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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资助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资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国际化进程,促进学生的国际化流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鼓励和支持在校学生赴国(境)外开展交流学习,学校资助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是参加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以下称出国(境)项目)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学生出国(境)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部批准学校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3+12+2等校际人才联合培养学习项目等(以下称第一类);

(二)学校组织的国(境)外合作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交换学习项目(以下称第二类);

(三)学校组织的国境外大学或机构的短期研修、游学、社会实践(实习)(以下称第三类);

(四)经学校批准,代表我校赴国(境)外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国际比赛等(以下称第四类)。

第四条  学校每年在上述规定项目范围内审定并公布拟资助的具体项目和名额。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条  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学习刻苦勤奋,学业成绩优良,无违纪处分或者不在处分影响期内。

第七条  具有较强的跨文化适应能力和交流能力,有独立学习生活能力,有应对挑战和困难的勇气和信心,且满足具体项目要求的条件。

第八条  承诺认真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并按期返校。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九条  第一类、第二类项目每年资助名额各不超过40人,根据当年项目实际情况,分自费与免学费两种情况,最长资助不超过一学年,具体资助标准为:

(一)自费出国(境)外项目

1.赴欧美洲、大洋洲国家交流学习的学生:按照10000/学期(以我校学期制为准,下同),20000/学年的标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给予资助;

2.赴其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的学生:按照6000/学期,12000/学年的标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给予资助。

(二)免学费(自理食宿等费用的)出国(境)外项目

1.赴欧美洲、大洋洲国家交流学习的学生:按照4000/学期,8000/学年的标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给予资助;

2.赴其他国家和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的学生:按照2500/学期,5000/学年的标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十条  第三类项目资助标准将依据每个项目的时间长短、项目学术质量及每位学生所应支付的费用情况等,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给予项目资助1000-3000/人,每年对该类资助名额不超过100人。

第十一条  学校全额资助参加第四类项目学生。

第十二条  鼓励优秀学生积极申请赴QS排名世界前300位的世界顶级大学、ESI国际学科排名全球2%的学校进行专业选修学分课程学习,经学校认定后,给予资助,每年资助名额不超过10人,资助金额不超过2/人。

第十三条 我校优秀贫困学生,即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内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官方奖励和荣誉,且在申请之前的所有学期课程成绩排名位于该年级同专业前5%,并符合项目要求的具体条件。经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学院审核推荐,学校可给予资助,每年资助名额不超过10人,资助学费、往返机票、基本生活费不超过5/人。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若对方高校或机构在免除学费的基础上免除了住宿费或给予了其他补贴,则学生不再享受本办法中的资助。

十五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次,已获得国(境)外合作院校或其他全额资助的学生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五章  资助申请和评审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称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称国际处)、财务处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国际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国际处每年2次集中受理资助申请,并组织评审工作。第一次受理时间为三月,第二次受理时间为十月。

第十八条  资助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评审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国际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国际处公布的当年资助项目清单,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培养项目资助奖学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递交至所在学院;

(二)申请人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学院确认后报国际处;

(三)国际处汇总审核结果并复核,提交至资助工作小组;

(四)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进行评审,主要考查学生在读期间的学业情况、学分绩点、外语水平、受表彰和获奖情况;对个人一次拟资助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进行全校范围内的公开评审;

(五)资助工作小组将评审后的拟定资助人员名单和额度,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再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确定资助。

第六章  资助金发放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需在派出前到国际处登记备案,完清出国(境)交流学习申报手续,方能获得专项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国际处将公示后的最终资助名单报学生处,协助学生处展开资助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资助金将以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金及完成项目奖学金形式发放。即学生进入资助名单,完成出国(境)交流学习手续,项目实施前发放该项目应资助金额的60%;完成交流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于返校后15天内完成手续,提交个人交流学习证明材料及完成其他必要后续任务后,核发应资助金额余下的40%。未及时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能按要求完成学习交流任务,或学习交流期间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学校将取消其所获得资助的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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