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正文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与外国领馆交往活动管理办法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关于与外国领馆交往活动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与外国驻重庆或驻我国其他城市但领区涵盖重庆的外国领馆(以下简称外国领馆)的交往活动,充分利用外国领馆渠道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现根据《重庆市处理与外国领事馆交往事宜的若干规定》、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 维护主权原则。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维护国家尊严、主权和利益。

2. 依法办事原则。严格执行我国对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尊重国际惯例,信守国际惯例,信守中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和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

3. 平等互惠原则。坚持平等互惠,积极通过外国领馆渠道促进我校与派遣国之间在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更好的为我市的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4. 权限管理原则。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请示报告。

第二条 报送工作程序

1. 外国领馆作为主讲人参与举办的涉及人文社会科学,如政治、宗教、民族、人权等敏感题目和涉及重庆有关的敏感话题的论坛、报告会、讲座等活动需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提前15个工作日向教育主管部门请示,获同意后报送市政府外事侨务办,经外办请示上级机关后决定是否安排。

2. 外国领馆要求在我校开展的有利于发展我国与各派遣国、相关国际组织之间的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增加友谊和学术交流的活动;涉及非敏感题目等演讲活动;外国领馆邀请出席其组织的相关会议等,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同时向市教委和市政府外事侨务办书面报备,等候市教委外事侨务办和市教委的回复。

3. 我校邀请领馆人员出席的礼仪性活动、开幕式、洽谈会、参观考察活动等不涉及敏感问题的交流活动无需请示或报备,定期向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和市教委报送总结情况。

第三条 其他相关要求

1. 交往活动中注意工作技巧和工作方法,做到内外有别。

2. 与领馆交往沟通中要注意技巧,不得造成工作被动。

3. 做好活动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事先审核演讲的主体内容、演讲人的背景,活动中引导学生提问以及对错误言论进行反驳等。

4. 活动结束后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外事主管部门书面汇报情况,并在每个季度末,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外事主管部门提交与领事馆开展交流活动的书面总结。

5. 工作中如有任何问题,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外事主管部门上报。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关闭】 【打印】

上一篇: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外籍教师合作教师管理办法

下一篇: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邀请国(境)外国专家来校访学管理办法