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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将学校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等。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对于其职能和业务范围内的信息负有信息提供、更新和解释的责任。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二级单位明确专门人员配合党政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相关的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第六条  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门户网站及校内各单位网站; 

(二)学校校报、校内广播、官方微信等新闻媒体和有关校

外媒体; 

(三)学校年鉴、文件、制度汇编、会议纪要、简报等;

(四)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相关会议;

(五)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六)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在校园网主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下设信息公开意见信箱,通过信息公开意见信箱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该信息工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下列情况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检查应当有师生员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 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二十五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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