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学校纪委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对《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院纪〔2015〕15号)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纪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纪检监察重要事项。

第三条 纪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第四条 纪委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汇报,征求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意见。

第五条 纪委会的举行

(一)纪委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纪委会。

(二)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纪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违纪党员、基层党组织、监察对象的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四)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纪委书记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纪委会。

(五)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纪委会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纪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三)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

(五)听取案件和党员、基层党组织、监察对象申诉情况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制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学校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学校党委交办的事项。

(九)需要纪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纪委会议事程序

(一)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或由纪委委员提出,纪委办公室收集、整理、综合后报纪委书记确定。会上不搞临时动议。

(二)议题确定后,由纪委办公室于会前(紧急、特殊情况除外)通知全体纪委委员及有关参会人员。讨论的议题如涉及纪委委员或其亲属,实行回避制度。

(三)讨论议题时,应由相关议题的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纪委委员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凡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会前应沟通酝酿。

(四)每次纪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进行表决时各位纪委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如果纪委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五)纪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应由其他单位处理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须报请上级纪委或学校党委审批的,按批复执行。

第八条 纪委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纪委会研究决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及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扩散;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由中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