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不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

《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工作实践中,检举控告人对反映问题是否受理、办理进度以及问题是否查实等情况高度关注。以河南省禹州市为例,2019年,全市约80%的实名检举控告,反映人会多次联系信访举报部门,在占用有限检举控告渠道的同时,自身急切心情还会进一步加重,容易进行多层、多头重复举报。《规则》明确要求,检举控告办理部门要在办结后一定时限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并定期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情况,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使纪检监察机关回应群众关切更加及时,维护群众利益更加有力。

找准问题方能有的放矢。一直以来,禹州市纪委监委力戒信访举报处理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注重将信息沟通反馈贯穿信访举报办理全流程,不断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感。工作中,建立实名检举控告受理告知机制,信访举报部门在收到实名检举控告后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检举控告人,严格审慎核实检举控告人身份和反映内容,向检举控告人“三告知”,即告知检举控告受理范围、办理程序、权利义务,争取检举控告人理解和支持;检举控告办理部门根据办理进度,实行“3+X”告知反馈机制,“3”即坚持“3个告知”:“事前”对于检举控告人反映问题,告知受理情况,“事中”告知办理进度,“事后”告知办理结果。“X”即进行“X次约访”,对于反映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办理周期较长的问题线索,在重要时间节点、节假日期间,X次约见检举控告人,告知调查进展情况,消除检举控告人焦虑情绪,减少其因不了解情况产生误解而引发重复越级举报。

下一步,禹州市纪委监委及时制定出台《禹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告知及办理结果反馈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告知内容、办理结果反馈流程等,特别是对诬告陷害或错告等情形的匿名检举控告如何反馈进行明确,通过发函说明或召开公开反馈会的形式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在充分保障党员、群众知情权的同时,激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

禹州市纪委监委将持续增强制度意识,不断提高制度执行能力,统筹抓好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和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以检举控告工作的高质高效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