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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统计工作管理,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和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统计法》《实施条例》和《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下发的统计调查报表;经常、准确、及时地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所需要的统计资料,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学校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统计工作指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以及学校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填报工作。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专项把关,发展规划处综合协调,学校各二级单位归口负责,各部门相互支撑、协作互动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的统计工作,在发展规划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各二级学院与统计相关的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综合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统计法规的规定,制定、实施学校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工作制度;负责对学校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组织完成学校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本科状态数据库报表等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协调、督查学校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三)负责收集、整理和管理校内外教育统计资料,统计、分析全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状况,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及时为学校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四)开展各归口部门负责的相关专项统计报表的报前备案审查工作。对接做好校内外统计信息的发布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五)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统一管理学校的各类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六)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学习和交流,对学校各二级单位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部门业务情况建立统计制度;

(二)配合发展规划处完成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负责的统计数据。

(三)负责核实、汇总和上报相关专项统计报表,并主动对接发展规划处做好数据衔接和报表备案等工作。

(四)定期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学校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报送主管校领导。

(五)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统计台账;负责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台账制度。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中错、漏、重复等情况发生。积极发挥智慧化校园信息互联互通优势,提高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电子化办公水平。

第十条  归档制度。学校各单位在上报各类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发展规划处备案,学校档案馆建立统计报表卷宗,统一归档全校各类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审核制度。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报表在校内各部门间流转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移交下一个部门。凡以学校名义报出的统计报表均须经发展规划处审核(复审)和签字(会签)后加盖校印报出。

第十二条  发布制度。学校统计数据由发展规划处按规定发布,统计数据一经公布,学校各单位均应以此为准使用数据。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填报各类报表;

第十五条  保持兼职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调整补充并报发展规划处备案。统计人员变更时,须履行移交手续,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规定及国家统计法规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发布的《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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