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纪委对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二级纪检监察工作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发挥纪委委员作用,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结合学校实际,特对《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委员联系二级单位实施办法》(院纪〔2015〕16号)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纪委委员分工联系单位为学校党委设置的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联系单位);包括各总支(直属支部)所覆盖的二级单位以及校纪委派驻的各纪检监察工作组。

第三条 纪委委员在学校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下,对所联系单位进行联系、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所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纪委委员联系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了解联系对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决议情况,协助校纪委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党组织及其所覆盖二级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校纪校规的情况。

(二)指导、督促、检查联系单位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包括纪律教育、作风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民主管理与信息公开、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

(三)列席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与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活动,听取联系单位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反映,向学校纪委或联系单位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等。

(四)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和问题,协助学校纪委办理联系单位的信访举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对联系单位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廉政约谈、诫勉谈话等。

(五)学校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纪委委员联系工作要求

(一)纪委委员每学期至少深入联系单位一次,通过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或者参加相关活动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二)每学期至少一次向纪委会汇报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纪委委员联系单位的工作情况应做好记录,每学期末将工作记录交由纪委办公室归档留存。

第六条 各联系单位要自觉接受纪委委员的监督和指导,主动支持配合纪委委员工作,要与联系本单位的纪委委员保持经常性的工作沟通,每学期至少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涉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活动时,应主动邀请纪委委员参加。

第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要定期与纪委委员沟通,收集纪委委员反馈的情况、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纪委委员分工联系单位由学校纪委研究确定,并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