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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添加日期:2017年03月14日 14:49    浏览次数: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仪器设备

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校行办〔2013〕140号 

 

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全院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有效使用,避免损坏或丢失,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及保管使用制度,并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建立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丢失、损坏。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三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而引发的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毁损的应予赔偿。

1  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的;

3  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器材的;

4  教师、实验人员不负责任指导错误,保管人员工作失职的;

5  不遵守规章制度、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6  未经领导批准而外借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四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坏;

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予避免的;

3、经批准,试用稀有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然采取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的价值酌情减免赔偿。

1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却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而初次造成损坏的;

2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且损失不大的;

3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当事人应作自我检查,按规定赔偿,通过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或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出借仪器设备的,除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外,每月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0%收取折旧费,直到设备归还为止。

第三章  赔偿规定与处理权限

第八条 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时,必须立即报告资产处,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发生重大失窃事故,应保护现场,并报保卫处及时组织专案调查,事故发生两周内不报的,视为隐瞒,要酌情加重处罚。

第九条 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原则上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应按整体损失赔偿。

第十条 赔偿处理权限

1、损坏、丢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处审批;

2、损坏、丢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同资产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主管院长审批,报市教委备案。

4 仪器设备赔偿的费用全部上交学院财务,任何单位不准截留。

第十一条 赔偿规定:

1、设备单价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原价的50%—100%赔偿;

  2、设备单价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除1000元以下按50%—100%赔偿外,超过1000元部分按原价30%—80%赔偿;

  3、设备单价为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除按①和②两项赔偿外,超过10000元部分按原价5%—50%赔偿;

4、对于两用物资(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造成损失、丢失的均按原价赔偿。例如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计算机及其附件、家用电器等;

  5、损坏的仪器设备,可以修复的,按损坏的部分计算赔偿费。仪器设备修理后,其性能和精度下降,应酌情增加赔偿费。

  6、事故责任者为二人以上时,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应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后果严重的或态度恶劣的,还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事故责任者的晋级、提薪等,按国家和学院人事处有关奖惩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赔偿收费及帐卡注销办法。

1、赔偿者凭学院资产处开具的赔偿通知单到学院财务处交费,赔偿单位(个人)凭赔偿收款单据到资产处完善相关手续。赔偿费由财务处转为仪器设备补偿费或维修费。

2、赔偿费由学院资产处根据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赔偿或分期赔偿,如赔偿金额较大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予缓其赔偿或减免部分赔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处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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