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的重要体现。对此,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有哪些值得借鉴的实践经验?我们邀请了部分地方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谈认识、谈做法。

精准把握政策策略

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执纪执法不能机械、教条,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刘乐明:纪检监察机关无论执纪还是执法,都不是机械的、教条的,而是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对违反纪律的同志,既要严格依据纪法和事实这两个“定量”,也要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态度和认错悔错改错实际行动这两个“变量”。

我们深刻认识每种形态的内在逻辑性、“四种形态”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探索各个形态间的转化,提高监督执纪综合效应。严格按照党纪条规,实事求是、综合考量,对党纪法规规定可以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必须在所规定的档次和幅度内进行相应处置;对涉及“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不良影响”“重大损失”等无具体衡量标准的,考虑违纪行为发生时的政治生态、社会环境综合衡量。

在具体操作中,以态度觉悟为标准,对知错、悔错,不隐瞒、不对抗,主动说清问题、主动挽回损失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的政策兑现;以情节性质为标准,对主观上出于公心,客观上遵守民主决策程序,工作上尽心尽责,没有谋取私利行为的,慎重研究,适当向前转化形态;以案情影响为标准,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反响大的违纪问题,深挖细查,一旦查实,坚决严肃处置。

卢志军:“四种形态”涵盖从批评教育到移送司法的广阔地带,实事求是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从政治高度看待、从社会大局出发,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我们按照“科学精准稳慎有效”的要求对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严重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问责,但同时注意在准确把握违纪违法事实和纪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特殊背景、政策形势,统筹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相关人员目的动机、认错悔错态度,审慎稳妥处理相邻形态的转化,从而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虽然有一定失误但一心为公、没有谋取私利的,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进行容错纠错,鼓励干部敢于担当、冲锋在前。如对在疫情防控中亟须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因防疫需要不能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的,只要秉公办事、没有谋取私利的,免于责任追究。

陈剑:“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我们坚持“抓住本、对接势、分清时、区分事、把握效”,精准运用政策策略。

“抓住本”,就是以挽救干部、治病救人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对接势”,始终服从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顺乎人心民意,因时因势调整监督检查、问责追责的“战法”。如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脱贫攻坚、疫情防控等重大任务,坚持在严惩不担当不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同时,探索出台容错纠错、为受恶意举报者澄清正名等系列措施,激励担当作为,鼓励干事创业。

“分清时”,区分十八大以前、十八大以后、十九大以后等重要时间节点,同时还将监督执纪问责的重点精准到同一时期不同阶段。

“区分事”,分对象、分情况、分时候、分性质、分程度,不搞“眉毛胡子一把抓”,不搞问责简单化、泛化,不搞“问下不问上”、问主体责任不问监督责任,确保精准问责、科学问责。

“把握效”,兼顾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既不片面追求纪法效果而一味从严从重,也不盲目追求社会效果而无原则从宽从轻,该查处则查处、该惩治则惩治、该诫勉则诫勉、该免予处分则免予处分,切实做到实事求是、科学精准。

以事实为出发点

把事实作为出发点,在事实认定、性质把握和处理分寸上求“实”求“是”。

卢志军: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跟着事实走,用事实说话。我们主要有以下做法:

首先,在事实认定上,我们综合运用信访举报、巡视巡察、日常监督、派驻监督等方式,客观、全面收集信息,既收集能够认定违纪违法事实的证据,也注意收集存在减轻和从轻情节的证据,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日常表现和群众反映,最大限度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为精准认定、准确适用打下基础。

其次,在性质把握上,严格用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的标尺衡量违纪违法的事实,把握好政策界限,不随意放大或缩小,防止适用不当、定性不准。

再次,在处理分寸上,在案件处置过程中,综合衡量各方面因素,全面考虑违纪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被审查人的一贯表现和对待组织审查态度等因素,严格依纪依法处理,不因人而异,不随意变通,不枉不纵,不错不漏,既不脱开事实“升格加重”,也不脱开事实“降格减轻”处理。

陈剑: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在于客观地认定事实、区分性质、作出处置。事实认定不放大不缩小,具体讲,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能认定多少事实就认定多少事实,查清了几个问题就是几个问题,证据呈现的是什么情况就是什么情况,有什么问题就处理什么问题,不搞主观臆测、“合理推断”。

在性质把握上,严格按照“二十四字”要求,以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握好政策界限和适用情形,对案件性质作出准确判定。

在定性处理时,坚持从问题性质、工作依据、主观动机、程序方法、成效结果、应对处置、群众态度等多方面进行考量,既保障同类性质的问题处理基本均衡,又分不同情况统筹、精准运用政策策略作出处置。

前不久我们在处理两起违规使用疫情车辆通行证问题时,坚持区别对待、精准问责。其中一人因私利用通行证被诫勉;而对另一人因救治病人送医院而违规转借通行证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我们按照市纪委监委《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落实举措》的规定果断对其作免责处理,收到良好综合效果。

刘乐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天职。但发现问题的前提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一是一、二是二,全面收集信息、把握问题全貌。

我们研究制定《关于综合运用履责记实平台、衡镜系统做深做细做实日常监督的工作方案》,建立了信息采集、协作配合、风险预警和问责纠偏等4项工作机制,同时,依托省大数据分析研判应用平台,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将近年来所采集的数据实行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字典,提高运用信息技术获取数据和智能化分析比对能力,打造出具有苏州特色的纪检监察信息化平台,加强对问题的全方位扫描,提高问题洞察力和“分辨率”,助力提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化水平。

严格依规依纪依法

只有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保证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合规合纪合法,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才有最稳固、最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陈剑: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意味着我们必须以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把求真务实的要求和严细深实的作风贯穿于工作始终。

近年来,我们每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教育,举办多个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市县乡三级干部全员封闭式轮训,通过高频次、密集化、全覆盖的培训、练兵,让法治思维牢牢扎根纪检监察干部心底。

实践中,我们严格按党章和宪法、监察法授权履行职责,严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审查调查从初核、谈话到留置等每一个环节,都形成具体可行的方案,实行一事一批、一人一批,坚决从源头防止和杜绝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案、冤假错案、重大瑕疵案、刑讯逼供案等。

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全面客观、实事求是收集证据,包括对被审查调查人不利、有利的证据,通过依纪依法、扎实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

树立正确的办案观,不唯数据、不唯指标,不盲目追求“零退查”“零不诉”等不符合客观规律的目标。严格规范运行流程,严格内部监督管控,对每起案件坚持实体程序、纪法罪、人财物“三个并审”,确保每一起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行为文明、效果良好。

卢志军: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必须确保纪检监察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合规合纪合法。

我们主要从以下几点着力:一是强化党委和上级纪委对审查调查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规则》明确的党委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细化深化协调小组议事议案机制,加强党委对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审查调查处置的决策把关。涉及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向上级案件审理部门请示把关。

二是发挥集体决策作用。落实审查调查工作集体领导、议事决策制度,对案件事实、性质,涉案人员态度、一贯表现,社会政治影响进行深入讨论,防止“四种形态”擅用、乱用。

三是提升业务素养。定期邀请高校专家和审判、检察、司法实务工作者开展理论研讨,高强度、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学、考、用一体推进。

四是强化权力监督,守牢依规依纪依法底线。加强内部自我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抽查、检查,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高度重视外部监督,聘请特约监察员,及时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对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的意见建议。

刘乐明: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而言,要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矩意识,确保办的每一件案子、每一项工作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这里实事求是具体体现为:

一要讲证据。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所有问题有事例、有数据,见人见事,不能搞主观臆测,更不能任性妄为。

二要讲程序。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为保证规范运转,防止适用不当、尺度不准、畸轻畸重等问题,我们出台了相关制度,细化“四种形态”运用规则和方式、适用情形、运用程序等,使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实践“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为全面筑牢管党治党的第一道防线,我们严格规范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提醒谈话等实施方式,进一步明确各种方式的适用情形,统一设计函询类、谈话类等制式文书格式,形成规范化、标准化实施流程,确保适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