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规范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保障学校健康科学发展,根据《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渝委发〔2015〕1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 重庆市教委关于健全和完善高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渝教工委〔2015〕99号),依据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是学校党委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行为准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政策和学校章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二章  决策的主要内容

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范围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科研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招生录取和教学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职称、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九)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惩处;

(十一)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范围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和学术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与调动、党政纪处分;

(二)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三)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和重大人才政策。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范围包括:

(一)国家、重庆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及对外投资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及大额度支出,同一项目累计100万元以上的,由财经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二)学校年度预算内50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超过10万元的大额度捐赠和受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经党委、班子成员沟通酝酿特别是党委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二)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三)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突发性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

(一)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二)党委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学校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党委会的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会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变更、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明确工作职责,认真执行集体决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建立领导班子定期沟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相互通报1次工作。党委书记、校长做到日常工作定期沟通、重要议题会前沟通、重大决策充分沟通。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充分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充分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第十六条  严格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校党委每年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自查,并按要求将自查情况向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报告。全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同时,要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巡视、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强化考核评估制度。学校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开展审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党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承担主体责任,纪委承担监督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执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负责。

第十九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对“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办、校办、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学校章程和本办法,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审核备案。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