关好操作间门。  

(六)木工操作间中的材料,不得私自带出操作间,违者按侵占中心材物处理。  

(七)木工操作间的工具,不得私自借出,违者将根据中心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心各单位及私人需借用工具、设备,事先需经部门主管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出。  

(八)不得在操作间内嘻戏、打闹及干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  

(九)不得利用操作间材料和工具,制作私人物品。  

(十)严禁酒后操作机具设备。  

(十一)如因工作需要添置工具,必须通过部门主管报中心批准后,方能添置。  

(十二)低质易耗品和工具如无法正常使用(故意损坏除外),重新领用时需以旧换新。如丢失或故意损坏,照价赔偿。  

(十三)保持操作间整洁,无火灾隐患,无安全隐患。  

第十条维修接待岗位管理制度  

(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接班。接班人员未来之前,不准离岗。  

(二)人员在交接班时,必须实行交接班签字手续。  

(三)交班人必须交代清楚自己值班时的所有情况。将值班记录上的事件解说清楚。  

(四)接到电话报修时一定要态度和蔼、语气平和、并使用中心规定的接待标准用语和普通话。  

(五)接到报修电话或有人来访时一定要热情周到如实地记录下用户反映的问题;如果是报修及时填写派工单,马上安排维修人员到场维修,若是其它问题及时向部门主管反映。  

(六)要及时对用户进行回访,询问用户对维修人员的态度、服务质量、维修完成情况等倾听用户意见做好记录并向部门主管反映。  

(七)维修接待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编号:1039)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合理使用和管理好能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水、电、气设施属国有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危害我校水、电、气安全或非法侵占、使用能源。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按国家水、电、气行业规章制度实行管理并按学校认定的价格实行收费。  

第三条学校对水、电、气主干网络和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实行统一规划。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对其网络、基础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凡涉及能源收费计量表前的新建、改造、增容以及需从能源主干网络大街管线使用能源,必须先向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施工。  

第四条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代表学校对水、电、天然气等能源的运行、使用进行综合管理,按照行业规定实施维护,合理调配,保障学校供应。  

第五条运行管理  

(一)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能源主干网络的日常运行,按照行业规范进行维护:  

1、合理调配,对重点配电房实施全天值守;  

2、定期主干管线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运行安全;  

3、制定维大修计划,上报学校组织实施;  

4、定期进行能源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制定能源增容、调整规划上报学校。  

(二)基建后勤管理处履行能源对外管理职责,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进行协助和办理相关事务。  

(三)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能源对口联系,充分利用双电源优势,适时进行调换,确保可靠运行。大面积能源停供需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提前公告。  

(四)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根据学校能源供应现状,制定并组织实施能源应急供应方案。  

(五)供能管线的共用开关、阀门必须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维护人员操作,严禁其它人员私自乱动,以避免造成大面积供能停止。  

第九条、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公用能源耗损控制,制定并实施节能减排方案。  

第六条收费管理  

(一)全校能源实行按价收费制度。公用部分由学校负责付费,各后勤实体及教职工全额支付用能费用。  

(二)水、电费用收支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天燃气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代收代支。  

(三)水、电、气全部实行按表计量,以学校规定的价格收费。现行收费标准:职工及学生生活用能实行居民生活价格;经营性质实体及门面实行商业价格;施工用水电实行学校施工用能价格。  

(四)水电气应实行按月抄表,教职工实行两月结算,其它用户每月结算。物业管理中须定期进行数据录入和向学校财务处传送水电费数据,保证水电费能够及时扣缴和上网公布。用能单位若有异议,应在二日内提出并进行复核,否则视为认可。校内职工用能费用由学校财务处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实体用能费用进行内部结转,其它用户实行自缴,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缴清费用。若未及时缴费,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发出停止用能通知书,在三日内限制用能,支至停止供能。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欠费用户负责。待缴清欠费后,办理恢复供能手续,恢复供能。  

第七条计量管理  

(一)学校所有新建、改建、装修房屋的能源设施必须报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后统一安装。施工队伍进场及临时设施用能必须经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同意,安装计量装置后方能使用能源。  

(二)能源计量装置的安装、更换需先在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进行安装,其材料及安装费用由使用者支付。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他单位安装的伎俩装置需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由使用者承担。新装、换表起度、止度需双方签字确认。  

(三)单位和个人水电气计量装置自然损坏的,除按规定更换计量装置外,还需要按该用户平均用能情况及计量装置损坏时间补收能源使用费;其它情况需要更换者,由用户申请,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派人核实数据后更换。  

(四)对计量装置的计量有异议的,供、用双方均可申请专业单位进行鉴定:如计量装置有问题,鉴定所产生的费用由供能方承担,并按照鉴定结果进行退、补能源使用费用;如计量装置没有问题,鉴定所产生的费用由提出申请方承担。  

(五)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管线设施由供能方负责,用能方不能擅动。计量装置后管线设施由用能方负责。  

第八条职工宿舍能源管理  

(一)凡新入住公房教职工,必须凭房屋管理部门签发的入住通知,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管理人员查明能源起度并由住户签字确认后方可供能、入住。  

(二)凡退公房教职工,必须凭房屋管理部门签发的退房通知,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管理人员查明能源止度并由住户签字并缴费后方可退房和办理其他手续。空房需做停水电气处理。  

(三)校内非公住宅能源费用一概由业主承担。业主更换需到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办理用能过户手续并结清费用,否则做停供处理,所产生的后果由业主负责。  

(四)如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停供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五)宿舍计量表非自然损害造成的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如用户拒绝承担,可做能源停供处理。  

(六)用户房屋装修、改造不能擅动计量装置,也不能影响计量表的查抄和更换,否则、造成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用户承担。  

第九条违章处罚  

(一)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水电供应和使用安全,扰乱正常水电供应和使用秩序的行为:  

1、擅自改变水电使用类别。用户需要使用水电,外来施工单位或其他使用我校水电的单位必须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根据用户水电使用类别接驳水电管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学校水电管线上接驳水电使用。不得商业用水电擅自改变为住宅用水电或混合使用水电。  

2、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学校的水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装置、水电供应设施。  

3、未经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许可擅自引入、供出水源和电源。  

4、未经学校房产部门同意擅自占用学校住房使用水电。  

5、禁止窃水、窃电行为。窃水、窃电行为包括:在学校水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绕过学校的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擅自开启法定加封的用水、用电、用气计量装置封印使用水电;故意损坏学校的水电使用计量装置;故意使学校的水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  

(二)违规使用水电的处罚  

危害供用水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水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规使用水电行为。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对查获的违规使用水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规行为者,应受到相应处罚:  

1、擅自改变水电使用类别。在水电价格低的线路上擅自接用收费价格高的用水用电设备的,除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水电费外,并给予二倍差额水电费的违规处罚。违规使用日期难以确定的,处罚时间按半年计算。  

2、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拆除学校的水电计量装置,属职工家庭用户的给予每次100-200元的违规处罚;属其他用户的给予每次500-1000元的处罚。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引入、供出水、电源的,除立刻拆除管线外,并给予每次1000元的处罚。  

4、擅自占用学校住房的,将停止该户水电供应,并按其用能费用的两倍进行处罚。  

5、对窃能行为,追缴一年的正常用能费用并进行处罚:住宅用户处200-500元罚款,单位用户处5000-10000元罚款。  

第十条争议解决  

(一)争议双方由基建后勤管理处组织协调,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协商解决无效的,按法律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第十二条遇雷雨天气或其他不利于游泳者安全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清场,并关闭游泳池。  

第十三条游泳池票价由中心根据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确定,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游泳池开放时间和场次根据教学安排和天气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行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水电操作相关规程    

(编号:1040)  

   

能源运输部水电班在学院,基建后勤处及能源运输部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全院的水电管理,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水电设施的安装,维修工作。  

一、对水电管理、维修人员的基本要求:  

1、水电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爱岗敬业的精神,自觉学习钻研业务技术知识,努力提高技术水平。  

2、水电维修人员必须具有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生活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满意的服务。特别是面对学生时,对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做好解释,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忍辱负重,决不能与学生发生对抗。上门服务时不得随意动用或移动用户物品,需要动用或移动的必须征得用户同意。  

3、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采购人员要货比三家,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学院节省每一分钱。保管人员按保管制度的要求做好材料入库出库记录,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保管室拿取物品,必须填好领料单,注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及用途,领料人签名,由保管员按单发放。  

4、值班人员必须按科里的要求:谁值班谁负责,在编的工作人员是值班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做好电气运行记录,做好报修电话记录,接电话时必须坚持文明礼貌用语,态度和蔼,按轻重缓急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及时到位。值班期间发生重大事件必须向科长汇报请示。  

二、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遵守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请假。  

三、安装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无电当有电操作,全面做好安全工作。  

四、水电工作人员必须为学院管好水、电、防止跑、冒、滴、漏,坚持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维修解决。做好节水、节电工作。  

五、做好水、电气运行记录,综合归类,建立技术档案,做好水、电、气的收支情况的数据统计,按月度、季度、年度出报表;做好水、电用量的周、月用量曲线表,以及水电安装,维修的大事记录。  

六、水电工作人员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要善待临工,做他们的良师和朋友,出现重大事故情况要主动到现场,群策群力解决问题。建设一支团结和谐拼搏奋进的团队。  

七、实行考评奖惩制度  

1、对年终考评合格者进行表彰奖励。  

2、考评基本合格者取消年终奖励。  

有下列违反劳动纪律或影响集体行为的,在全科大会上作深刻检查。  

1、不遵守劳动纪律,有迟到,早退的;值班时间不在岗,未造成事故影响的。  

2、与学生或用户因为服务态度不端正发生矛盾的。  

3、有下列因为工作失职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停发当月奖金或进行经济赔偿。  

1)发生停电、停水和其它电气故障,值班人员不在岗位不作为的。  

2)违反电气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  

3)以上行为造成事故能用经济指标核算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5%进行赔偿。  

4)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导致电气系统瘫痪等无法用经济核算的,上报学院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商业门面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编号:1041)  

   

为加强商业门面用房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营造和谐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成立商业门面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授权房地产与经营资产管理科负责对学校各类商业用房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服务区域等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管理制度,负责对外招租,督促承租者依法经营,保证商铺出租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及师生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条  商业门面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在房地产与经营资产管理科设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员,负责商业门面用房的日常管理和房租的收缴等工作,协助工商、税务、卫生防疫、消防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或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运作  

  第三条  所有商业门面用房出租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公司商业门面用房招标工作由商业门面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拟定招标方案,学院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招标时间和租赁期限。招标时间原则上为每年六月,商业门面用房租赁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上期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发布招标公告,合同到期后进行招标。  

  3.对上期合同履约较好,诚实守信,校内外客户反映较好的商家或个人,在下期招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条  所有商业门面用房出租均实行担保和预收保证金制度。所有承租人必须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在编教职工提供担保,并根据承租户经营范围收取5000元—50000元保证金。对校内商业门面用房承租户一律收取10000元保证金,特别经营项目(如经营超市、食品、化妆品等相关商品)收取30000—50000万元保证金。  

第五条  商业门面用房租赁合同的签订。  

1.商业门面用房经过招标后,由授权的商业门面用房管理办公室代表公司与中标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含承租面积、租金、期限和经营项目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本着先交钱后用房的原则,签订合同后,校外商业门面用房承租户必须预缴半年至1年的租金,校内商业门面用房必须缴足半年租金,以后按合同约定时间提前10天缴纳房租,若逾期每天按5‰收取滞纳金或停电、停水、锁门,直至收回房屋,终止合同。  

3.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签订安全责任书;租赁期间,承租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对违反规定引发安全事故者,由公安消防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商业门面用房的面积计算,在扣除公用面积后一律按建筑面积计收租金。凡为营利性服务的独用辅助用房,一律按经营性用房单价计收租金。  

第三章  租赁户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租赁户在批准的范围内合法经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超范围经营。根据不同的使用功能,租赁户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含项目许可资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安全(消防、治安、质量、卫生)承诺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各级工商、卫生、文化、税务、环保、消防、物价等部门是校园经营性用房的登记审批机构。  

  第八条  租赁户在使用期内,须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搭建(扩建)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破墙(窗户)开店,不得擅自将教学、生活设施改作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  

  第九条  租赁户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房地产与经营资产管理科按合同约定负责正常的维护和修理。因租赁户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和他人财物损坏的,租赁户应负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十条  租赁户在使用期内如遇政府或学校总体规划需要搬迁或另需他用的,随即终止合同,搬迁补偿按合同约定条款办理。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学校授权部门(房地产与经营资产管理科)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租赁户须无条件搬出,公司不支付租赁户装潢费、改造费、搬迁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在校园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的租赁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需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  

  2.不得超出租赁合同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得占道经营,不得自行转让或出租柜台。  

  3.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得发生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和非法经营活动。  

  4.诚信守法。出售的商品,要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正式销售票据;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腐烂变质、有损健康及过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商品以及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5.负责本单位(店铺)内及门前的环境卫生,不乱堆放杂物阻塞通道,实行门前“三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6.校园内营业时间规定为6︰30—22︰30。节假日或法定假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23︰00。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凡在校内经营的茶吧、书吧等文化娱乐项目的店铺,不得产生高于50分贝以上的噪音,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租赁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授权部门(房地产与经营资产管理科)有权解除房屋租赁使用合同,收回房屋,扣相应的保证金。  

  1.擅自转租、转让、变相转租、转让他人或联营入股的;  

  2.拖欠房屋租金、水电费或其他应缴费用3个月以上的;  

  3.利用房屋和土地进行非法活动,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4.不履行合同约定,违反第十二条中相关款项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听劝阻改正的;  

  6.经营有碍校园环境、人身安全或其他违禁项目的;  

  7.发生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  承租户须定期按照合同规定缴纳水、电等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缴费用。逾期不交者将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从保证金中扣除;仍不缴纳者,则视情况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或解除合同等措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租赁经营户安全责任书    

(编号:1042)  

   

一、为了加强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校内各租赁经营户必须按照《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以及《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外来人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租赁经营户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进行违法、违章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和坑害群众。  

2、租赁经营者及所雇佣人员必须确保身份清楚,证件齐全(身份证、务工证),在来校三天之内到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经营食品、药品的必须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相关证照。  

3、租赁经营户必须加强对雇佣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4、租赁经营户必须按照规范配备和完善所属区域内的消防器材,保证建筑安防设备、器材的完好。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整改,确保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  

二、租赁经营户不履行以上职责,甚至造成安全事故的,保卫处将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扣罚保证金以及警告、限期整顿、停止租赁经营活动等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保卫处负责人(盖章)         租赁经营户负责人(盖章)  

   

负责人:                                 责任人:  

   

                                         商户名称:  

   

                                       商户号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临工住宿管理制度    

(编号:1043)  

     

为维护临工宿舍的正常秩序,规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行为,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符合入住条件的员工,经用工部门审核,报后勤综合科和校保卫部门备案登记后安排住宿,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入住。  

二、爱护公共财产,不得任意搬迁,损坏和拆改,否则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三、每个房间为八人间。未满额的房间,管理部门可据情调整。  

四、爱护卫生,室内、过道、楼梯间保持整洁,不得乱丢果皮、纸屑、烟头、乱倒脏物;不得在楼内外随意张贴和刻画;垃圾等杂物集中于指定区域堆放,违者处以50-200元罚款。  

五、严禁在楼顶及其他非指定区域晾晒衣物,保护公共绿化及环境,维护校园整体形象。  

五、厉行节约,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六、凡发现有电炉、电热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者,不论是否使用,除没收物品外,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七、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或侮辱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提高警惕,防火、防盗;,发现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对人为火警、火灾事故,经查实,给予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并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九、宿舍使用电费按照电表计量收取;水费按照各单位实际居住人数分摊收取。  

十、其它校内临工住宿管理参照此制度执行。  

   

   

   

   

   

   

   

   

   

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维修工作流程    

(编号:1044)  

   

一、水电维修报修程序:  

1、学生宿舍维修:  

由学生到物管执勤人员处登记----能运科人员每天到各栋宿舍了解情况进行维修----维修后将结果报于物管执勤人员登记。  

学院公共区域维修:  

由物管将情况登记,编制维修通知单----发两校区水电值班室----水电派人员进行维修----维修后将结果报于物管。  

3、学院家属楼维修:  

由住户告学院水电值班室----水电派人员进行维修。  

二、后勤零星维修报修(主要涉及不需要开挖及工程量较大的项目)  

1、学生宿舍报修:  

   由学生到宿舍管理人员处保修登记—物管按照问题责任单位进行分发报修—属于零星维修的立即安排维修人员维修、中心综合部根据维修情况准备相关维修材料—最后物管将维修结果反馈给中心综合部及保修当事人。  

2、教学区域报修:  

   由教职工、学生或物业巡查人员向楼栋管理人员处保修登记—物管按照问题责任单位进行分发报修—属于零星维修的立即安排维修人员维修、中心综合部根据维修情况准备相关维修材料—最后物管将维修结果反馈中心综合部及保修当事人。  

三、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一般情况下由用车部门预先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公务用车审批表》,交中心能源运输部车队办公室调度统一安排;特殊的应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联系能源运输部车队调度负责人申请派车,事后再补填《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公务用车审批表》。驾驶员按审批表上标明的时间、去向(目的地)及公务事项执行出车任务并作随车登记,用车人负责核实用车时间和行车里程并在出车计费单上签名确认。  

节假日原则上不能派车,有特殊情况,必须先由各部门分管校长签字同意后,交后勤分管校长签字后才能派车。  

四、空调维修报修程序:  

1、 学生宿舍(除B栋)空调维修:  

由学生到物管执勤人员处登记----物管通知空调维保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后将结果报于物管执勤人员登记。  

学院公共区域和学生宿舍B栋空调维修:  

由物管将情况登记,编制维修通知单----交中心能源运输部(电话:13996061121)----派空调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后将结果报于物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