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投资或学校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由主管部门或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房屋建筑物的维修、装饰以及未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零星基建工程等修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学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本校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监督,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工程项目造价审计(核)报告。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造价,是指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反映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学校内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的学院、部、处、办公室等部门。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是:

(一)工程项目实行必审制度,未经审计,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有机结合,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三)工程项目审计采取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的评审;

(二)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审计;

(三)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审计;

(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五)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中提供和出具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一)学校工程项目管理等职能部门与施工单位提供审计的工程项目造价资料,应保证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1.工程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制定的年度修缮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学校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计划,均应及时报审计处备案。

2.审计处在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工程项目管理、财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2)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3)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4)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竣工决(结)算报表,以及其他与工程决(结)算有关的资料;

(5)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3.审计处在对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工程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施工及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合同书或施工任务书(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及施工说明);

(2)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3)隐蔽工程及工程量签证、使用单位验收签证;

(4)工程竣工决(结)算报表、工程量计算式以及其他与工程决算有关的资料;

(5)国家有关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二)审计人员应将工程项目造价审计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工程项目造价审计(核)报告。工程项目造价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核)报告,应保证真实、合法。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按一定的程序报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可根据送审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进行审计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审核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委托或变相委托校外审计机构审计或审价。审计所需费用在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工程造价,学校审计部门应进行必要的复查。

(一)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结)算,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竣工验收后60到90天内对竣工决(结)算资料审核完毕,报分管校长审批,再送审计处审计或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对未列入学校基建计划、各单位自行立项并履行了有关立项手续的基建工程项目,其工程竣工决(结)算也必须经审计处审计或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财务处方可办理结算。

(二)其他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结)算由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后,报分管校长审批,送审计处审计。

第八条 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应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政府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工程项目造价审计质量控制要求:

(一)对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送审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签订保证责任书;

(三)单项工程审计实行领导审签制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四)单项工程审计实行项目负责人回避制;

(五)单项工程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制;

(六)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实行复核制。

第二章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计

第十条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参与前期论证;设计阶段审计;招投标阶段审计;工程合同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提供前期工作审计的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前期论证阶段应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设计任务书和资金到位证明等有关资料;

(二)设计阶段应提供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概算书、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

(三)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应提供招标文书、工程施工图、工程实物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书、材料设备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答疑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四)工程合同签订阶段应提供中标文件、设备材料核定价格、承包方承诺的条件和合同草案等资料。

第十二条 参与工程项目前期论证,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可行,投资估算是否正确、完整。

(二)审查工程项目的批准手续是否完备,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三)审查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以及资金是否落实。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审计,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一)审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对工程设计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内容、计费基础、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进行审查。重点应审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是否存在扩大计价、提高收费标准和任意抬价、压价等现象。

(二)审查工程项目设计概算,主要包括: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概算及编制说明、编制深度和编制范围;设备规格、数量和配置情况;工程费、计价指标、其他费用。

重点审查设计概算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即审查设计概算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计概算是否超过投资规模,工程设计是否超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对招投标程序进行审查;对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进行审查;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标底进行审查;参与招标、开标、评标、中标等过程的监督;督促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了解招标文书等资料,对评标、定标办法提出意见。

(二)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查:

1.审查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正确,主要包括:预算项目的列项是否与图纸相符;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正确;预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是否恰当;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的计算基础和费率标准;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计价;利润、税金的计算基础、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审定项目工程预算总造价。

2.审查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的范围以内。

(三)实行有标底招标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标底的编制。由学校审计部门委托有编制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标底。标底在未开标前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2.组织标底的审查与定案。标底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在标底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标价超概算、标价明显偏低、编制依据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审计人员在标底定案时应提出意见,以便合理确定并调整标底。

第十五条 工程合同审计,审查合同订立的形式、方式是否合规;审查合同签订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等。重点审查合同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主要是:

(一)对固定合同价的审查重点是固定合同总价或单价所考虑的价格风险因素的合理性及其包括的范围;

(二)对可调合同价的审查重点是可以调整的范围和计价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

(三)对成本加酬金合同价的审查重点是工程成本计算依据是否合理合法,计价是否准确。

第三章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审计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评审;隐蔽工程现场核查;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审查;合同履行审查;工程索赔款审查;设备、材料价格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审查。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的评审,主要是:

(一)督促职能部门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制定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和合同措施以保证工程项目按预算(或概算)投资执行;

(二)督促职能部门在施工过程中事先编制好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分解投资控制目标,进行投资跟踪控制,定期进行投资实际支出与计划目标值的比较,发现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及时采取纠正偏差的措施。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现场核查,主要检查隐蔽工程的真实性、准确性。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参与工程项目基础实物工程量的收方,检查有无按有关规定进行收方,核实实物工程量;

(二)参与土石方成份及外运运距的确认,检查有无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核实土石方成份及外运运距;

(三)审查隐蔽工程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隐蔽工程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审查,主要审查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审查设计变更的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查设计变更的内容及变更的作业数量是否真实;

(三)审查设计变更价款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核定设计变更价款。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是否按规定的条款执行,有无更改合同的行为;了解因安全施工、不可抗力、合同分包、工程转包、技术工艺、文物或障碍物等事件对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影响,由此而带来的合同变更情况;审查合同价款的变更或增减费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工程索赔款审查,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审查工程索赔是否有合同依据、是否提供原始资料,索赔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查索赔内容是否合理,索赔款计算是否正确;

(三)审查索赔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设备、材料价格的审查,重点审查设备、大宗材料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审计人员应参与设备、大宗材料价格的询价与核定工作,以及参与采购招标活动,对设备、大宗材料的价格提出核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查,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结合工程进度及预付款项和工程监理情况,审查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出资金拨付意见。

第四章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督促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竣工结算资料。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审核竣工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

(二)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条件要求,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分项工程结算单价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招标文件的规定,量价分离的工程项目的取费是否合理合规;

(四)设备与主要材料的价格是否符合核定的价格,是否严格执行定额单价;

(五)费用、利润、税金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注意各项费用的计取和计算误差;

(六)合同变更价款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七)材料价差和按实结算的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八)核定工程实际造价。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为:

(一)收集并熟悉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下列资料:工程竣工图、工程结算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报告、合同变更核定单、现场签证、材料设备价格核定单及调价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对工程造价政策的变化文件、审定的工程预算或招标标底、合同补充内容以及本地区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和文件等;

(二)根据审查重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

(三)组织初审;

(四)根据初审结果提出审核意见书,征询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五)复审定案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方法为:对固定合同价款的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比进行审计;对可调合同价款或无合同的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要确认工程量,按规定套价,从合理性、准确性方面进行审计。

第五章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学校财务部门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提供下列审计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历年计划文件及主管部门的批复件;建设成本核算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一)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二)工程竣工项目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工程竣工项目的资金来源、运用和结余情况;

(四)工程竣工项目成本、费用的开支情况;

(五)工程竣工项目形成资产、负债及处理情况;

(六)工程竣工项目造价分析、经济技术指标分析、投资效果分析;

(七)工程竣工项目的会计核算、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在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竣工结算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审查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审查工程项目是否按批准的概算执行,有无提高建筑标准和扩大建筑面积;

(三)审查建设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准确;

(四)核实项目资金来源、运用与结余资金;

(五)审查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审查工程项目从筹建、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开支;

(七)审定项目建设造价。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保修费用的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扣留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的使用是否合规;审查工程项目是否按合同要求及时保修以及返工的次数和损失的金额;保修费用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

第六章工程项目审计终结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工程项目概(预、结、决)算审计(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核)报告内容包括:标题;审核范围;审核意见;有关人员签章;报告日期;附件。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核)报告应附送已审核的工程项目概(预、结、决)算书。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核)报告应和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和资料一起立卷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七章审计费用及奖惩

第三十六条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计的工程项目,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审计费;由学校审计处审计的工程项目,不计算审计费。工程项目的审计费,按有关文件规定从相应的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书应客观真实,结算总造价误差应控制在5%(含5%)以内,误差若超过5%,经审计验证后,除依据审计结论扣掉审减金额外,对误差的超出部分,还将按超出部分的15%提取效益审核费,此费从实付工程款中扣除。(本条款应列入工程合同之中)

第三十八条 上述工程项目效益审核费,全部进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此款除用于支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计费之外,结余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所有工程项目,在办理审计(第一次审计或审核)之前必须留有不低于20%的工程尾款(特殊情况除外)。凡按规定应送而未送审计的工程项目,如果工程尾款未留足20%,则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根据具体情况,在该单位的其他经费中扣减,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提出科学、合理建议,对优化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或相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审计处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等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审计的。

(二)不如实提供审计资料和阻挠破坏审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资金的。

(五)竣工结算未经审计擅自决定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的。

(六)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对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委托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二师发〔2018〕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2021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