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正文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学生课程修读管理,根据《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修读课程须通过选课取得修读资格,学生每一学期主修课程不得高于28 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中“课程”是指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第二章  课程修读方式

第四条 课程修读分为正常修读、重修、免修、自修、跨校修读等。

第一节  正常修读

第五条 正常修读是指学生依据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首次取得某课程修读资格,并参与该课程教学各个环节的课程修读方式。

第六条 对于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学生如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第二节  重修

第七条 重修是指学生因某课程不及格未取得学分或已取得学分但认为成绩不理想而再次修读该课程的修读方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一)未获得课程考核资格者;

(二)毕业学期课程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首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三)通识任选课考核不合格者;

(四)考试旷考或考试作弊者。

选修课程可重修原课程,也可以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改修其他课程。

第九条 重修课程必须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重修手续并缴纳80/学分的重修费用,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条 学生应合理安排重修时间,重修课程应在第二至第七学期完成,第八学期原则上不能重修。

第十一条  重修原则上采用跟班重修的方式,当学期需开设有相应课程,学生方能申请重修。

第十二条 重修课程,按本次课程考核结果如实记载成绩,多次重修的,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三节  免修

第十三条 免修是指学生已修读过该课程,经申请审核后,使用已取得的课程成绩作为现有课程成绩的修读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免修课程必须是本学期正在修读的课程,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修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要求、教学时数、学分数达到正在修读课程的要求;

(二)课程成绩达85分或良好以上。

第十五条 免修课程必须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免修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政治理论、德育、体育、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军事理论与军训等课程及开课学院确定为不宜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四节  自修

第十七条 自修是指学生不参与某课程课堂教学活动,但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作业和参加考核的课程修读方式。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自修: 

(一)学生赴国(境)外学习期间无法正常修读的课程;

(二)与正常修读课程有冲突的重修课程;

(三)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停开的课程;

(三)学生在第七学期重修且无法跟班的课程。

第十九条 自修课程必须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自修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任课教师考察同意,开课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政治理论、德育、体育、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军事理论与军训等课程及开课学院确定为不宜自修的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二十一条 同一课程只能申请1次自修。同一学期自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 

第五节  跨校修读

第二十二条 跨校修读是指学生在本校以外参与课程学习并取得成绩的课程修读方式。

第二十三条 跨校修读分为赴国(境)外修读和国内院校交流学习两种方式。跨校修读期间按对方学校要求进行课程修读,本校正常修读课程可申请自修或学分认定。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认定

第二十四条 除免修课程外,其余修读方式课程在获得考试资格后可参加课程考核,获得公正评价,取得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因突发疾病或突发事故者除外)书面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获得批准后方可缓考该课程。因病申请缓考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由校医务部门核实,因突患疾病或突发事故者,需提供证明材料并及时补办缓考手续。

第二十六条 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原则上可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一次补考。

第二十七条缓考课程随补考一并进行考核。缓考及补考课程不能申请缓考。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要求,结合学生学习过程和客观标准合理评定成绩,并接受教研室、学院、教务处的监督。自修课程考核成绩在75分及以上如实记载,75分以下按50分记载。

第二十九条缓考及补考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按课程首次考核的成绩评定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学生凭跨校修读课程成绩表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任课教师及开课学院按免修课程的方式进行成绩认定,不能进行认定的,可按选修课处理,最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7年起入学接受普通本科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其他年级及层次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从20179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 【打印】

上一篇:重庆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下一篇: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