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校行办〔2013〕1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院的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资)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浪费和损失,保证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 由资产处履行管理全院物资的职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部门应配备政治思想好,有责任心,管理能力强的同志担任保管员,要加强对物资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使之能够遵章守纪,熟悉业务。
第三条 各部门建立严格的物资管理责任制度。对物资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证记录完整,定期核对检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 各级物资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要与国资部门商妥,并与相关部门认真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学院国资部门负责监交。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学院所有物资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指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即《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规定的存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试剂等。
燃料:指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等燃料。
消耗物资:指文具、纸张、油墨等各种耗材。
低值易耗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燃料、消耗物资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科教器具、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三章 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务处根据学院发展实行预算控制。由各系、处、室提出年度购置计划,财务和国资部门综合平衡,分别列入学院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支出计划,提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资产处统一组织实施。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计划的,按下达计划编报。
第七条 大宗物资必须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由学院资产处、财务处、纪监审、使用部门等共同组成采购组,负责招标。急需的零星、专用物资在学院国资部门的同意和指导下,可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凡一次采购物资在2000元以上,均应签订经济合同,严格按合同执行。
国资和监审部门要对经济合同的签订进行审核;对经济合同的履行要进行监督。
第八条 学院物资采购部门应对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及其质量负责。在执行采购计划中如遇到变化(如市场无货、规格型号不符)时,应及时向申报单位通报,征求更改意见。申报单位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计划时,应及时向采购部门报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九条 物资到货后,采购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对物资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认真清点验收。验收中如遇规格型号不符、数量短缺、质量低劣或有破损等情况,应根据合同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确认验收无误后方可发放给用户。
第四章 库存物资管理
第十条 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储备的原则。推行库存物资限额储备制度,储备限额由财务处、资产处核定后报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加强库房管理。库房物资的保管要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分类放置,零整分开;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切实做好防潮、防晒、防霉、防火、防盗等工作,防止财产损失。
对贵重稀缺物资应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定期进行查对。
第十二条 物资的领发应坚持计划审批,区别对待,服务方便的原则。领料计划应根据实际需要,认真核算;计划外临时需要可临时申请审批。对贵重稀缺物资的领用要经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院长从严审批。一般物资的领用,在计划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领用“两用物资”要以坏换新。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多余不用的物资,需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各库房对使用单位无法利用的残次、废旧物资和包装材料应按具体情况组织回收,尽量整修使用,改制利用、变价出售和调剂处理。某些物资在退回仓库前应经质量鉴定。
第十四条 库房及保管室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全账册记录,严格验收入库、发放手续,定期做好清点盘存和报表工作,努力减少库存损耗。
第五章 在用物资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要设立物资明细账或领用登记簿。对物资定人保管,在使用损耗后,及时办理手续,给予补充。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资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财务、国资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账簿记录。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要加强督查。资产处每学年不定期抽查各单位在用物资的管理情况,并做为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
第六章 危险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危险品的管理。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剧毒物资的保管必须设专库、专柜加锁。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资安全。
第十九条 危险物资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资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自爆事故。
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剧毒和放射性物资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学校保卫部门要经常给予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条 危险物资的领用必须严格审批程序。领用时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包括使用原因、数量、时间),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后,由专人严格控制发放,并且只能领用当天的用量。使用的消耗量应作详细记录,剩余部分必须于使用当天交回药品库。
第二十一条 加强环保意识。对危险品的空容器、包装物、残渣废液应指定专人,到指定地点按规定方法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或向下水道倾倒。
第七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物资账卡设置。按照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做到口径一致。
各部门设置账卡要求如下:
1、财务部门对有库存的物资设置“材料”总账,并按类别设置“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二级分类账;对随购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材料物资,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和实际成本,直接记各种支出。
2、各部门保管室要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及生产厂家或产地的材料物资明细账,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资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登记。
3、对自营和维修用基建材料要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及生产厂家或产地的材料物资明细账,建立入库验收和出库领用制度,按有关购买、入库、出库凭证及时登记明细账。
第二十三条 全院物资的账簿和有关单据凭证,由资产处统一规定。所有单据凭证都必须有相关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验收人、发料人、领用人)的签名。账簿及凭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
库存物资的账务处理程序如下:
1、保管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账簿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和经办人;账簿交接必须严格手续,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及有关事项。
2、购入和调入的物资,由经手人分别填写入库单办理验收手续后,向资产处和财务处报账,同时登记明细账。
3、使用单位领用、退回物资,应分别填写领料单或退料单,保管人员据此登记明细账。各保管部门在每月月底,将库房物资的购进、发出、结存数量、金额、领用部门和用途,汇总填报交资产处,作为核算支出和进行材料总分类及明细分类核算的依据。
4、报损、报废、调出物资,须经资产处审核,交院长审批后,财务处按规定作相关的账务处理。有价调拨或变价处理的物资,统一由财务处办理收款入账。
5、各库房要经常对有变动的物资进行检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盘点;盘盈、盘亏情况须向财务处国资管理部门报告,经院长批准,由财务处处长签字后才能调整有关账务。
6、资产处需定期与库房核对账、物情况,并每年与财务对账一次,做到账账相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