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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市、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市、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市、校级重点学科(以下简称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设、目标考核、滚动资助、奖优罚劣。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在校内实行学校、院系、学科点三级管理。学校成立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是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面落实相关事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术委员会成立学科建设小组,负责指导重点学科建设和评审验收工作。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和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小组履行学校一级的管理职能。二级院系负责组织本院系重点学科申报与建设管理,履行院系一级的组织保障职能。学科点是全面负责和落实本学科建设工作的业务单位,受所在院系和学校领导,学科成员共同参与建设,学科带头人是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职责

1.制定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文件。

2.安排和管理学校重点学科经费。

3.组织重点学科申报、评审和立项。

4.审查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建设任务和经费预算,审核经费执行情况,审批大额经费的开支。

5.督促、检查、协调重点学科的建设。

6.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方案,组织考核验收工作。

第五条 院系职责

1.组织本院系重点学科申报与建设,积极参与跨院系申报建设。

2.确定本院系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跨院系整合时有关院系共同协商确定主要责任院系和学科带头人。

3.负责本院系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建设任务和经费预算的审批,并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督责任。

4.保障本院系重点学科完成建设任务。

第六条 学科点职责

1.重点学科的方向确定与调整。

2.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和确定建设任务。

3.团队组织与建设。

4.经费安排与使用。

5.资源配置与管理。

6.组织学术活动与扩大学科影响。

7.完成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学科建设任务。

第三章 申报和遴选

第七条 重点学科应设在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其学科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确定。

第八条 申报市级重点学科按重庆市教委关于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文件执行。申报校级重点学科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市、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执行。校级重点学科申报原则上两年一次,对学校发展急需、条件较好的特色学科,按程序申报且评审通过后,可以增列。

第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1.学科方向设置科学合理,能围绕重庆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重点发展的目标产业,结合学校的实际优势与特色,凝练研究方向,有形成学科品牌和持续发展的潜力。

2.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须具有正高职称,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分方向带头人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整个学科队伍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比较合理,分方向学术队伍实力比较均衡。

3.科研创新能力强,科研产出的质量和水平高,承担较多的国家、省部级项目及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拥有较多学术专著、核心及以上刊物论文等标志性研究成果。

4.学科平台条件较好,有科研平台支撑,学科发展所需的设备设施、图书资料、数据文献资料、场地等条件较完善。

5.人才培养基础扎实,承担较多省部级教改项目及获得省部级教学奖励,精品课程、规划教材等教学产出较丰富,学科至少有2-4个子方向具有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的资格。

第十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程序

1.校级重点学科由各院系按学科建设规划及条件向学科办申报,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重点学科申报书》和《重点学科申报分方向简表》,并提交代表性支撑材料。

2.申报材料经学科办预审后,提交学术委员会组长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设小组组长查阅、研判申报情况,确定遴选数量和评委构成。

3.召开重点学科评审会,评委在听取学科带头人公开答辩的基础上,主要就申报学科现有水平、学科方向均衡设置、学科成员组成情况等进行审议,现场打分排序,择优选择,提出拟立项建设学科的明确意见。

4.拟立项建设的重点学科公示后,由学科办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学校正式发文立项。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按上级文件执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四年。获批立项建设的重点学科,根据上级要求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验收指标体系》(见附件,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签订《重点学科建设中期任务书》和《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在《任务书》中,学科点必须按照校学科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指导意见,就重点学科的方向设置、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条件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研究、管理措施等做出规划和承诺。《任务书》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校学科办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院系和学科点根据《任务书》组织重点学科的建设,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确保各级重点学科完成建设任务,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 上级要求和《指标体系》《任务书》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执行。《任务书》在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做调整,如确需调整,须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院系和学科点应健全和规范重点学科的档案信息管理,建设专门网页,做好学术交流和成果宣传推广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市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学校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各类别重点学科一个建设周期的基本建设经费如下:

一级学科

二级学科

市级有经费重点学科

160

80

市级批准立项由学校自筹资金的重点学科

120

60

校级重点学科

80

40

校级重点学科和学校自筹资金的市级重点学科,基本建设经费由学校全额拨付。市级有经费重点学科,学校连同市里下拨资金,按上表标准资助至足额。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先期基本建设经费学校实行按年度分期等额拨付。年度进展理想或中期建设获评优秀”“良好等次的学科,可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申请上浮资助经费,学科办根据实际需要审批划拨。年度进展滞后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学科(包括要求整改的学科)削减或取消后续基本建设经费,严重滞后的,冻结和收回剩余经费,取消建设培育资格。

第十八条 市级、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在各院系指导下,由重点学科带头人按照立项部门规定制订项目预算,经费使用严格按预算支出。

第十九条 市级重点学科建设下拨的专项资金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使用,上级如无明确要求,则与校内经费同样要求,严格按照《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科研经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和程序使用。基本建设经费中,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图书资料费和信息网络建设,提升学科硬件条件的费用不少于50%;用于学术会议、培训,提高学科队伍学术能力的费用不少于20%;用于劳务的经费不得超过15%,须严格按照学校劳务费要求使用;5-15%可用于考核绩效,在中期和期满检查验收后按本办法后文要求发放。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校财务处独立设立账户,实行专项分科目管理。经费开支范围必须符合目标任务书规定的范围,不得截留、挪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学科办、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监督。重点学科在年度自查、中期检查与期满验收报告中都应特别说明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级重点建设学科的检查与验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学校的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各重点学科须在每年2月根据上级要求、《指标体系》《任务书》进行年度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每年3月提交给学科办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分类评估、动态管理的方式,学校按照上级要求、《指标体系》《任务书》对市级、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进行中期检查和期满验收评估。重点学科建设两年后接受中期检查,建设期满后接受期满验收评估。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期满验收评估程序为:

1.学科带头人撰写重点学科建设总结报告,全面阐述建设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及学科下一步发展的思路。

2.所在院系组织进行验收评估,合格后报学科办。

3.学科办统一提交给学术委员会,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及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审计和验收。验收结果在全校公示,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检查、验收结果与绩效奖励:

1.重点学科的检查与验收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检查与验收评估结果作为滚动淘汰管理或下一轮重点学科立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2.中期检查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重点学科,学校将继续进行投入和建设。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冻结所有经费,限期整改一年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学校将取消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资格。

3.期满验收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重点学科方可参加下一轮重点学科遴选。校级重点学科期满验收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资格。市级重点学科期满验收不合格将被冻结所有建设经费,其他遵照上级要求执行。

4.学校根据中期、期满评估结果,以年度基本建设经费为测算基数,给予优秀15%、良好10%、合格5%的绩效奖励,分别在中期检查和期满验收后发放。评估结果不合格者(包括要求整改的学科)不能获得绩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检查与验收涉及研究项目、成果等均应紧密围绕本学科研究方向,并均指本学科组成员主持或为第一完成人,且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为署名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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